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及申请购置资产流程的通知鄂康政发〔2022〕3号

来源:康巴什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6 15:02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及申请购置资产流程》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 

  标准的规定及申请购置资产流程 

    

  为了加强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笫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内财政规201717《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及申请购置资产流程的通知鄂国资发〔2018〕5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康巴什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主要包括《康巴什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附件)所列资产品目。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因保密、救灾、维稳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国库支付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要求等内容。 

  (一)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 

  (二)价格上限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资产使用的底线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五条 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六条 康巴什区财政局可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七条 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规定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各项资产配置。 

  申请购置通用资产流程为: 

  康巴什区财政局资产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产账面状况和人员情况提出资产购买初审意见;康巴什区财政局综合组、预算组、业务组根据资产组意见结合配置标准批准采购和拨付资金。 

  本规定施行后,康巴什区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康巴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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