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职责,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区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提出促进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工作。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扶贫开发工作。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保护、传承等工作。负责蒙古语文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对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进行认定。负责指导全区蒙古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和古籍等的翻译、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领域意识形态工作,了解掌握民间信仰活动的最新动态,协调处置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防范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和民族信仰问题进行违法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对全区各部门民族事务进行业务指导。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办公地点 | 康巴什区孵化大厦506室 |
咨询电话 | 04778399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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