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3-344902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鄂康安发〔2023〕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康巴什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内安委〔2018〕23号)和《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鄂安发〔2018〕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约见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一)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及时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区安委办督办的事故隐患,一年内有2次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三)1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区安委办督办的事故隐患,一年内有2次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九)未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未及时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的组织
(一)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区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参加。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同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同时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条 召开约谈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对被约谈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指导意见;
(四)被约谈方主要领导针对谈话内容作出表态发言;
(五)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街道和部门,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区级管理的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康巴什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主管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督查,主要根据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每年确定的工作要点,以及阶段性部署的重点工作,深入督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抽查相关部门、街道和企业,检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职责部门工作成效,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和“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第四条 区安委会督查组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查对象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督查各区属国有企业和有关重点企业。
第五条 区安委会组成督查组,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检查,成员包括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专家从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中抽调。各督查组人员在一个督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街道和部门层面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我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我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情况;
3.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4.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及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7.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8.上级或区本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有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10.区安委会(办)有关督查(督办)问题落实情况;
11.区安委会(办)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企业层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开展“企业标准化”和“班组规范化”,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等情况;
4.企业所属的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施或者设备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5.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知晓等情况;
6.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7.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工作方式
督查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线上督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面上督查与点上督查相结合,独立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听取被督查街道、部门或重点企业的专题汇报(日常督查中不听取汇报);
(二)查阅被督查对象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和相关台账等;
(三)根据区域实际和行业分布特点,随机抽查若干企业,佐证街道、部门及重点企业的工作开展部署落实情况;
(四)区“五位一体”考核领导小组及区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督查方案,部署督查工作;
(二)各督查组开展督查前应根据督查方案,制定督查检查表,提前将督查工作安排通知被督查单位,并做好相关对接事宜;
(三)各督查组应当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督查工作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被督查对象反馈督查情况,重点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问题、隐患整改和情况报告的时限;
(四)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或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督查通知单要求时限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发现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分类处置-移交督办-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各督查组要将安全生产督查记录、督查台账、督查报告等档案资料在每次督查结束后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区安委会督查组每年实现各街道、各部门督查“全覆盖”,重要时段或全区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可适当增加督查次数;区安委会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街道、部门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抽查。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一)针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必要时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解决措施;
(二)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街道、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被督查街道和部门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区安委会将督查结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上报区“五位一体”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安委会办公室可采取适当形式将督查组反馈意见和被督查单位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督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督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督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督查不应影响被督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要自觉接受督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督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