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2-351549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康政发〔2022〕59号
成文日期 2022-05-31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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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由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康巴什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康巴什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及区内现有再投资企业(项目),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

  第二条  重点扶持产业。鼓励投资者在以下产业投资:

  (一)总部经济。包括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

  (二)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权交易、评估咨询等。

  (三)文化旅游。包括大型文旅项目、文旅产品研发、影视、文化创意、旅游线路开发等。

  (四)商贸物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批发市场、品牌餐饮、酒店住宿、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煤炭运销等。

  (五)数字经济。包括设计研发、科技服务、数字服务、网红经济等。

  (六)教育医养。高端国际学校、职业教育、研学项目开发、健康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特色专科医院等。

  (七)人才引育。包括自治区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

  (八)绿色低碳产业。包括低碳节能、环保产业、环保材料、固体废弃物再生材料等。

  (九)智能产业。包括高新技术装备、新型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氢能源应用项目等。

  (十)田园经济。包括特色田园产业、园艺设计、田园综合体、生态产业、花卉生产等。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康巴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康巴什区的总部企业,且首次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区本级贡献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总部企业所获奖励金额的30%可用于对内部员工个人进行奖励。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康巴什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四条  投资奖励。对新引进且符合本措施第二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生产型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挂牌费,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下同)累计达到1000万以上(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下同)的以及非生产型企业总投资累计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及高管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市、区两级的相关政策执行。高层次人才及高管子女在康巴什区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康巴什区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入学待遇,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质量较好的学校。

  第六条  招商中介奖励。鼓励投资促进机构、国际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地区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就重大项目引进、招商信息推送、大型营销活动协办、小分队招商活动协办、招商咨询服务等事宜与康巴什区开展招商引资合作,企业(项目)落成后,根据其引导落地企业(项目)正常经营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康巴什区本级贡献留成部分为参照数,一次性给予2%奖励,单户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用工奖励。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用工企业在康巴什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人以上,按照人才等级及类别,对取得对口专业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技师)的用工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三年,每年最多奖励50人。

  第八条  购房租房奖励。符合本措施第二、三条之规定的新办企业以及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优势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前提下,新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给予租房奖励,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房、租房据实奖励,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对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康巴什区对于依照《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所获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附则

  享受本措施各类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

  同时满足本措施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执行期后延至政策兑现结束,并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本措施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为准。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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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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