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行政 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一)受理情况公开;(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
1.法律 2.生态环境部文件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业务二室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各环节进行公示 | ||
2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流程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精准推送 | √ | 大队 | 行政处罚 | ||
3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7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行政处罚 | ||||
4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精准推送 | √ | 大队 | 行政处罚 | ||
5 | 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行政处罚 | ||||
6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 | 大队 | 行政处罚 | |||||
7 | 行政检查 |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行政检查 | |||
8 | 其他行政职责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
9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附件试点内容: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业务二室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信息 | |||
10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建设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附件试点内容: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预决算、税收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 |
行政法规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业务二室 | 按要求公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 | ||
1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业务二室 | 对环境保护知识进行宣传答疑 | ||
12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生态环境信访 | |||
13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
法律 | 按季度公示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一室 | 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对外公布 | |||
14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第十七条 污染源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 (二)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时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按年公示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综合业务一室 | 按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 |||
15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两微一端 | √ | 综合办公室 | 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活动 | |||
16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法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大队 | 生态环境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