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目录

康巴什区税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
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
职责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三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1 税收管理 政策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全国税收法规库建设,及时做好更新维护。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税务主管部门 法定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 其他:办税服务厅
  办公室 按时公开
2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 纳税服务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 其他:办税服务厅
  纳税服务股
4 纳税人义务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5 纳税服务 A级纳税人名单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信用中国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6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办税服务厅  
7 纳税服务 办税地图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主要职责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理。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微信  
8 办税日历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9 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10 行政执法 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治政府平台(建设中)
■办税服务厅
  法制股
11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法规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信用中国网站
■办税服务厅
 
12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两法平台
■办税服务厅
 
13 行政执法 非正常户公告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行政法规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征收管理股
14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15 行政执法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行政法规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16 行政执法 委托代征公告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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