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3-345062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文 号 | 鄂康财发〔2023〕2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康巴什区各预算单位:
根据区政府2022年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由我局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修正以下内容:
一、将第三章、第五条、第一款“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实行单项备案及专项核查问效。其中,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财评中心备案;财评中心对备案项目实行不定期、不定量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备案后,财评中心每年对所有备案项目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问效。”修正为“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实行单项备案及专项核查问效。其中,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财评中心备案;区财政局对备案项目实行不定期、不定量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备案后,区财政局每年对所有备案项目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问效。”
二、将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实行全面备案核查问效。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财评中心备案,财评中心对全部备案项目进行评审。”修正为“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实行全面备案核查问效。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财评中心备案,区财政局对全部备案项目进行评审。”
三、将第三章、第五条、第四款“财评中心定期向区财政局汇报项目备案情况等相关事项,确定项目专项核查或单项评审计划。财评中心对专项核查的或者开展单项评审的项目审核结果负责;未参与评审的备案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对其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负责。”修正为“财评中心定期向区财政局汇报项目备案情况等相关事项,确定项目专项核查或单项评审计划。区财政局对专项核查的或者开展单项评审的项目审核结果负责;未参与评审的备案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对其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负责。”
以上修正内容效力与原文件一致,请各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承办: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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