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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主要背景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石化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税务部门在开展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时,需要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来确定产品的种类和性质。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实施主体是谁?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三、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是什么?   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四、受检单位出现拒检行为将承担什么后果?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吗?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费用由谁负担?   成品油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复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七、纳税人收到涉税处理意见后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25-04-28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什么是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享受该服务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什么条件?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离境退税的一项便利化举措,是指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享受该服务措施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的政策规定。   三、能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物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适用现行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均属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范畴。   四、成为“即买即退”商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已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五、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流程   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办理该业务时,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商店开单预付。申请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协议书后,由商店为境外旅客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二是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三是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现行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   六、什么是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是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吗?   协议书是由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的,声明本人知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权责事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自指定口岸离境,并同意以信用卡预授权为担保,按照约定限额和支付方式取得预付金的文书。协议书由“即买即退”商店向境外旅客免费提供。   协议书必须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妥善留存境外旅客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的留存单位由“即买即退”商店与退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什么是信用卡预授权?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商店或代理机构将预付金支付给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并在其信用卡冻结相应额度。   信用卡预授权由“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预授权金额应与其申领的预付金等额。境外旅客信用卡预授权的解除、扣款,由“即买即退”商店所在地提供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退税代理机构负责。“即买即退”商店及退税代理机构应妥善留存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相关的银行单据。   八、什么是预付金?境外旅客取得预付金的方式有哪些?   预付金,是在“即买即退”商店现场向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支付的,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具体形式包括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   预付金由“即买即退”商店或者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垫付,垫付方、具体形式及限额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即买即退”商店与退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九、境外旅客取得预付金的金额应如何计算?   境外旅客可取得的预付金金额,是以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的实退增值税额,即:   预付金金额=实退增值税额   实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十、境外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2025-04-28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2025-04-28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二、出口应征税的货物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三、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应当怎样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何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为什么应先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由于其在购进货物或者采购原材料用以生产的环节已经发生了涉税事宜,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而其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发生上述行为,因此,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向海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七、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注意的税务办理事项?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应当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简化注销流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了清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八、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在报关出口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04-28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第十七批,共涉及211家企业的642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七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七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七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2025-04-28
  • 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读

      解读人:陈芳 解读电话:0477-8595965   相关文件: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