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1-309734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 区教育体育局 文  号 鄂康教体发〔2021〕70号
成文日期 2021-10-18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康巴什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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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康巴什区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材料审核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的通知,结合我实际,现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康巴什区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

、审核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审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内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2.客观公正原则。提供审核确认服务的专家独立于审核工作,不带偏见,不受干扰,确保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科学规范原则。综合发挥专家在教育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科学甄别确认培训项目类别,为分类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三、审核要求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进行审核。

四、工作流程

1.机构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2.内部审核。由“康巴什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鉴定小组”对校外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过程包括被审核机构现场汇报、审核小组讨论鉴定、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外部审核专家组等环节。

3.专家审核。康巴什区建立由一线教师、课程专家、教研专家、学科专家组成的外部审核队伍,对内部审核小组的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结论。

4.区级备案。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上报“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表”和“学生花名表”进行备案,并督促培训机构在公示栏公示备案审核信息,并张贴承诺书,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培训。

5.市级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类别审核结果报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其实施的培训服务类别进行审查判断,主动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确保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一致。机构如未履行相关承诺,经查实,纳入法人信用报告体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1.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

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确认申请表

 


附件1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 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培训材料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六条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八条 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条 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线上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各地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站、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相关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并且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教监管厅函〔202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

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治理工作,现就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审核确认申请表

培训机构名称(公章):

课程名称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培训目标

 

进度安排(按课时填写)

 

 

 

 

 

1课时:
2课时:
3课时:
4课时:
5课时:
6课时:
......

 

 

 

上课时间

周中◎周末◎节假日

每班招生人数

 

实施方式

描述教学方式

评价方式

简单描述以何种方式对课程效果进行评价

所使用教学资源(培训教材)

 

◎自编教材
自编教材,注明编者基本情况和教材的主要内容
◎公开出版物
注明出版物的名称、出版社、版本、编者(作者)

 

 

师资配备

 

注明教师的姓名、性别、毕业院校、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号码、任教学科等

 

收费方式

◎按周期◎按课时

收费标准

 

申请机构承诺

 

本机构承诺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备案意见

 

该课程属于:◎学科类◎非学科类◎通过审核◎重新送审◎不予通过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一份属地教育部门存档,一份交培训机构进行公示。

 


附件下载

信息来源:区教育体育局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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