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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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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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户籍居民 2.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50元 4.申请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及其他所需材料;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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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享人员公示 | 在享人员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认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等场所或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
5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特困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户籍居民 2.申请地点: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800元 4.申请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各一张及其他所需材料;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 |||
6 | 在享人员公示 | 在享人员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金额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对已确认的救助对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等场所或平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
7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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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事指南 |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地点、联系方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1.申请条件:康巴什区户籍居民以及非户籍的困难人员。 2 .申请地点:各街道办事处 3.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1至6个月)。 4.申请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说明、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授权核对委托书;本人及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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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救助人员公示 | 救助人员姓名、救助方式、救助数量 | 《《康巴什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公示5个工作日 | 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民政局微信公众号 | √ | 社会救助工作组 | (一)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检查街道特困人员审批、低保户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承担社会救助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