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人社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康巴什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9 10:22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及申请人页的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认定范围和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大龄失业人员需提供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3.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5.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6.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同一家庭户口内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 

  (二)社区初审。社区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三)街道审核公示。街道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工作日。 

  (四)审核确认级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街道和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权益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050补贴)和参加公益性岗位招录。 

  其中,申领2025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登记灵活就业,补贴自灵活就业次月起发放;同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报名参加公益性岗位招录。 

  同一人员领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迟至退休(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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