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税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 职责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税收管理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全国税收法规库建设,及时做好更新维护。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法定公开 |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办公室 | 按时公开 | |
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纳税服务股 | |||||
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
5 | 纳税服务 | A级纳税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信用中国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 |
√ | ||||||
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办税服务厅 | √ | |||||||||
7 | 纳税服务 | 办税地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主要职责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理。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微信 | √ | ||||||
8 | 办税日历 |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9 | 办税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法治政府平台(建设中) ■办税服务厅 |
√ | 法制股 | |||||||
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 行政法规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信用中国网站 ■办税服务厅 |
√ | |||||||
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各部门各地区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两法平台 ■办税服务厅 |
√ | ||||||||
13 | 行政执法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行政法规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
√ | 征收管理股 | |||||
14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
√ | |||||||
15 | 行政执法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
行政法规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康巴什区税务局网页 ■办税服务厅 |
√ | ||||||
16 | 行政执法 | 委托代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