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15日前反馈康巴什区民政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孵化大厦5楼511室,邮编:017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670709132@qq.com
联系人:李建萍 15804777883
附件: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康巴什区民政局
2023年2月1日
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5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101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严格审批纪律,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提高审批实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街道要申报审批程序完成后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
二、发放对象
具有康巴什区户籍,且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按年龄段分档发放,70-7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75-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自治区承担部分外,由市、旗区两级按比例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可以依托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完成(下称市智慧养老系统)。
四、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如有特殊情况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需提交户籍地未发放高龄津贴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及有效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社区审核
社区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街道审批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要对申请人信息分类备案,建立信息数据库。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自治区高龄津贴系统和市智慧养老系统。
(四)发放
经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计算领取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拨付。
各街道应于每年10月初,详细统计9月30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高龄津贴的实有人数,并正式上报区民政局。
高龄津贴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各街道应协助高龄老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高龄津贴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年龄变化需调整发放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申报。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各街道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高龄老人申领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五、信息变更
(一)符合高龄津贴申请资格和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申报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高龄津贴申领与发放等信息通知的接收。
(二)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康巴什区的,迁出旗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康巴什区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其户口在市内跨旗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区街道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五)高龄津贴按规定每季度进行资格认证。未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可以重新认证,重新资格认证后,高龄津贴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予以补发。
(六)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并上报所属街道。情况属实的,街道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七)高龄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八)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六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各街道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和津贴的发放工作,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媒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高龄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社区居民委员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参加资格认证、办理银行卡相关事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区民政、财政部门协同指导各街道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适时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业务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
各级高龄津贴补助资金应当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区民政、财政应严格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假、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旗区民政局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平台,并追回以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康政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