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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龄津贴”)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的资金。    第三条 高龄津贴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是高龄津贴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管,并具体负责巡视、督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老年人户籍信息、人口迁移、社会保障、死亡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高龄老年人的信息查询、核实对比等工作。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高龄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为: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OO元。    第七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共同负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自治区财政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档分担比例,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领取    第八条 高龄津贴的申请。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已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当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核实后,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九条 高龄津贴的审核。高龄老年人的相关申请材料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汇总后,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并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十条 高龄津贴发放周期。高龄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方式。高龄津贴资金应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对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相关代理金融机构应当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不得向高龄老年人收取银行卡费等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的领取。初次申领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后,自提交申请表且符合领取年龄的当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一20日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认证端口进行认证后领取当季高龄津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第十三条 各盟市民政部门应以所辖旗县(市、区)6月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本盟市实有保障人数,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通过高龄津贴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确认后,结合自治区公安厅提供的次年全区户籍满80周岁老年人数据,确定预算基准数据,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自治区预算额度确定后,自治区民政厅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原则上不因各盟市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各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要将高龄津贴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应及时编入年度预算,由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拔付。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老年人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    第十七条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从下一个发放周期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未按时报备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嘎 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对于超过3个月未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追缴错发的高龄津贴。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分解到盟市。盟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盟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高龄津贴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向高龄老人或其家庭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期资金发放前,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推送的预警信息和辖区内老年人口变化情况,确认本辖区内发放对象。    第二十三条 高龄津贴使用管理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容错纠错机制。对各级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与高龄津贴制度实施的经办人员,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政策咨询和服务职责,如确实因为数据核查能力有限、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数据更新周期滞后或保障对象及其亲属故意骗取补贴等情况,导致经办人员工作出现失误偏差,如能及时纠错改正,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修改〈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函〔2023]156号)中涉及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2025-05-29
  • 康巴什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康巴什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康巴什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兑现文件规定条款的资金,主要适用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为核心的“客源市场开拓、产业融合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企业创新发展、优秀文化传承、沉浸式场景建设、生态旅游资源与乡村振兴可持续开发”七个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对文旅项目建设、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指导;区文化和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已支持项目的监督实施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预算草案编制、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制定、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实行主体主动申报、公开透明审核,以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相关部门审核为依据的原则进行。   本项目资金程序如下:   相关主体(企业/组织/个人)按时自行申报→区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初审→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改委聘请   专家进行评审→区文旅局相关科室复审→区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聘请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区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专题会议研究报请区政府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区文旅局核拨。      第二章 鼓励客源市场开拓资金      第六条 鼓励客源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鼓励以旅行社为代表的法人实体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区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我区2家(含)以上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区内旅游饭店住宿满1晚、2晚、3晚及以上的,分别按10元/人/晚、20元/人/晚、30元/人/晚标准奖励组织方;对招徕境外及港澳台游客来我区旅游的组织方,按照每人每晚50元奖励。本奖励措施分阶段实行:2025年7月至8月不予奖励,5月至6月、9月至10月按下述标准予以奖励,其他月份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上浮20%实施;同时,本措施同时设定总额和单一主体奖励上限,本项奖励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单一主体申报总额限定5万元,以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为准。   第七条 鼓励开拓客源市场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研学机构、自驾俱乐部等;   2.未在失信人员名单内,近三年无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申报资格;   3.申报项目不包含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区从事会议、会展、赛事等补贴(会议、会展、赛事相关经费不与本项目重复支持),不包含组织散客(散客指经旅行社购买机票、景区门票、办理酒店食宿,但未经旅行社组织游览的自由行游客)到我区旅游补贴;   4.旅游饭店包括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及A级旅游景区内的饭店(康巴什区内的非星级饭店和非绿色旅游饭店不包含在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4.绩效评价表(附件3);   5.申报机构为企业需提供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6.近三年无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现象承认书原件;   7.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旅行社同业合同、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9.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签订并上传的合同为准(如申报企业为地接社,提供组团社在平台内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证明);   10.团队确认单、团队行程单及用车确认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11.带团导游的电子导游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游客电子名单;   12.该团游览景区的景区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13.我区酒店入住流水单及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合同需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如英文版本需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2.派团单必须机打,内容清晰,列明团号、行程、住宿酒店名称、游客人数(以X.Y+Z 形式,X为成人,Y为不占床儿童,Z为领队、全陪、地陪、司机等团队服务人员,Z不计入奖励人数)、地接导游和领队姓名,且加盖地接社和组团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无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3.团队名单必须机打,每团一表,包含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或客源地,列明至地级市,如 XX省XX市)、团队总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境外团队还需游客护照号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编号),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等无效),且入住酒店日期、名称与在公安住宿系统内核查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4.团队合同必须机打,合同每团一份,散客拼团需每人   或独立群体每人(个)一份,包含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地接社名称(散客拼团需写明身份证号),行程,人数(格式同派团单要求),双方加盖公章(其他章无效),负责人签字,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5.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电子合同需提供完整版,并标明游客姓名、身份信息、团队行程,以及加盖旅行社电子章和游客签名;   6.景区门票或收据需标明游览人数、时间,并与团队行程一致;   7.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原件,且一团一票(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派团单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8.结算单(即水单)须为机打原件,且数字清晰、数据齐全(包含房号、间数),且酒店名称与行程单相符,住宿时间与派团单行程相符,住宿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酒店收银章,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9.带团导游员需持电子导游证,且在后续的接团过程中留有痕迹(如景区门票签字、住宿流水签字,以及导游之家APP信息记录等);研学导师、领航员须持相关部门颁发证件,且具有团队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委托协议、现场执行水印图片、项目执行后评价等材料原件;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10.用车确认书需包含团号、时间、线路、游客人数、车型、数量、车牌号、司机姓名等信息,且上述信息与相关申报资料相符,公章清晰有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注:以上材料均需分别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报项目的材料原件若存在涂改痕迹,或团队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申报流程   符合鼓励开拓旅游客源市场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在申报年度的 12 月 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行政审批室(联系电话: 0477-8595932 )审核,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三章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第八条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对象和标准:   1.推动会展经济繁荣。对在康巴什区举办的各类文旅培训或助力文化旅游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会议予以奖励。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及以上、在康巴什区住宿1天以上,并组织参会人员游览我区2个以上4A级旅游景区,单日参会并参与游览人数100人(含)以上(非鄂尔多斯籍的需超过参会总人数50%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1万元,单次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会议执行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大型节事、赛事活动。对在康巴什区举办/承办2(含)日以上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艺术节、文化节、旅游节、赛事活动、影视剧节、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特色品牌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会务活动直接支出总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人员劳务支出),根据传播效应与影响力,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发展冰雪旅游产业。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等特色项目,投资金额需达2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年运营时间2个月以上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开展研学旅行及旅居养老业务。   (1)招徕区外学生研学活动。课程设置与执行不少于3天2晚在康巴什区完成的,给予100元/人的奖励。对组织区外学生到我区开展研学活动、人数超过500名的旅行社,进行年度排名奖励,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复支持。   (2)开展旅居养老项目。全年组织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区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按照每天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年度单一主体补贴上限10万元。   第九条 会展、赛事、冰雪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依法登记、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   2.会展、赛事类项目申报必须于申报之日前的年度完成项目执行,冰雪旅游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不含预付未执行场地租金及人员支出)并已投入运营,申报之日前未执行完成或未投入运营且属于申报年度的,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3.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立项审批程序,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   4.所申报项目为经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相关项目;   5.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无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与规模,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相关批复文件(固定资产类或基础设施建设类)、有效期内的产业上下游采购合同、场地租赁等项目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会议类项目须提供团队游览景区的景区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会议与赛事类项目均须提供我区酒店入住流水单及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景区门票或收据需标明游览人数、时间,并与团队行程一致;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原件,且一团一票(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相关协议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5.区文旅局项目备案审批表(附件 5),会议赛事相关其他部门审批材料等;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三)申报流程   符合创建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康巴什区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条 研学与旅居养老类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依法登记、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及相关法人主体;   2.未在失信人员名单内,近三年无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申报资格;   4.申报项目为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区从事经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研学与旅居养老类专项活动补贴,不包含组织散客及一般团队出行游客(散客指经旅行社购买机票、景区门票、办理酒店食宿,但未经旅行社组织游览的自由行游客)到我区旅游补贴;   5.所申报项目为经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相关项目;   6.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无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1.项目主体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执行的内容与规模,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客源团队基本情况(附有效人员信息、对应交通出行信息、保险购买情况等)、研学指导或康养师与团队成员配比情况(附相关资质与相对应的有效身份信息)等,有效期内的同业合同(以及康养师、研学指导师等签订的相关执行协议和过程记录)、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旅游车辆租赁、场地租赁等项目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我区酒店入住流水单及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且入住信息均上传公安住宿系统;景区门票或收据需标明游览人数、时间,并与团队行程一致;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原件,且一团一票(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相关协议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5.区文旅局项目备案审批表(附件 5);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8.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记录;   9.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的要求(除旗区推荐文件)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 :0477-8595915 ),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新质生产力培育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新质生产力培育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1.优秀文化赋能产业新动能。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挖掘、保护、传承中华老字号、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企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年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街区、景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40%以上,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品牌引导文创商品开发与装备制造。以“康巴什文创”培育清单为引导,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文化旅游商品研发与装备制造生产单位按照培育清单,开发并落地生产“康巴什文创”系列产品,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   3.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支持个人和法人主体开展优质融媒体传播发展创作,鼓励利用新媒体平台与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形式,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作以康巴什文化和旅游为题材的优质作品创作,根据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优秀文化赋能产业新动能类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产业集群申报主体/文化产业园区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既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又能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文化产品作为园区建设使命,坚持党建引领集群/园区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优质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突出,在培养专业人才、举办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为代表的优秀文化弘扬活动、改善区域人文环境、促进产城融合与城市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等方面基础较好,社会效益显著;   3.集群/园区设立原则2年以上,四至范围明确或有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的产业合作组织形式,符合我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功能分区,土地集约利用,用地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具备较为健全的公共服务体系;管理机构主体清晰,组织架构完整,管理有序,运转良好;   4.集群/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优势行业,发展定位明确,发展特色鲜明,文化企业和文化生产要素集聚,园区企业间形成产业链协作关系,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较高,在促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和孵化小微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以产业链创新供应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有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园区内有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龙头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文化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比重应均不低于40%(申报材料须提供具体名录);   5.近3年(设立不足3年的自设立之日起)集群/园区内文化企业、项目及设施等在内容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没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 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集群/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材料,需包含申报条件所列基本内容;   5.园区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产业集群认定材料;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   用记录;   8.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优秀文化赋能产业新动能项目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项目区文旅局产业发展办公室(联系电话:0477-8595915),预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2.申报主体为文化旅游创意与相关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文化旅游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主体已有不少于3个类别、每类不少于5种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基础,本年度根据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布的“康巴什文创”培育清单开展文创商品与装备制造进行产品开发,至少满足2个类别、每类3个产品以上产品开发、批量生产与市场销售;   4.申报主体须有专业的设计、研发团队,具有一定生产条件;产品设计新颖、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能够凸显康巴什文化与地方特色,兼具艺术性、实用性与科技性;产品价格定位合理、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 1);   3.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项目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主体设计、研发团队及生产条件介绍;项目主体原有开发的商品情况(商品系列、商品明细、投入情况、已生产的数量),对照本年度“康巴什文创”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对应情况,以及该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商品设计理念,产品介绍,商品价格及定价分析,商品近一年来产量、销量及销售收入,文旅数字化项目说明产品研发理念、产品社会及经济效益,商品生产与销售投入相关证明;   5.绩效评价表(附件 3);   6.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   用记录;   7. 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项目条件的各类主体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项目区文旅局资源开发科(联系电话:0477-8595915),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2.申报项目需利用新媒体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以康巴什文化和旅游为核心题材的优质作品创作,且已产生良好的传播效应或具有良好的传播潜力;   3.申报项目作品已获得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当年奖项,或本年度已有作品(单一作品)的网络传播、关注达到10万次以上;   4.申报项目需在前期制作或后期推广中有明确资金投入,且个人申报项目投资1万元以上、企业申报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与原创声明(附件 2);   4.申报项目的说明材料,应包含(不仅限于)已有传播力作品与项目内容介绍、投资情况、项目推广情况、获奖或传播关注情况,进一步开展创作的作品或项目计划(包含上述已有作品要求内容)等;   5.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如果是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6.已付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提供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网络截图及相关链接(证明传播量);   8.绩效评价表(附件 3);   9.申报机构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年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个人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信息;   10.其他相关材料(作品为视频或音频的,需将作品刻录至光盘内,夹入申报材料;文字作品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装订胶印;科技展示类作品提供录屏或其他介质以便于评审)。   (三)申报流程   符合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资源开发科(联系电话:0477- 8595915),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五章 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面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系列品牌创建支持对象和标准: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丙级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5A、4A级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 4C、3C级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文化和旅游产业化示范。对新评定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研学旅游基(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或研学旅游精品线路、研学旅行课程的主体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类别不得重复(即基(营)地、服务商、线路、课程四选一)。   第十七条 创建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申报项目为申报之日前的本年度内批复或获奖的,申报之日前未获评且属于申报年度获评项目的,可顺延下一年度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相关批复文件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5绩效评价表(附件 3);   6.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三)申报流程   符合创建文化和旅游消费品牌资金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 30 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康巴什区文旅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注:   1.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由区文旅局资源开发组负责(联系电话:0477-8595946);   2.星级饭店、等级民宿、A级旅行社项目由区文旅局行政审批室负责(联系电话:0477-8595932 );   3.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旅商品赛事获奖项目由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组负责(联系电话0477- 8595932 );   4.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研学旅游基(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或研学旅游精品线路、研学旅行课程由区文旅局资源开发组负责(联系电话:0477-8595946 );   第十八条 支持文旅行业高质量服务人才培育:   提升文化旅游市场人才队伍的高质量建设,支持文旅企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育引进,对在康巴什区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新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文旅部门“星推官”等荣誉称号认定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已获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并在康巴什区注册且实际从业满1年的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文旅行业高质量服务人才培育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持证导游员(星推官等无需导游资格的除外);   2.申报个人须注册达1年以上(自申报之日起满1年),并实际从事一线导游服务工作(星推官等无需导游资格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4);   2.申报人身份证、导游证(前一级别及新晋级别同时提供)、学历证、行业荣誉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3.在我区企业聘用职务证明(聘用合同等);   4.在我区文旅行业从业时限证明(本人社保缴纳单),本年度从业证明(旅行社派团单及导游之家APP记录);   5.本年度的晋级(或新注册高级导游)证明材料,星推官等自治区级文旅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支文旅行业高质量服务人才培育的个人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行政审批室(联系电话:0477-8595932),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六章 优秀文化创新性传承      第二十条 支持优秀文化创新性传承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支持在我区A级旅游景区(商场内不予包含)、文化场馆、星级酒店等开设示范性文旅创意商品实体店,实体店内展示文创商品不低于5个系列,每系列不低于10件,非遗、文博、文化创意展示面积不低于50㎡,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并符合连续经营合同条件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对其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我区各法人主体与个人参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一条 示范性文创实体店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康巴什内依法登记并运营的文创旅游商品企业或民间团体、文博单位及非遗传习所;   2.须在我区内的A级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文化场馆、星级酒店开设实体店项目,且产生场地租赁费用;   3.非遗、文博展示面积达到50㎡,展示物品5个系列以上,每系列不少于10件(套)以上,文创等其他实体店营业面积达到100㎡,销售文创商品不少于8个系列,每系列不少于15件(套)以上;   4.申报之日前持续经营满1年,且后续持续经营许可达到1年以上,后续经营展示的面积不得小于申报年度标准,每个   年度营业时间不少于180天;   5.凡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年内无重大投诉,无负面   舆情。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   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项目情况说明材料,需包含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项目选址,实体店展示销售产品名称、种类、定价、产品简介(列表格说明,并附合作销售协议)等基本情况,申报年度销售展示情况及预期效益分析等;   5.营业时间证明性材料(需加盖申报机构和实体店所在地企业或单位公章);   6.申报年度及下一年度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须包含租赁场地面积、场地全年租赁费用总额等必要信息;   7.场地租赁费用付款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绩效评价表(附件 3);   9.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记录。   (三)申报流程   符合示范性实体店补贴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丰富公共文化空间供给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说明、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民政部门登记,并按时参加年检、年报的康巴什区范围内非国有博物馆;   2.申报之日前正常开放运行1年以上,且年内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   3.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有效藏品不少于300件(套);   4.展览大纲和讲解词通过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5.按照公示制度规定对免费开放相关内容进行网上或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年内无重大投诉,无负面舆情。   (二)申报说明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区内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博物馆展厅面积和藏品数量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贴。展厅面积≥400 平方米、有效藏品≥300 件(套)的,给予5元免费开放补贴;展厅面积≥800 平方米、有效藏品≥400 件(套)的,给予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免费开放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博物馆备案文件复印件、展览大纲和讲解词审核批复文件及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年检证明材料;   6.博物馆年报系统网络截图;   7.开放时间公示图片或网络平台截图,参观者信息登记详情材料或智慧化流量监测证明(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房产证明、租房证明或免费使用证明复印件(需明确租赁面积,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藏品名录(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绩效评价表(附件 3)。   (四)申报流程   符合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贴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七章 支持沉浸式文旅场景建设   第二十三条 沉浸式文旅场景建设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1.景区夜游项目提升。鼓励各文化旅游企业在景区内合作运营新夜市/夜游项目,需在申报年度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要求固定摊位20个以上,年度整体商家入住率不低于70%以上,入驻商户中文化类商户数量占比不低于20%以上,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对于建成运营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景区精品演艺培育。支持旅游景区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旅游景区本申报年度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2个月以上的,总场次不低于50场,观看人数不低于2万人,按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文旅数智化应用提升。鼓励文旅企业及相关单位建设文旅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非遗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和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数字文化产业园等建设,根据项目示范性、适用性、便捷性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体验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创新,鼓励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进行创作研发与生产,推出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为载体的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根据产品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30%择优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景区夜游项目提升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康巴什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行政)单位(申报项目的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   2.申报项目为各街区、景区打造的文化与旅游夜间消费为目标的新增特色夜游/夜市项目,需在申报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文娱消费为主体,包含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展示等多种文旅业态,在带动本地区文化旅游发展方面成效明显;   3.特色新夜游/夜市项目有明确管理运营机构,夜游项目具有完整的体验流程,时长不少于50分钟,且全年参与人数不低于5000人次;夜市项目固定摊位20个以上申报年度整体入驻率70%以上,入驻商户中文化类商户数量占比不低于20%;   4.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夜游/夜间营业时间并对外公示,夜游项目与景区夜间营业时间一致,夜市的夜间营业商户不低于60%;   5.夜游项目无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等方面问题,剧本体验类项目投入运营前经主管部门意识形态审核通过。   6.申报项目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实守信、文明有序,健康绿色。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不仅限于)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市场分析、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投资情况、整体运行效益和预期评估等,夜间经营情况及效益说明等;   5.夜游项目须提供项目参与人员名单(完整登记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夜市项目须提供入驻商户信息及经营内容和夜间经营情况(列表说明);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8.项目代表性图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夜游项目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科(0477- 8595932),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精品演艺培育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依法登记、在康巴什区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级旅游景区;   2.所申报项目为申报年度新增精品演艺项目,申报之日前投入运营且连续演出2个月以上,总场次不得少50场,观看人次达2万人以上;   3.所申报项目无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等方面问题。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   景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申报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包括演艺项目介绍、演艺项目赛事剧本及经典剧照3幅以上、投资规模、场馆场地规模、演出阵容等;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当年运营情况(含证明观看人次达标证明及演出场次数等),收益、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及预期市场分析情况等;   5.绩效评价表(附件 3);   6.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记录;   8.完整演艺视频(2机位以上)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演艺项目申报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需在申报年度的 9 月30 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组(联系电话:0477- 8595946 ),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文旅数智化应用提升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在康巴什区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之日前该项目已建成投用,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数字化发展基本要求,项目数字科技技术含量高,前瞻性、适用性强,在推动文旅产业数字化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主体明确拥有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与使用权。   (二)申报材料   1.项目主体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不仅限于)申报项目在数字化建设方面的基本概况、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市场分析、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投资情况和资金来源、运行效益和预期评估等;   5.项目绩效表(附件 3);   6.申报文旅数字化应用场景项目的,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7.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申报机构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11.项目代表性图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文旅数智化应用提升项目申报条件的机构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有关科室,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注:   1.数字场馆项目由区文旅局公共服务室负责(联系电话:0477- 8323516);   2. 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数字文化产业园、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类项目由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组负责(联系电话:0477- 8595932);      第八章 旅游资源可持续性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可持续性开发利用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1.文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2025年1月1日以后新落地的文旅项目(包括:大型主题乐园、主题景区、星级酒店、文旅商业及购物广场、文旅田园综合体、户外房车营地、文旅康养项目等文旅休闲度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原有已建成资产),在项目纳统并竣工投产运营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生态旅游与乡村振兴可持续性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文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需为康巴什辖区内新建重点文旅项目;   2.申报机构依法登记、在康巴什区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   3.申报项目必须于项目申报之日前的本年度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   4.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立项审批程序,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   5.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无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及材料:   (1)项目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近3年所获荣誉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3)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当年运营情况,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及未来市场分析情况等;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9.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关于项目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0.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1.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在申报年度的 9 月 30 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产业发展组(联系电话 :0477- 8595932 ),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生态旅游与乡村振兴可持续性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需为康巴什辖区内新建重点文旅项目;   2.申报机构依法登记、在康巴什区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项目必须于项目申报之日前的本年度累计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年营收500万元以上(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占比20%以上),且建成运营1年以上;   4.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立项审批程序,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备。   5.所申报项目在意识形态、安全、生态环保、用地合规等方面无重大事故。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申报表(附件 1);   2.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 2);   4.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及材料:   (1)项目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两年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近3年所获荣誉等。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文旅项目建设与运营情况(重点展现农文旅结合与成效)、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3)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投入情况,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及未来市场分析情况等;   6.绩效评价表(附件 3);   7.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关于项目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记录;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本条要求及顺序进行胶印装订(一式两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报区文旅局资源开发科(联系电话 :0477- 8595946),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发现个人或企业经营情况造假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政策支持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2025-04-11
  • 康巴什区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康巴什区文化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落实好《康巴什区“十四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康巴什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等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凝聚力量共同打造我区文体旅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服务质量,激发产业新动能,赋能文化和旅游强区建设,现结合康巴什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文化旅游引导奖励政策的奖励主体   本奖励政策面向主体是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以下简称“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文化旅游类企业。   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体引导奖励政策   (一)鼓励客源市场开拓   我区各旅行社、研学机构、自驾车俱乐部等旅游企业和机构(独立法人主体),创新性开拓专项文旅市场,扩大游客流量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本奖励措施分阶段实行:2025年7月至8月不予奖励,5月至6月、9月至10月按下述标准予以奖励,其他月份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上浮20%实施。   1.招徕游客:年接待入境游客量为200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接待游客量为1万人以上的主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拓展过夜游市场。招徕市外(国内)游客在我区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晚10元、每人每晚20元、每人每晚30元奖励;招徕境外及港澳台游客来我区旅游,按照每人每晚50元奖励。过夜游市场拓展年度单一主体奖励上限5万元。对一次性组织大规模(500人以上)跨境赛事或自驾游活动的主体(出发地或目的地为我区),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赛事与自驾游年度单一主体奖励上限10万元。   上述资金申报,须至少满足游览康巴什区4A级旅游景区2家以上、并在康巴什区过夜住宿1晚以上,具体执行细则参照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鼓励开拓旅游客源市场细则最新要求申报。   (二)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1.推动会展经济繁荣。对在康巴什区举办的各类文旅培训或助力文化旅游发展的国内和国际会议予以奖励。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及以上、在康巴什区住宿1天以上,并组织参会人员游览我区2个以上4A级旅游景区,单日参会并参与游览人数100人(含)以上(非鄂尔多斯籍的需超过参会总人数50%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1万元,单次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会议执行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大型节事、赛事活动。对在康巴什区举办/承办2(含)日以上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艺术节、文化节、旅游节、赛事活动、影视剧节、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特色品牌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会务活动直接支出总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人员劳务支出),根据传播效应与影响力,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发展冰雪旅游产业。支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等特色项目,投资金额需达2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年运营时间2个月以上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4.开展研学旅行及旅居养老业务。   (1)招徕区外学生研学活动。课程设置与执行不少于3天2晚(2晚康巴什区酒店住宿)在康巴什区完成的,给予100元/人的奖励。对组织区外学生到我区开展研学活动、人数超过500名的旅行社,进行年度排名奖励,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同本重复支持。   (2)开展旅居养老项目。全年组织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区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按照每天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年度单一主体补贴上限10万元。   (三)支持文化和旅游新质生产力培育   1.优秀文化赋能产业新动能。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挖掘、保护、传承中华老字号、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企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年文化产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街区、景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40%以上,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品牌引导文创商品开发与装备制造。以“康巴什文创”培育清单为引导,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文化旅游商品研发与装备制造生产单位按照培育清单,开发并落地生产“康巴什文创”系列产品,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   3.优秀融媒体作品创作。支持个人和法人主体开展优质融媒体传播发展创作,鼓励利用新媒体平台与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形式,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作以康巴什文化和旅游为题材的优质作品创作,根据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文化和旅游服务创新发展   1.支持文旅品牌创建提升。   鼓励开展面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系列品牌创建,为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可持续、集聚性发展奠定基础。   (1)优秀市场主体标准认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丙级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5A、4A级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文化和旅游资源高质量发展成效。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 4C、3C级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3)文化和旅游产业化示范。对新评定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教旅融合成效。对获得自治区级研学旅游基(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或研学旅游精品线路、研学旅行课程的主体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类别不得重复。   2.支持文旅行业高质量服务人才培育。   提升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支持文旅企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育引进,对在康巴什区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新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文旅部门“星推官”等荣誉称号认定的,给予0.5万元奖励;对已获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并在康巴什区注册且实际从业满1年的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   (五)支持优秀文化创新性传承   1.示范性文创实体店建设与文创产品认定。支持在我区A级旅游景区(商场内不予包含)、文化场馆、星级酒店等开设文旅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展示物品不低于5个系列,每系列不低于10件,非遗、文博、文化创意展示面积不低于50㎡,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并符合连续经营合同条件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对其场地租赁费给予5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丰富公共文化空间供给。支持非国有公共文化场馆为代表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艺术馆、体验馆建设与免费开放。申报主体须在区文旅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登记备案,展厅面积不低于400㎡、有效藏品不低于300件(套),申报之日前正常开放运行1年以上,且年内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展览大纲和讲解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免费开放相关内容进行网上或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年度统计人数不低于1万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补贴。   (六)支持沉浸式文旅场景建设   1.景区夜游项目提升。鼓励各文化旅游企业在景区内合作运营新夜市/夜游项目,需在申报年度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要求固定摊位20个以上,年度整体商家入住率不低于70%以上,入驻商户中文化类商户数量占比不低于20%以上,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对于建成运营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精品演艺培育。支持旅游景区合作引进或自主开发精品演艺项目,旅游景区本申报年度内新增精品演艺项目,且连续演出2个月以上的,总场次不低于50场,观看人数不低于2万人,按投资额的5%给予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文旅数智化应用提升。鼓励文旅企业及相关单位建设文旅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数字非遗馆等数字文化场馆和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数字文化产业园等建设,根据项目示范性、适用性、便捷性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体验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创新,鼓励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进行创作研发与生产,推出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为载体的数字文化和旅游产品,根据产品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按实际资金投入的30%择优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旅游资源可持续性开发利用   1.文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2025年1月1日以后新落地的文旅项目(包括:大型主题乐园、主题景区、旅游饭店、文旅田园综合体、户外房车营地、文旅康养项目等文旅休闲度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在项目纳统并竣工投产运营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生态旅游与乡村振兴可持续性发展。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补充附则   (一)在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实施阶段,康巴什区人民政府承诺,依法依规将文化旅游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确保招商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能够得到高效保障。   (二)在本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出现与自治区级、市级同类优惠政策重合的,经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可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所涉币种为人民币,奖励金额全部为税前金额。   (三)康巴什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康巴什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进行安排。   (四)本政策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法人主体主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报财政统一拨付。具体执行期后延至政策兑现结束,并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执行情况可适时修订。本措施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政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级政策为准。   (五)对发现个人或企业经营情况造假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六)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1日   

    2025-04-11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 下达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25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区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5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相关解读: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读   

    2025-03-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5-02-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时,需要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2025-0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  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5-02-21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康巴什区新能源发展规划 (2024-2035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新能源发展规划(2024-2035)》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康巴什区新能源发展规划(2024-203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相关解读:康巴什区新能源发展规划(2024-2035)政策解读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