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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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1.社会保险登记 | 1.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第八条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2 | 1.2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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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3 | 1.3参保单位注销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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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社会保险登记 | 1.4职工参保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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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5 | 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室 |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负责各类报表编制及上报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 |||
6 |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2.1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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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7 |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2.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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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室 |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负责各类报表编制及上报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 ||
8 | 2.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需变更银行账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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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待遇室 | 负责区本级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指导、规范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
9 | 2.4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60号)第二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变更银行账号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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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待遇室 | 负责区本级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指导、规范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 |||
10 | 2.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2.5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账户维护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进行参保缴费服务。 | |
11 |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3.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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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12 | 3.2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应在收到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当月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原因逾期未缴纳的,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多缴、误缴养老保险费的,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及时退付。因退费需重新核定待遇的,社保机构追回已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原因存在重复缴费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转入地社保机构告知参保人员其重复缴费的情况并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并记录相关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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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3.3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14 | 3.4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35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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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15 |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4.1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窗口、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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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4.2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依据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窗口、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互联网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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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5.养老保险服务 | 5.1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4﹞9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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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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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室 |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负责各类报表编制及上报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 |||
19 | 5.养老保险服务 | 5.3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 号)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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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4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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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5.5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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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5.养老保险服务 | 5.6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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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5.7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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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5.8遗属待遇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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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5.养老保险服务 | 5.9病残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第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 (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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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5.1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章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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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5.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2.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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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28 | 5.养老保险服务 | 5.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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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室 | 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调整、发放:负责各类报表编制及上报区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 | ||
29 | 5.1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第一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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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30 | 5.1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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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养老保险服务 | 5.1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及时、规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各个环节的信息传递准确无误且符合政策要求。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进行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务拒绝。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并注明拒绝的详细原因。(二)业务撤销与修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现已发送的《信息表》有错误的,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尚未下载,应及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进行业务撤销处理和错误修改,重新将修改后的《信息表》传送至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若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已下载《信息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主动联系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说明情况并发出申请撤销请求,待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确认撤销后,再将修改后的《信息表》重新传送至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三)业务回退。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发现《信息表》有错误,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无法按规定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相应文书等情况的,应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进行业务回退处理,并注明回退的详细原因。(四)业务终止。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审核《信息表》时,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转移条件或不应在本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协调,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转移系统的拒绝功能进行业务终止处理,并注明终止的详细原因,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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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5.16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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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管室 | 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信息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及社保关系的转移等具体经办工作。 | |||
33 | 6.工伤保险服务 | 6.1工伤事故备案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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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与劳动保障组 | 负责制定并执行全区工伤保险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伤保险、认定、鉴定政策。负责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收集及上报工作。负责区内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我区受理的工伤认定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 ||
34 | 6.工伤保险服务 | 6.2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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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3变更工伤登记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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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6.4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填写《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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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6.工伤保险服务 | 6.5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填写《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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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6.6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填写《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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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6.7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五十二条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长期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作为工伤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经办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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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6.8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第六十三条 参保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到协议服务机构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结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费用清单原件:(二)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三)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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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6.工伤保险服务 | 6.9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六十三条 参保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到协议服务机构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结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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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6.10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对工伤医疗(康复)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一)参保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否超出规定期限:(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亡)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工伤部位、伤害程度等是否与原始病历记载相符:(三)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手续是否齐全:(四)康复治疗手续是否齐全、康复治疗期是否超出批准时限:(五)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康复评价结论是否完整齐全:(六)医疗票据、费用清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七)各项检查、治疗项目、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八)是否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规定:(九)费用明细是否与医嘱吻合等。经办机构审核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按全区统一标准和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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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6.工伤保险服务 | 6.11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章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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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6.12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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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6.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参保单位应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及时为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规定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信息系统自动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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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6.工伤保险服务 | 6.14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伤残(亡)待遇管理,第六十三条 参保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到协议服务机构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结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费用清单原件:(二)配置辅助器具签收单:(三)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配置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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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6.15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92号))第八章 伤残(亡)待遇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及时申领相关待遇,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报经办机构审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护理等级、工伤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退休工资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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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6.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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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6.工伤保险服务 | 6.17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法律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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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6.18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51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51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各用人单位,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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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7.失业保险服务 | 7.1失业保险金申领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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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保障室 |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领金服务。 | |
58 | 7.失业保险服务 | 7.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失业保险领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3.《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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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保障室 | 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发放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 |
59 | 7.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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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创业室 | 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 ||
60 | 7.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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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7.失业保险服务 | 7.5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代缴一本医疗保险费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代缴。 | |
63 | 7.6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符合享受价格临时补贴的人员进行补贴 | ||
64 | 7.失业保险服务 | 7.7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进行失业保险转移的人员进行转移接续。 | |
65 | 7.8稳岗补贴申领 | 企业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符合条件的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进行补贴。 | ||
66 | 7.9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失业保障室 | 对符合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的人员进行补贴。 | ||
68 | 8.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8.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章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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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组 | 对接康巴什区国有企业年金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终止变更等事宜。 | ||
69 | 8.2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组 | 对接康巴什区国有企业年金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终止变更等事宜。 | |||
70 | 8.3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3.《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组 | 对接康巴什区国有企业年金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终止变更等事宜。 | |||
71 | 9.社会保障卡服务 | 9.1社会保障卡申领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综合室 | 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 | ||
72 | 9.2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综合室 | 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 | |||
73 | 9.社会保障卡服务 | 9.3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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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9.4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第二十四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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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9.5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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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9.社会保障卡服务 | 9.6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综合室 | 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工作。 | ||
77 | 9.7社会保障卡补换、换领、换发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第二十四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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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9.8社会保障卡注销 | 1.事项名称 2.事项简述 3.办理材料 4.办理方式 5.办理时限 6.结果送达 7.收费依据及标准 8.办事时间 9.办理机构及地点 10.咨询查询途径 11.监督投诉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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