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2-325647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机构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 鄂康国资发〔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2-05-24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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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

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

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区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区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对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区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要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

(五)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表内各项目之间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区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四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要与企业保持一致。会计政策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对子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企业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变化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重要参股子企业的情况;

(五)企业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及说明;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区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企业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及因素分析;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四)现金流分析;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

(七)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企业近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企业成立未满3年,披露企业成立后各完整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研发费用;

(八)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九)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十)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十一)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十二)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三)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与报送区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区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企业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区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内审的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区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正文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变化情况;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需向区国资委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附件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

(三)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企业管理层声明;

(五)企业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企业被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区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对外担保、重大或有事项等未按相关规定披露、以及其他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区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区国资委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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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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