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康巴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康巴什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康党办发〔2023〕15号)、《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康党编发〔2023〕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委托范围
受委托组织负责康巴什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
三、委托权限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造成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中心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八)文明行为管理方面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九)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十)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委托执法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委托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相关行政执法制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 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