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5-383891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文 号 | 鄂康财发〔2025〕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全区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关要求,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预算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定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调剂范围、程序、时间、频次和规模,应当遵循分类管理、政策既定、保障急需、从严控制的原则,法律禁止和纳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调剂。各部门(单位)是预算调剂的主体,对调剂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严控不同预算科目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
第四条 申请预算调剂事项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文件依据,调剂后资金应重点用于落实和保障中央、自治区、市和区本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根据区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确需开展的工作。确需进行的预算调剂应当遵循从严控制、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调剂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调剂是指预算执行中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当年支出预算在不同预算科目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七条所称预算调整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预算支出变化,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第六条 部门(单位)预算调剂申办依据和事由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区本级出台的统一政策规定;
(二)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职能职责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
(四)落实各类巡视、巡查、专项检查、审计整改要求;
(五)其他确需调剂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调剂:
(一)除人员转隶、机构职能调整外,调增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二)将基本支出预算调剂用于项目支出预算;
(三)审计、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取消、压缩支出的项目;
(四)“三保”支出调剂用于“非三保”支出。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不再安排和使用的预算资金,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调剂使用,由区本级财政统一收回,统筹用于“三保”、消化暂付款及重点项目支出等。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增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新增政策性支出,确需在当年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调整单位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调剂审批程序
第十条 预算科目之间的调剂。
预算科目调剂是指项目用途不变,需要进行支出功能分类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的调剂情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业务组室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剂支出功能分类导致项目用途改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下属单位需要进行科目调剂,由下属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业务组室办理。
办理过程需要留存纸质材料以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监督部门等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支出预算调剂涉及增加“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的,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主管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之间的调剂。
项目资金用途不变,因项目实施主体改变、机构职能调整等事项,需要在单位间划转预算。同一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部门不同单位间划转需由划入部门会同划出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业务组室和预算组审核,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办理。
项目资金用途改变,由主管部门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财政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办发〔2022〕7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调剂引起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绩效管理模块中按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项目目标、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的调整流程报批。各预算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上述所称科目调剂均指项目支出调剂,基本支出涉及调剂由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业务组室和预算组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 年度中间中因特殊工作任务追加的预算项目,原则上不予调剂。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剂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由预算单位报财政局业务组室或相关组室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调剂按照区科技局、财政局印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结转资金除经济分类和政府采购标识外不得调剂,结转项目中止或结束,应按照结余资金及时交回区财政。单位资金调剂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九条 严控“三保”预算调剂,除人员、机构改革等客观情况外,不得随意调剂“三保”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对年度中间调增的“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管理不规范,预算编制不准确、预算调剂次数多、金额大的预算单位,区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情况按比例核减单位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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