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鄂康政发〔2022〕99号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7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宗教事务局
(二)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四)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家保密局
(五)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档案局
(六)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科学技术局
二、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述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排除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自行向社会公布。
(三)自公布之日起,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