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康市监处〔2021〕001号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辉五金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2150691MA0NKH6L3E
住所(住址):康巴什区华资国际家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90051974040***-2
联系电话: 17649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营城街****组
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恒辉五金销售店销售的“硅酮耐候密封胶(吕氏)”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商品不符合GB/T 14683-2017标准、《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鄂尔多斯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为查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在行为发生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1年1月4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经营者共计购进“硅酮耐候密封胶(吕氏)”20桶,进价为:9元/桶;销售价为:15元/桶;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0631),经营者再未购进上述产品,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货值金额=购进商品数量×销售标价=20×15=30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价-进货价)×数量=120元。
查认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0631)一份。
3. 3. 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 2021年01月04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康市监告〔2021〕001号),当事人除在询问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未提出其他申请,并当场表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
通过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以后吸取经验教训,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二、罚款:300元。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七路;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