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4-358956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鄂康国资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 2024-03-27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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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资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327


康巴什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及康巴什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核定的主责主业国资委对企业发展规划、改革重组、考核评价、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资委依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坚持服务全战略、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与国企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规推进、坚持因企施策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监管企业间、监管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加快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根据监管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定期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历史使命,契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我区重大战略、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商业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特定功能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具备品牌、技术、人才、资

金、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标准及《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确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

核心主业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三)纳入核心主业的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

(四)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五)主业和培育业务合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至少有一项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预审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建议,将拟核定的主业报国资委预审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核定的主业提出预审意见并反馈企业

)形成主业核定报告。监管企业撰写申请核定主业的报告,提出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等。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核定的主责主业,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定主责主业请示

(四)核定公布。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区国资委核定予以公布。

  监管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和区委、区政府发展战略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拟定主责主业依据说明,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在岗职工人数

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等

区国资委认为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要求:

(一)监管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区国资委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不予调整。五年规划期内,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新研究论证工作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国资委申请,并按本办法第条规定重新履行核定程序: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企业经科学论证认为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三)区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第十  对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国资委统筹监管职能,加强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督,主业核定后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业投资的主要依据。主业以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商业类特定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分别不超过15%、10%、5%,并根据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国资委坚持分类考核,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

(三)董事会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国资委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管理监督,定期掌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战略规划情况,将其作为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  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推动监管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  国资委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将主业管理纳入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监管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国资委通过约谈、通报、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国资委反馈的责成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属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约谈企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企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国资委核定的主业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2021〕31 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2023〕7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国有企业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参照本办法及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权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各级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十八  监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定期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动态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并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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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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