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8 17:25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蒙 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 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 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和《财政部农 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 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衔接资金是指中央下达的衔接资金和自治 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 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增进共同 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盟(市)、

旗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 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 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 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 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 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 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安全饮水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可用 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 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 门预算安排,不计入衔接资金投入。


 

 

 

2.“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 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 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 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 “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 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 跨盟市、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 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对区内跨盟市就业的脱 贫劳动力使用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予以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 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 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 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联农带农 富农产业发展。2025年各盟市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 的比例不低于60%。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 民产业,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 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农牧业品种培优、 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集中资金支持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


 

 

 

羊绒等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 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 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对接和消  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 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 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省市的农产品需求,支持推进产地农产品 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 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农村牧区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必 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嘎查村内的水、电、 路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

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 业和民族手工业发展、民族村寨和美乡村建设、共同现代化试点 建设、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 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 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 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防 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以及已设


 

 

 

立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任务等。偿还易地搬迁债务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供水保 障工程、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 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  数量及结构(任务量)、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易地搬迁安 置区数量、重点地区倾斜、绩效等考核结果等,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  (详见附件)。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时,资金的使用要与自治区党委、 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 脱贫旗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 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旗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 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盟(市)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旗


 

 

 

县和非贫困旗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 限下放到旗县,强化旗县管理责任,旗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 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 设施短板,以及旗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下达资金,督促各级 农牧、发改、民委、水利、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 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资 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使  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 衔接资金指标10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财政厅,财政厅根据 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正 式下达旗县(市、区)。旗县行业主管部门须30日内将资金 安排到具体项目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财政衔接资金在自治区人大 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自 治区人大批准预算或收到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告知函后的 规定时间内将当年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 达财政厅,财政厅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下达盟(市) 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盟(市)财政部门严格 按照法定时限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 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开展项 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 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 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 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 成能评、环评、林草、用地等必要的前期手续。旗县各行业主管 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各项工作,自治区将项目 入库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各旗县按 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 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旗县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第十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


 

 

 

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实施简易审批,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 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 行,对低于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地区,自治 区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 行约谈、通报。

第十七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 目资产按照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 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链条,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 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进度匹


 

 

 

配并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 适时开展专门调度,解决项目实施的堵点和难点,确保项目顺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要求配合审 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 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水利厅、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乡 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农规〔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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