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由“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转变,创建“无证明城市”,打造“来康城·全办成”政务服务品牌,按照《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要求,康巴什区现公布第一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
第一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共涉及证明事项155项,证明材料238项,其中取消证明材料69项、告知承诺48项、部门内部核验41项、部门之间核验73项、线上开具证明7项。
康巴什区第一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 | |||||||||||
索要证明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主项) | 实施清单名称(子项) | 证明材料 | 出具证明材料部门 | 出具方式 | 备注 | ||||
直接取消证明材料 | 保留证明材料 | ||||||||||
告知承诺 | 部门内部核验 | 部门之间核验 | 线上申请出具证明 | ||||||||
康巴什区民政局 | 行政 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孤儿证明 | 民政局 | √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 | 服刑在押证明 | 法院 | √ | |||||||
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 | 法院 | √ | |||||||||
重度残疾证明 | 残联 | √ | 新增 |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结婚登记 | 丧偶证明 | 当地派出所 | √ |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登记 | 不育证明(收养人) | √ | ||||||||
生育证明(收养人) | 卫健部门 | √ | |||||||||
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收养人) | 公安局 | √ | |||||||||
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的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 所在街道办事处 | √ | |||||||||
死亡医学证明 | 医院或法院 | √ | |||||||||
发现拾捡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 公安局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备案 | 消防及工程验收的相关意见 | 住建局 | √ | ||||||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流程情况说明 | √ |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书 | √ | ||||||||
慈善信托备案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 | √ | ||||||||
康巴什区残联 | 公共 服务 |
办理《残疾人证》 | 办理《残疾人证》 | 户籍所在地迁出迁入证明 | √ | 该事项已变更为行政确认事项,该项证明材料已取消 | |||||
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初领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职业培训学校 |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 个人 | √ | |||||||||
存储设施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局 | √ |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局 |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变更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延期换证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 个人 | √ |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局 | √ |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职业培训学校 | √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初领 |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 职业培训学校 |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个人 | √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换证 |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 职业培训学校 |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个人 | √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 |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 职业培训学校 |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个人 | √ |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包括冬春救助资金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包括冬春救助资金给付) | 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 街道办事处、民政局 | √ | ||||||
公共服务 | 安全生产宣传服务 | 安全生产宣传服务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矿山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矿山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综合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综合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危化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危化类专家库信息查询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救灾仓储地图查询 | 救灾仓储地图查询 |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个人 | √ | |||||||
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 | 联网验收证明 | 康巴什区生 态环境分局 |
√ | |||||
康巴什区金融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况说明材料 | 市场局、公安局 | √ | |||||
康巴什区税务局 | 行政确认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证明 | 康巴什区税务局 | √ | |||||
康巴什区教体局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住建部门 | √ | 住建部门 | ||||
房屋竣工备案验收证明 | 住建部门 | √ | 住建部门 | ||||||||
环保监测证明文件 | 环保部门 | √ | 环保部门 |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房屋安全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 | √ | 住建部门 | ||||||
环保监测合格证明文件 | 环保部门 | √ | 环保部门 |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申诉的处理 |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 √ |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诉的处理 | 学校对教师本人的处分材料 | √ | ||||||||
康巴什区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考试合格证明 | 康巴什区卫健委 | √ | 相关股室提供考核成绩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综合执法局 | √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 | ||||||||
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资格证明 | √ | ||||||||||
近3个月内体检健康证明 | √ |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 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 | ||||||||
近3个月体检健康证明 | √ | ||||||||||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 外籍医师健康证明 | √ | ||||||||
外籍行医执照证或行医权证明 | √ |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资格证明 | √ |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主体资格证明 | √ | ||||||||||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 一方为非康巴什区户籍的,需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道)计生办、旗级卫生计生局出具三级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证明 | √ | ||||||||
再婚家庭(不含复婚),一方未育的,需提供未育方单位或户籍计生办出具的未育证明,并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 √ | ||||||||||
行政确认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 √ | |||||||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 | √ |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培训合格证明 | 康巴什区卫健委 | √ | 相关股室提供考核成绩 |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 | √ | 如果户籍在外省无法与外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 死亡医学证明 | 公安部门 | √ | 如果户籍在外省无法与外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 ||||||
嘎查村(居)离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生活补助 | 嘎查村(居)离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生活补助 | 计划生育工作证明 | √ | ||||||||
行政奖励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举报证明材料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诊所执业备案 | 诊所执业备案 | 备案诊所的提供资质证明 | √ | |||||||
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公共服务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双女户证明 | √ | |||||||
公共服务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开业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 | 康巴什区交通局 | √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变更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证明 | 康巴什区交通局 | √ |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康巴什区交通局 | √ | ||||||
站级验收证明 | 康巴什区交通局 | √ | |||||||||
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死亡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死者牺牲情形证明 | 烈士所在单位 | √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党和国家功勋委 | √ | |||||||
申请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 部队 | √ | |||||||||
申请人与因公牺牲军人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部队 | √ | |||||||||
申请人与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军队离休证明 | 部队 | √ | |||||||
军队退休干部(士官)证明 | 部队 | √ |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申请人与烈士遗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申请人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申请人与病故军人遗属关系证明 | 公安机关、居委会 | √ | |||||||||
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安置证明材料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死亡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党和国家功勋委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部队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 部队 | √ |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党和国家功勋委 | √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办理预备役登记证明 | 区人民武装部 | √ | |||||||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盟市级除外 |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 ||||||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 √ |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经营许可证首次申领 | 兽药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 |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兽医备案 | 执业兽医备案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 | 企业自带,无需其它单位岀具 |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 | ||||||||
公共服务 | 强制免疫疫苗发放 | 强制免疫疫苗发放 | 街道养殖证明 | √ | 企业自带,无需其它单位岀具 | ||||||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注销登记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内资)变更(备案)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公司(内资)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人民法院 | √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投资人、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_x005f 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 | √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 |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场所租房合同 | √ | 不动产权证为证照,场所租房合同无统一格式 |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该申请材料为证照 | |||||||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公安部门 | √ | 该申请材料为证照 | ||||||||
康巴什区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建设工程项目类提供土地产权所属权证明 | 区自然资源局 | √ | |||||
康巴什区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办理时出具的报告,不得超过半年) | 会计事务所 | √ | |||||
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或场地租赁时间三年以上的协议或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址变更 | 承诺书或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或场地租赁时间三年以上的协议或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范围变更 | 申请报告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办公场地在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筹设审批)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并载明产权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正式审批) | 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合并分立) | 分立、合并前后财产处理情况证明材料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举办者变更) | 举办者证明材料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地址变更) | 所变更住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材料 | 需所申请企业自备 | √ | ||||||||
公共服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 人社部门 | √ | ||||||
申请人提供失地农牧民提供旗县级以上政府开具的土地征用证明 | 旗县级以上政府 | √ | |||||||||
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民政局 | √ | |||||||||
参保单位注销 | 企业参保单位注销 | 注销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书或注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终止的文件) | √ |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 | 机关由职能部门出具的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 | |||||||||
事业单位由职能部门出具的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 √ |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失业保险服务) | 培训合格证明 | 培训机构 | √ |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死者生前供养人证明(如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 | √ |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 | ||||||||
职工参保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党委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统一考录文件 | √ | ||||||||
党委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调令 | √ |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 √ | ||||||||
借款人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 √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亲属关系证明 | √ |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死亡注销证明 | √ | ||||||||||
亲属关系证明 | √ | ||||||||||
放弃中国国籍相关材料 | √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 |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企业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材料 | √ |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企业职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减员证明原始证明材料 | √ |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更正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 |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死亡医学证明 | √ | ||||||||
死亡注销证明 | √ | ||||||||||
康巴什区医保局 | 公共服务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 | 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 | √ |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办理,线上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线下单位负责人扫医保电子凭证核验身份证后即可办理。 | ||||
康巴什区自然资源分局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完税证明文件 | 税务部门 | √ | |||||||
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完税证明文件 | 税务部门 | √ |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 ||||||||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 | √ |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 |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 |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 | √ | |||||||
康巴什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免检期内机动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联网核查) | 税务部门 | √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非免检机动车申领殮验合格志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迁移材料 | 原户籍地公安部门 | √ | 已实现跨省通办的地区可部门内部核验 |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
车辆购一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联网核查) | 税务部门 |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 | 保险机构 | √ |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联网核查) | 税务部门 | √ |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保险公司 | √ |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需纸质留存入档 |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该证明为证照 |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 √ | 需纸质留存入档 |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该证明为证照 |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该证明为证照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需纸质留存入档 |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 民政局、公安部门 | √ | 该证明为证照 |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査) | 医疗机构 | √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 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 | 医疗机构 | √ | |||||||
驾驶证审验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査) | 医疗机构 | √ | ||||||||
换领、补领驾驶证和注销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 | 医疗机构 | √ | ||||||||
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 | 医疗机构 | √ |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临时号牌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新车出口和科研试验车辆需要留存,其它车辆取消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免证 | 保险机构 | √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 | √ | 6年内车辆取消,其它车辆留存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机构 | √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住建局 | √ | |||||||
行政确认 | 退伍转业立户-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退伍转业立户-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退伍转业立户-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退伍转业立户-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 | 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退役军人事务局或服役部队出具 | √ |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退伍转业入户-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退伍转业入户-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退伍转业入户-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退伍转业入户-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 | 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退役军人事务局或服役部队出具 | √ |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立户-出国(境)公民回国恢复户口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立户-出国(境)公民回国恢复户口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回国(境)定居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立户-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立户一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件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入户-出国(境)公民回国恢复户口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入户-出国(境)公民回国恢复户口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入户-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申报入户—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国外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翻译件 | 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 | √ | 原户籍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进行部门内部核验 | ||||||
跨盟市迁入立户-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立户-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跨盟市迁入入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技术工人户口迁入 | 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 | √ | ||||||||
居住证明 | 公安部门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就业落户 | 跨盟市迁入入户-就业落户 | 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创业落户 | 跨盟市迁入入户-创业落户 | 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跨盟市迁入入户-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 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 | √ | ||||||||
跨盟市迁入入户-人才引进落户 | 跨盟市迁入入户-人才引进落户 | 迁入家庭户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书面声明 | √ | ||||||||
准迁证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准迁证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书面声明 | √ | ||||||||
公共服务 |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生入户 |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生入户 | 工作证明或招生入户证明 | 工作单位出具 | √ | 无统一格式 | |||||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生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照 | √ | 无证照类证明材料可通过告知承诺办理 | ||||||
复转、退伍军人入户 | 复转、退伍军人入户 | 原户籍注销证明 |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 √ | 户籍为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可部门内部核验 | ||||||
调动工作及随迁人员入戸 | 调动工作及随迁人员入户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生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照 | √ | 该材料为证照 | ||||||
其他迁出 | 其他迁出 | 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部门 | √ | 已实现跨省通办地区可部门内部核验 | ||||||
更正民族 | 更正民族 | 民宗部门岀具的证明 | 民委 | √ |
附件:康巴什区第一批证明材料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