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康政办发〔2023〕91号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康巴什区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王雪峰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杨常青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郝继中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韩鹏飞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程政华 区司法局局长
常任委员: 耿军飞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美荣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邬生荣 区民政局局长
折海明 区财政局局长
严念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国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海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巴雅尔图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米维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怡璇 区统计局局长
李 园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乔红梅 区科技局局长
吕 磊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非常任委员: 赵志杰 内蒙古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普复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乐 内蒙古伊克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文光 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员和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其他委员如需进行调整,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非常任委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三年。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审查、议决重大、疑难、复杂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成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查、听证、调解、提出意见、拟定决定等日常工作,并对聘用期内非常任委员进行管理。
附件:1.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规范康巴什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由区政府主导,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议决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区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区行政执法部门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准备和召开等事务,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全体会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行政复议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同票同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由参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制发会议纪要,分送区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案件审理会议
第九条 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副主任委员组织办公室相关人员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并作出认定依据明确、事实清楚的维持、撤销、驳回等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由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提交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决定,列入会议议程适时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审议案件,应制作案件审理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2人以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长选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和《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参加案件审理会议的委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
第十四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便利。
第十五条 参会委员应当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中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件审议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议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四)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五)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并按表决结果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七)参会委员在案件审理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案件审议会议汇报的案情,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会议在表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并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件审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以具名的形式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责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9名委员参加的案件审议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方式议决;或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更新,注重学习新法规,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积极参加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三条 履行职责时应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四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它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为案件当事人推荐过代理人;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未满两年;
(四)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五)与案件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六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和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