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倡议书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1-15 16:04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各位家长朋友:

  青少年最富有朝气,最富有梦想,是未来的领导者和建设者,青少年是国家生产和建设的后备力量,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出以下倡议: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因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其生理、心理均未发育成熟,不但不能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而且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招用未成年人还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希望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用工,拒绝使用童工;希望各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发挥监督权力,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招用童工监督举报电话:0477-8599948(康巴什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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