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国有企业:
现将《康巴什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康巴什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问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巴什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园林局、公用局及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加强各类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其所有建设项目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58号)文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及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允许其开复工。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自施工企业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承包企业按月提供的工人工资直接拨付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牧民工工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按月进行跟踪督查;对未落实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及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施工企业将农牧民工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务工农牧民代表成立施工现场务工农牧民工作办公室,监督企业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配套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到位,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落实国家、自治区指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拒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因工程进度纠纷、质量纠纷、工程计量计价纠纷等引发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动态掌握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状况,检查核实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案件。
劳动监察部门深入用工一线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讲,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依法检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物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及时介入处理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争议,必要时引导务工农牧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安分局依法打击某些借索要农牧民工工资之名故意煽动工人集体讨薪,违反合同索取更多工程款,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效能。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客观地向农牧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月报统计表》,将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和复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等情况全部涵盖在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月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如装修、绿化、市政维修、文化演艺、政府采购工程(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等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56号)文件要求,人社部门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后,要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上签字盖章,于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人社部门。
第八条 行业主管、公安分局、工会、工商联、信访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区政法委处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九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配套制度》文件精神,将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区政府“五位一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
党政督查室定期督查各部门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纪委监委建立并落实治欠保支工作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问责。
宣传部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欠薪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