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1〕002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晋兴五金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0PG7U66K
住所(住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澜雅筑*****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鸿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232519850****534
联系电话: 15344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万佳裕园25号楼2单元
2021年02月08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1]第1号)。称当事人张鸿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晋兴五金销售店 ”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后,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02月08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面拿来的,南京(炫赫门)8条,进价150元/条,售价160元/条。长白山(777)5条,进价139元/条,售价15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4条,进价240元/条,售价280元/条。红金龙(硬蓝爱你)8条,进价88元/条,售价100元/条。芙蓉王(硬)7条,进价220元/条,售价250元/条。云烟(硬苁蓉)4条,进价120元/条,售价130元/条。云烟(紫)10条,进价90元/条,售价100元/条。中华(硬)2条,进价400元/条,售价450元/条。云烟(红)8条,进价68元/条,售价75元/条。好猫(猴王磨砂)6条,进价95元/条,售价110元/条。好猫(金猴王)5条,进价50元/条,售价60元/条。黄鹤楼(软蓝)4条,进价175元/条,售价190元/条。云烟(软珍品)4条,进价215元/条,售价230元/条。黄金叶(喜满堂)9条,进价90元/条,售价100元/条。兰州(硬珍品)4条,进价160元/条,售价180元/条。玉溪(软)3条,进价215元/条,售价230元/条。黄金叶(乐途)6条,进价120元/条,售价140元/条。利群(新版)3条,进价130元/条,售价140元/条。兰州(硬精品)4条,进价70元/条,售价75元/条。泰山(红将军)4条,进价60元/条,售价75元/条。兰州(硬黄)4条,进价35元/条,售价40元/条。娇子(蓝时代)4条,进价50元/条,售价60元/条。泰山(白将军)2条,进价90元/条,售价100元/条。黄山(新一品)4条,进价50元/条,售价55元/条。
据当事人陈述,其购进上述烟草制品无进货票据,也未建立相关财务账务。根据《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提供的烟草价格,当事人以上货值共计16330元。截止2020年01月28日被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香烟并没有售卖出去过。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2月0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年02月0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经营烟草制品业务。
3. 2021年02月09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和违法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开始时间和非法获利的情况。
4.2021年02月08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鄂康烟移[2021]第1号)一份,《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一份、《康巴什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保存批准书》一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鉴别检验委托书》一份、《鉴别检验报告》一份(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其被先行保存的香烟数量,单价和总价。
本局于2021年03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1〕002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32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0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