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康巴什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制度(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康巴什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优化审查程序 和方式,提升审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7〕18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审是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工作方式。
第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会审建议供政策制定机关作为出台政策措施前的审查参考,但不代替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
第四条 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在对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会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 -
(三) 拟出台政策措施依据;
(四) 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五) 申请机关自我审查的意见;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制定机关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会审:
(一) 直接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提出审查建议;
(二) 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 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
(三) 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会审申请并确定启动会审程序,应当及时反馈会审建议,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建议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 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条 受理机关属于康巴什区范围的,在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线索,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者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六条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应的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按照上述原则分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反馈被投诉举报人并抄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受理机关对投诉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反映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由政策制定机关及时补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反映人。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人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五)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结束核查。
(六)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九条 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投诉举报由政策制定机关或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经受理机关审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统一报送到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至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第十一条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四条 本回应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康巴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措施抽查是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 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开展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应列为区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议定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范围、频次和方式等。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处际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承担具体政策措施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方案,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抽查。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参考。
第七条 政策措施抽查,重点围绕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开展工作。
第八条 政策措施抽查对象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政策措施抽查要对政策措施的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准确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十条 抽查发现出台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 出台的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告知政策制定机关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被抽查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依照《公平竞争 审查实施细则》规定,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抽查情况、列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抽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抽查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情况实施抽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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