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3061614831U/2024-375883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业务工作;其他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文  号 鄂康政发〔2024〕96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公文时效 失效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昌汉活少1号、2号中型淤地坝项目征地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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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康巴什区西昌汉活少1号、2号中型淤地坝项目用地需要,拟征收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哈巴格希社区境内(原查干呼舒三社)部分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项目名称

康巴什区西昌汉活少1号、2号中型淤地坝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目的、面积及用途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哈巴格希社区境内(原查干呼舒三社)部分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实施康巴什区西昌汉活少1号、2号中型淤地坝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拟永久征收土地面积约0.1547公顷(2.32亩),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用途:淤地坝水利工程。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发〔2021〕44号)等文件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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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