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4-3599824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文 号 | 鄂康财发〔2024〕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康巴什区各预算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党办发〔2015〕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数量和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 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党办发〔2015〕1号)文件精神,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标准为500元/人·天,二类会议标准为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标准为26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六条 会议召开部门需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向区财政局提供会议的政策依据、审批文件,区财政局据此在会议召开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会议专项经费。会议召开部门需在年中召开一、二类临时性会议的,按程序报请区委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专项追加预算。一、二类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在其部门预算专项会议经费额度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自行支付,超支不补,结余资金于当年末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三、四类会议经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代表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七条 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经费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代表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部门财务机构或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经费开支,对未纳入部门预算且未按规定程序经区委政府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部门支付会议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九条 各部门要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严禁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不得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会代表参加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