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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公布康巴什区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内司通 [2019] 76号)精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5日起对康巴什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为方便社会监督,该公示设置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某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意见,可在该项目页面下方提出;认为该部门在实际中实施但未列入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可在该部门公示页下方提出。
三、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 kbsyfxz@163.com,电话:0477-8581092 。
四、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康巴什区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城市管理局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市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下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公用园林事业服务中心、城市综合保障中心三个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康巴什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垃圾处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园林绿化活动和园林绿化研究工作;组织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中心城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六)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和行业培训工作;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管理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燃气、消防设施等市政行业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含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的行政审批工作)、道路照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综合业务室等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负 责 人:刘新宽                        

办公地点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孵化大厦12楼
咨询电话 0477-2259805
监督电话 0477-225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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