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康巴什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6:22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李胜贵:

  身份号码:152***********0311 

  地址:康巴什区乌兰希里12社商砼园区  

  负责人:李胜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93日对你沙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康巴什区乌兰希里12社商砼园区设立一处沙场, 

  已投运,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94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鄂康环责改字﹝20208号)告知了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202094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环境保护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康巴什区财政局局开具交款通知单,以被处罚单位对公账户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严禁以个人或其它与被处罚决定单位名称不一致账户转账或现金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账号:150***********1554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康巴什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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