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3-350214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体育局 | 文 号 | 鄂康教体发〔2023〕7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康巴什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记功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康巴什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记功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9月12日
康巴什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记功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表彰奖励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推动我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体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二、奖励范围及对象
奖励范围为各中小学、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奖励对象的确定以年度为周期,以年度考核备案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三、奖励比例
奖励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记功,比例不超过全校教职工的2%,具体名额以教体局核定为准。
四、奖励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发展中,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领域产生较大良好影响。
(二)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就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和贡献,事迹突出。
(三)近三年,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
(四)近三年,两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和一次嘉奖获得者。
(五)近三年,两次嘉奖获得者和一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
(六)当年被评为嘉奖奖励的不得评为记功奖励。
以上三至五条,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五、奖励的监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的给予记功奖励: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定等次的;
3.违反师德师风等相关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记功奖励:
1.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2.个人获记功奖励以后,当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已被立案审查的;
3.个人获记功奖励以后,当年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记功奖励的
六、奖励评选办法
(一)根据区教体局分配名额,确定各校区、幼儿园名额数量(如因人员少无法分配名额时,教体局整体统筹分配)。
(二)各学校制定本年度记功评选方案,依据教师量化考核、民主评议等方式推选记功奖励人员。
(三)在全校范围内对推选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区教育体育局。
七、其他
(一)申报、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