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MXBP49K
地址: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鄂尔多斯体育中心东北角
负责人:李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对内蒙古青椿山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乐水湾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青椿山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鄂尔多斯市体育中心东北方向建设一处乐水湾休闲旅游项目,已经建成蒙古包69个,其中29个用于餐饮,37个用于烧烤,3个办公用;现场有旋转木马、小飞机、乐动天地 、沙地越野车、水上游船、碰碰车等游乐项目。该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1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影像资料、11月3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鄂康环责改字﹝2020﹞9号)告知了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2020年11月9日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康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康巴什区财政局局开具交款通知单,以被处罚单位对公账户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严禁以个人或其它与被处罚决定单位名称不一致账户转账或现金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鄂尔多斯分行康巴什城北分理处银行
户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账号:15001686650052501554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康巴什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巴什区分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