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担当作为

来源:内蒙古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1-10-25 09:08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为全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了履职尽责的制度保障,明确了严格依法执法、履职尽责、容错纠错等规定,增强了干部使命感、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旗帜鲜明地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励了干部担当作为,激发了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干事创业积极性。内蒙古也成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后全国率先为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制定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制度的省份,进一步激励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凝聚形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 

  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突出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容错纠错全程,着力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明确要求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所在单位统一领导,做到坚守原则、严格把关、规范处置。二是划清履职尽责的范围边界。要求执法机构应建立完善执法事项目录、权责事项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正面清单管理,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三是明确容错纠错和不予容错的情形条件。结合实际,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容错情形、范围,限定了容错的前提条件,划清可容的“边线”和坚决不容的“红线”。四是加强容错的结果运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一如既往信任支持,公道公正评价使用,树立鲜明导向。同时,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受到诬告或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五是实施纠偏纠错防微杜渐。对可予容错的执法机构和个人,要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同时,针对频繁出现的同类问题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下一步,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好本办法,细化监管职能、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压实执法机构法定职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撑腰鼓劲,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打造成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助力深入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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