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汇康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康巴什区八分店经营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案

来源:康巴什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12 15:04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   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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