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0-282543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发〔2020〕46号
成文日期 2020-06-1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康巴什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和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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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草原高风险防火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风险防火区 

  康巴什区将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康新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全部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二、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时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草原防火禁火规定 

  (一)在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烧田埂、烧秸秆茬头等农事用火; 

  2.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林、进草原; 

  3.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和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在防火戒严期内,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法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要求或相关规定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施工作业的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0477-8588119 

    

  附件:康巴什区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分示意图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0年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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