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0-282570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其他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办发〔2020〕57号
成文日期 2020-08-27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康巴什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 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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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国有企业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康巴什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 

  康巴什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项目开工后各主管单位每月上报项目进度。 

  第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五条 监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七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监管部门对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涉及民生的项目等,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条 已开工项目未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符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 对已开工项目,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 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 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精神,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盟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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