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30”坍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15:40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2025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骏仕名门11号楼楼下一名工人在维修污水管道时发生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成立了鄂尔多斯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维修“8·30”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简称“8·30”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组安排,会同专家组等本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认定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骏仕名门11号楼进行污水管道维修项目,由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施工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席某某(死者)、王某某四人为该公司员工,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维修施工项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亦未在现场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 

  2.施工单位: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居物业公司”),2018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NQRR995,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人民币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维四路和泽苑小区7号楼4单元左一室,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劳务分包;管道安装维修;房屋信息咨询;劳动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消防设施维修;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外墙清洗;会议服务;搬运服务;石材养护;弱电安装维修;机电设备、空调安装维修;土石方工程;硬化工程;管网工程;建筑维修工程;管道疏通(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管道);亮化工程;路灯维护。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情况: 

  作为该项目的实施方,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施工风险评估与考量,缺少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9日上午,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席某某向赵某某汇报骏仕名门11号楼污水管道堵塞,需要赵某某安排两人去给席某某帮忙。赵某某随即安排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去帮忙,到开挖地点时,赵某某和席某某说洞口开挖处有点小,建议再挖的大一点,和席某某交代后,赵某某便去到小区其他需要检查的地方。8月29日下午5点时,席某某打电话和赵某某说,没有找到堵塞的污水管道,明天再继续找。8月30日早上7点多,赵某某给席某某打电话,让席某某先不要继续挖了,因为业主不太满意,等赵某某过去现场之后再看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但施工现场未停工等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四人继续对污水管道进行维修施工,李某某、王某某进行挖掘作业,采用直接开挖沟槽的方式进行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后由席某某进入挖开的管道洞内查看情况,沟槽上方沙土突然滑落并发生坍塌,将席某某掩埋。王某某立即呼喊人员帮忙,王某某、李某某等现场人员随即展开救援,后赵某某、刘某某、霍等陆续到场参与救援,刘某某立即拨打119电话,赵某某联系附近的挖掘机司机进行救援,并拨打110及120电话救援。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将席某某营救至地面,并立即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康巴什部,11时31分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康巴什部宣布席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骏仕名门11号楼,为维修污水管道所开挖的土坑处。现场地面为砖铺路及草坪,地质为沙土结构。开挖土坑呈南北走向,长约4.7米,最南侧坑口宽约1.65米,中间坑口宽约2.2米,最西侧坑口宽约2.0米;土坑东侧最深约2.3米,西侧较浅约1.65米,未采取任何支护或放坡等防护措施,土质松软导致坍塌将作业人员掩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席某某,男,汉族,1965年04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系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30日8时50分左右,刘某某向赵某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119,赵某某立即联系附近的挖掘机司机进行救援并且在赶赴现场途中拨打110和120电话救援。10时08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告,指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查。康巴什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开展自救,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用铁锹以及徒手挖掘沙土救援,王某某立即呼喊人员帮忙,后续赶到的人员陆续加入救援,赵某某联系挖掘机到场参与救援。120急救人员、消防人员、公安民警先后到场开展抢救、救援和现场勘查等工作。整个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赔付和安抚工作,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已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及时开展自救和呼救,相关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应急处置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康巴什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法医尸表检验、调查组核查,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可能,确认席某某系因塌方被掩埋窒息死亡。死者席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问询及调取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尸表检验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作业人员席某某在深度约1.6-2.3米的沙质土壤沟槽内作业时,沟槽未采取任何支护或放坡等防护措施,由于沙土结构松软、稳定性差,导致沟槽侧壁土方突发坍塌致其被掩埋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明确,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污水管道维修工程交由本公司员工施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条件,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物业公司临时性维修作业的安全风险重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属地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到位。 

  3.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对高风险作业监管缺失;日常检查以抽查和节假日检查为主,检查流于形式;对物业公司安全培训和指导不足。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调查认定,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30”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沟槽开挖未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未主动了解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能有效组织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公司临时性维修作业开展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3.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对高风险作业监管缺失,未将物业临时维修中的土方开挖等纳入重点监管;检查流于形式,未将沟槽支护、现场监护等关键环节纳入检查内容,隐患闭环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足,应急管理不完善,应急处置指导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条件,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上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5号裁量阶次B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未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将隐患排查工作交于不具备基本排查能力的网格员进行排查,监管意识薄弱。建议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3.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对康居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事前检查,监管意识薄弱,未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二)事故责任人 

  1.直接责任人 

  某某,因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对现场风险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坍塌的事故隐患,导致其被掩埋窒息而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2.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责任人 

  某某(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采取支护、放坡等防坍塌措施,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针对管道维修、土方开挖等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事故中负直接管理责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的第94号裁量阶次A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 

  未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零星工程和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4.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责任人 

  某某,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物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对郝某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某某,安全监管工作不深不实,未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安全监督举措不够有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康巴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丛某某进行约谈,并责令其向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某某,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物业的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下属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高某某向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淡薄,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维修施工中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沟槽开挖等存在坍塌风险的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完全失控,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沙质土壤沟槽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相关监管部门未能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物业管理单位临时性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要求从以下方面严厉整改: 

  1.康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对所有维修、施工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施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和报备,对涉及土方开挖等危险作业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要重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至各部门及岗位,明确维修部、物业主管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办事处要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与隐患。重点聚焦临时性维修、施工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属地街道责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要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维修施工报备方案,明确管理标准与流程;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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