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文单位 4.文件内容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2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1.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2.扶持对象 3.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3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1本区域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2.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3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 4.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4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养老机构备案 | 1.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2.备案流程 3.办理部门 4.办理时限 5.办理时间 6.办理地点 7.咨询电话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或获取备案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1.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开办补贴、运营补贴等) 2.补贴依据 3.补贴对象 4.补贴申请条件 5.补贴内容和标准 6.补贴方式 7.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8.办理流程 9.办理部门 10.办理时限 11.办理时间 12.地点 13.咨询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 地方法规 | 制定或获取扶持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6 | 老年人补贴 | 1.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2.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 3.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 4.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 5.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 6.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 7.办理流程 8.办理部门 9.办理时限 10.办理时间 11.地点 12.咨询电话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高龄津贴申请方式: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旗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7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 1.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 2.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 3.机构地址 4.床位数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9 | 养老服务补贴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数量; 2.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数量; 3.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名单及补贴金额; 4.本行政区域各项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总金额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 地方法规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10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1.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事项(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申请数量 2.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总体结果(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 3.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清单(综合评估、标准评估等)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估办法》第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流程如下:2.初审。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汇总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 |||
11 |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1.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行政处罚结果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方式及电话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部门规章 |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养老工作组 | 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