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商场、书店卫生标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委托范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权限
(一)监督执法
1.负责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对消毒服务机构及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负责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8.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负责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11.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12.负责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
13.负责卫生健康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4.负责对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和处罚文书的执行。
(二)行政强制
按照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清单确定的行政强制事项,依法对委托区域内卫生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三)其他工作
1.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规划,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2.完成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工作。
3.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跟踪评价。
4.负责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实施“两法衔接”相关工作。
5.负责对卫生监督协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工作的指导、督查、培训和考核评估。
6.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
7.依法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8.负责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9.承担委托方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受委托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3.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与监测结果。
4.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执法文书格式样本和印章;
5.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和其他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对于辖区内的重大执法案件要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由委托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委托期限
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