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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简称“金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区域金融中心,建立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2022年印发的《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基础上,结合我区金融发展现状,进一步修订并形成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一)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机构,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级(自治区级)分行奖励1000万元,二级(市级)分行奖励100万元,支行(旗区级)奖励10万元。对落户本地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处理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   (二)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户本地的分支机构按奖励前一会计年度保费收入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落户本地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的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等保险后援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三)新设或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子公司,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经证监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等法人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述机构新设或迁入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单家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营业部给予落户奖励10万元。   (五)新设或迁入的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新设或迁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经营性组织,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壮大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新设或迁入之日起5年内,享受落户奖励未达到上限的,在相关奖励措施有效期内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以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落户奖励上限为限。奖励措施出台前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的参照本条奖励措施执行。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法人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长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激励,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促进私募基金投资   (一)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非法人机构除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按其新设或迁入时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再增资的按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设或者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出资或募集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各级政府出资份额计算)的0.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经备案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康巴什区实体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一)鼓励康巴什区企业挂牌上市,进入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天骏板”挂牌并完成股改的,给予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同时给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奖励1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康巴什区或迁入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内实现晋层的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康巴什区“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境内外主要交易所(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康巴什区企业未获得“新三板”奖励在前述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康巴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迁入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予以奖励。   (五)促进康巴什区企业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以及实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股权融资(IPO除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的,依申请给予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   (一)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办公用房承租运营平台,在对入驻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有关单位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运营平台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前提下,按照租金前五年的50%且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放弃落户奖励或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机构入驻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补贴标准,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给予入驻机构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有关单位,不选用“三免两减半”政策的,按照租金前五年的50%且每户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贴,放弃落户奖励或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其补贴标准。   (三)给予基金管理团队薪酬补贴。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对其投资、风控等核心成员,在政策有效期内按照税后年薪的10%给予补贴。每个管理人每年最多可推荐2名团队成员,每人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给予基金管理收益奖励。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非法人机构、小型微利企业除外),按上年度其管理的康巴什区注册基金退出时分配至管理人业绩报酬的3.5%和该基金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收益的3%给予管理人奖励,单个基金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五)给予基金风险补偿。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股权投资基金,因投资于康巴什区企业而形成投资直接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额最高为1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申请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给予持股平台奖励。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的员工持股平台,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一)金融机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开放金融等金融支持重点产业方面及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突出贡献,在自主申报基础上评选“康巴什金融突出贡献奖”,并给予奖励。   (二)融资担保公司为康巴什区市场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当年新增担保额的0.1%给予补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贷款资金用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领域的再给予担保额0.1%的补贴,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设立科技银行支行并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人才贷、投、保产品,建立科技银行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享受相关落户奖励和房租补贴等政策。   (四)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联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重点领域投融资白名单。大力开展重点领域政金企对接会和投融资路演活动,通过方案指导、场地提供或费用报销等方式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五篇大文章”相关活动。   第七条 支持做大资本招商   (一)鼓励资本招商,经备案的基金投向企业后,将被投企业或项目引入康巴什区的,按照引入企业或项目在该基金中的实际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新落地企业(或项目)及基金管理机构双向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鼓励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部分的收益让渡,可通过合伙协议或章程具体约定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社会资本、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协会、运营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在迁入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中发挥关键性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加大金融人才引育   (一)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任职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   (二)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就职且取得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金融专业人才,政策出台后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万元。同时满足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奖励不叠加。   (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且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资本市场培育、金融人才培训、投资者教育、金融招商引资等活动和工作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地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且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免费使用市或区提供的公寓。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届满之后,按照康巴什区本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执行。届时如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则可按其规定执行。   (五)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符合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户口迁移、子女就学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区专项人才政策。   第九条 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一)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注册审批、工商登记便利,提供领办、代办、帮办服务,并协调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权益类交易场所等组织入驻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机构注册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   (二)对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全力向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对在本措施发布之前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全力做好各项服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三)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建办公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购买康巴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1000元/㎡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300㎡及以下的(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50%的租赁补贴,每户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新设或迁入的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金融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单家机构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在康巴什区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及企业上市培育等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活动经费(政府支持费用除外)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旗区级分类,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所指金融机构均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正常合规经营的康巴什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措施所指金融有关单位是指公司制或合伙制基金、员工持股平台、投资公司、跨境电商、“新三板”挂牌企业、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公司、财务法务信用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基地运营公司等金融有关企业或组织。   本政策措施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金融机构选择放弃落户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约定其他事项。对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及的落户奖励,按照每年兑付20%执行;其他的奖励和补贴,在满足条件后的次年一次性兑付;奖补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奖补兑现前已不再具备奖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不再予以奖补。   (三)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符合康巴什区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有与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上级政策执行,如印发补充规定按补充规定执行。   (四)所有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均应合法合规经营。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如因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其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应予退还。   (五)申请奖励和补贴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补贴的,将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康巴什区已出台的“金六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由康巴什区政府财政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实施。   相关解读:图解: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十条”)   

    2024-06-03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及康巴什区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康巴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区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区国资委对企业发展规划、改革重组、考核评价、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区国资委依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坚持服务全区战略、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与国企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合规推进、坚持因企施策,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监管企业间、监管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加快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根据监管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定期向区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历史使命,契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我区重大战略、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商业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特定功能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具备品牌、技术、人才、资   金、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可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标准及《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确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   核心主业是或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三)纳入核心主业的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   (四)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五)主业和培育业务合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至少有一项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审。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建议,将拟核定的主业报区国资委预审,区国资委对各企业拟申报核定的主业提出预审意见并反馈企业。   (二)形成主业核定报告。监管企业撰写申请核定主业的报告,提出申报确认的主业。报告需对申报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如所报主业的发展前景,占整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等。   (三)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区国资委预审意见,修改完善拟申报核定的主责主业,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向区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   (四)核定公布。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经区国资委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监管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和区委、区政府发展战略规划,在认真研究论证、综合考虑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和整合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拟定主责主业的依据说明,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在岗职工人数等。   (三)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等。   (四)区国资委认为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要求:   (一)监管企业主责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区国资委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责进行调整。   (二)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不予调整。五年规划期内,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新研究论证工作、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区国资委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履行核定程序: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企业经科学论证认为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三)区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监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监管企业调整主业。   第十一条 对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区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统筹监管职能,加强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督,主业核定后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业投资的主要依据。主业以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商业类、特定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分别不超过15%、10%、5%,并根据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坚持分类考核,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   (三)董事会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管理监督,定期掌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战略规划情况,将其作为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推动监管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并将主业管理纳入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监管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区国资委将通过约谈、通报、下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区国资委反馈的责成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下属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统计弄虚作假等,约谈企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企业集团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区国资委核定的主业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参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2021〕31 号)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办发〔2023〕7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国有企业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参照本办法及区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权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权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各级子企业主业要界面清晰、数量精简、突出优势,避免主业同质化竞争。要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定期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动态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并于每年度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康巴什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3-27
  • 康巴什区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制作。全文包括康巴什区政府信息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bs.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政务服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477-8581418)。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康巴什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规范依申请公开、加大资源管理、优化平台建设,加强监督保障,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助力康巴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不断完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按时更新机关简介、依法上传政策文件、及时公开重点领域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更新频率和信息质量,全年政府网站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版块发布信息共计1692条。二是多元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23年,康巴什区政府网站,创新发布“政务微视频”数量共计44期,主动发布政务动态类信息共计1598条,累计开展在线访谈33期、新闻发布会4期、征集调查18期,切实丰富公开信息内容形式,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提升全区依申请公开办理水平,确保受理渠道畅通,依法依规做好答复,提升群众满意度。2023年,全区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办结,未发生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健全完善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主动发布政策类信息并配备相应解读,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利民化水平。2023年,全区通过“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政策类信息共计197条,其中以图片、视频等易读易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的比例达到94.5%,切实增强政策可读性,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根据上级的相关工作要求,康巴什区积极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升级工作,全面完成政府网站适老化及无障碍集约化升级改造。二是在政府网站上建立“两优”专题版块,扎实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在审批服务事项减环节、压时间、降成本、优服务上下功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三是创新建设“无证明城市”服务平台,持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四是通过多平台联动加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2023年借助“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8368条,利用“康巴什发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推送信息共计7140条。   (五)监督保障   一是明确责任领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三审分级负责制。二是强化日常管理。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错敏信息由定期检测转变为实时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落实督查考核。将我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的通报情况进行全年汇总,各单位产生的通报结果统一纳入年底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9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68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629   行政强制   22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9.559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   公益组织   法律   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0   0   0   0   0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1   0   0   0   0   0   1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8   0   0   0   0   0   8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负责保障的政府网站栏目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维护不够重视,仍然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上传内容不规范、信息内容不准确等情况。二是部分单位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格严,存在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错敏信息整改任务的情况。   (二)改进情况:康巴什区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作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问题改进,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监督和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办、自治区、市、康巴什区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涉及栏目信息保障工作,避免出现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配套解读不同步、上传信息格式不规范等情况。二是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通报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检测,对于存在问题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各单位产生的各类通报结果统一纳入年底实绩考核。三是切实履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体责任。监督全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康巴什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压实工作职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问责主体责任人,积极推进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其他需要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2023年,我区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相关解读:图解: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4-02-20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十四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十四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已经区人民政府2023年第29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2024-02-04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十四五”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康巴什区“十四五”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相关解读:《康巴什区“十四五”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相关解读   全文下载:   

    2024-01-30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四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十四五”节能规划》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相关解读:《康巴什区“十四五”节能规划》政策解读   全文下载   

    2024-01-24
  •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办,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   经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相关解读:《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政策解读   全文下载:     

    2024-01-19
  • 关于印发《康巴什区教育体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 2023 年第29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康巴什区教育体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政策解读:《康巴什区教育体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

    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