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3-345066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文 号 | 鄂康财发〔2023〕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全区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21〕270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规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本级实际,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