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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解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为便于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   2020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应急管理部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202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部署,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指导目录》由应急管理部根据通知精神印发。   《通知》和《指导目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68项,包括行政处罚366项、行政强制2项。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31日。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应急管理部门”,即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三、贯彻实施要求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通知》和《指导目录》的精神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立法情况,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尽快形成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相关文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2023-09-07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我办经调研、征求意见和法审,现将《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9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康巴什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0477-859557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康巴什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鄂康府发〔2022〕61号)(以下简称“金六条”),更好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鼓励金融机构集聚的奖励申报   (一)奖励对象   新设或迁入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认可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   (二)申请材料   申报落户奖励须按照“金六条”第一条要求及标准提供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聚集落户奖补申报表。(见附件1)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④法人机构提供能说明迁入或新设立时实缴资本具体金额的验资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提供能证明分支机构级别和业务规模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要点   ①保险分支机构奖励须提供奖励前一会计年度保费收入证明资料,并加盖资料提供机构印章。   ②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复印件”,均按此要求提交。   二、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壮大   (一)新设或迁入起5年内增资且享受落户奖励未达到上限的或“金六条”出台前已入驻且在政策有效期内增资的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申请增资奖励,须按照“金六条”第二条第一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奖补申报表。(见附件2)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监管部门相关审批报告。   ④验资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增资金额的资料,须加盖资料提供机构印章。   (二)康巴什区内银行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贷款增长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二条第二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奖补申报表。(见附件2)   ②提供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能证明申报前两个会计年度贷款发放金额的资料,须加盖资料提供机构印章。   (三)康巴什区内保险机构申报保费收入增长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二条第三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奖补申报表。(见附件2)   ②提供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能证明申报前两个会计年度保费收入金额的资料,须加盖资料提供机构印章。   (四)地方金融组织申报发展壮大奖励的,须提供申报前两个会计年度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等经济社会贡献情况。   (五)金融机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开放金融等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申报奖励的,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三、关于促进私募基金投资   (一)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报落户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三条第一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聚集落户奖补申报表。(见附件1)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中基协登记完成证明(含登记时间)。   (二)新设或者迁入的私募基金申报募资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三条第二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基金奖补申报表。(见附件3)   ②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及在中基协登记证明。   ③基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人报告或银行流水等可以证明资金变动情况的资料,及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中基协备案证明。   ⑤基金募资金额及对应出资单位材料。   (三)康巴什区内注册基金申请股权投资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三条第三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基金奖补申报表。(见附件3)   ②基金托管协议及托管户开户证明。   ③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及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逐笔投资金额及投资对象注册地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要点:   如基金投资于外地企业后将其迁入康巴什区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的股权投资企业,申报投资损失补助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三条第四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基金奖补申报表。(见附件3)   ②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投资亏损金额及相应投资对象注册地证明材料。   (五)注册于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基金的股东、合伙人,申报基金收益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三条第五款提供其对康巴什区的经济社会贡献等证明材料。   四、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一)申报上市挂牌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四条第一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资本市场奖补申报表。(见附件4)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上市挂牌证明材料。   申报要点:   康巴什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康巴什区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本地纳税的,还要提供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二)在康巴什区指定金融集聚区注册的员工持股平台申报奖励,须提供经济社会贡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直接融资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四条第三款提供资料:   ①填报资本市场奖补申报表。(见附件4)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直接融资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资本招商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四条第四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加大金融人才引育   (一)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任职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倍及以上的本机构高管,申报高级管理人才奖励,须依据“金六条”第五条第一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填报人才奖补申报表。(见附件5)   ②任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金融机构对高管的任职文件、金融监管部门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等相关证明文件。   ④高管人员收入证明文件。   ⑤高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⑥高管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满2年证明。   (二)在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就职且取得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金融专业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奖励,须依据“金六条”第五条第二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填报人才奖补申报表。(见附件5)   ②持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CF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注册会计师)证书、保险精算师证书,或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董秘资格考试的证明材料。   ③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   ④在康巴什区(含市社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满2年证明。   (三)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且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相关金融活动的金融人才,申报一次性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五条第三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创新金融人才工作服务中心出具的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证明。   ②在康巴什区开展百人以上规模资本市场培育、金融人才培训、投资者教育、金融招商引资等活动和工作的证明。   (四)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地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公寓的,须依据“金六条”第五条第四款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资料。   (五)康巴什区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引进的符合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规定的人才,在住房保障、配偶安置、户口迁移、子女就学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依据相关配套政策享受优先服务,具体问题由金融办“一事一议”协调解决。   六、关于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一)金融机构入驻由金融办协助选址,提供领办、帮办、代办等优质营商环境服务。   (二)对原有金融机构及上市后备企业持续做好各项服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支持。   (三)新设或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自建、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六条第三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填报办公用房(金融机构/运营平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6)   ②提供自建、购买或租赁的办公用房位置、面积、金额和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指定金融集聚区的办公用房承租运营平台对入驻金融机构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前提下申报补贴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六条第四款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①填报办公用房(金融机构/运营平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6)   ②金融集聚区与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就金融机构集聚签订的“三免两减半”合作协议。   ③对入驻金融机构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房屋租赁合同。   (五)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报落户奖励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六条第五款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①填报金融机构聚集落户奖补申报表。(见附件1)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书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③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   ④提供迁入或新设立时实缴资本具体金额的验资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在康巴什区开展课题研究、金融论坛、各类沙龙、政策发布会、融资对接会及企业上市培育等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的,申报补贴须依据“金六条”第六条第六款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①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备案或委托的协议。   ②能证明举办金融专业会议活动直接费用的相关合同和票据。   (七)融资担保公司为康巴什区本地注册企业提供担保的,须依据“金六条”第六条第七款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①填报融资担保奖补申报表。(见附件7)   ②提供能有效证明相应担保对象、金额的合同等证明资料。   (八)基金管理公司、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经认定在迁入上市公司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申报奖励须结合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填报前7条附件时,须同时填报附件8。   附件:1.金融机构聚集落户奖补申报表   2.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奖补申报表   3.基金奖补申报表   4.资本市场奖补申报表   5.人才奖补申报表   6.办公用房(金融机构/运营平台)奖补申报表   7.融资担保奖补申报表   8.奖补政策申报承诺书   全文及附件下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文件: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关于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简称“金六条”)的通知   

    2023-09-06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解读

      问: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变为自主申报服务事项。两年多以来,各地严格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具体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名称秩序,亟须修订《实施办法》。      一是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修订《实施办法》是对行政法规的细化落实,有助于明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制。      二是解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企业名称登记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实践性。近年来,个别企业故意违法申报和使用名称,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高度关注,如有的使用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影响损害国家声誉和信誉;有的故意申报使用涉及意识形态、政治安全的词语,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故意“傍名牌”,故意假冒央企国企名称、简称等,侵犯知名单位合法权益。对这些情况,社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修订《实施办法》。      三是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修订《实施办法》,有助于明晰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权限,完善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程序,健全违法违规名称纠正、争议裁决程序。      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有哪些章节,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何时施行?   答:《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基本原则。企业名称涉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等诸多因素,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规定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二是优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明晰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职责,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局承担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工作,并强化监督指导。三是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则和申报规范。明晰企业名称中文字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行政区划名称表述、字号表述要求,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方式等规范要求。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四是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列举企业名称禁止申报和使用的情形,推动解决傍央企国企名称等问题,加大对不法代理机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五是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级别管辖、流程时限、争议调解等作出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六是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和行纪衔接。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管理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加强监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新的规定适用于《实施办法》施行后的新设或者变更名称的企业。      问:《实施办法》在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接。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同时,《实施办法》第六条作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建立抽查制度,加强对上述授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问:哪些经营主体可以适用《实施办法》?   答:《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据此,《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其中非公司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等条件。由此,《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还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这样可以使公众明辨经营主体的类型,着力解决在名称中使用“部”、“院”、“中心”等字样的个体工商户与有关非营利性组织难以区分的问题。      问:《实施办法》强调了企业名称的哪些基本构成规则?   答: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规则,首先是构成要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实施办法》第七条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其次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字号是企业最具有个性色彩的部分,用来和本地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区分,因此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组织形式要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用语等规范化表述用语,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由企业自主拟定的。因此,对于企业名称中字号所用汉字的数量有所规定,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原则上也不能过于冗长,对于使用字号过长、超出合理字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判断,对可能有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      问:哪些情形的企业名称不可以申报?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目前,全国范围内,申请人已实现“我的名称我选择”,但同时也出现了申请人恶意申报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一是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二是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三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四是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比如对“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研判,一般情况下不宜将上述字词用于企业名称。      问:企业应当怎样自主申报名称,是在互联网操作还是需要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显示申报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对申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会作出相关提示,告知该名称存在不予登记的可能,或者在使用中面临因名称争议而被要求变更的风险。      企业名称申报通过的,企业登记机关对该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企业名称保留期内,因企业还没有登记注册,主体还没有产生,所以尚不存在完整的企业名称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逾期后,企业名称将不予保留,无法办理企业登记,只能再次申报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加强研判,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申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名称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价值信誉,蕴含着名牌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通常资本雄厚、跨地域经营;名称中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行业用语,下同)的企业,通常跨行业经营,且在一定范围内其字号也不能再被其他行业的企业使用,是企业能够多元化发展的体现。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字号保护、提升名称商誉价值,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避免名称资源被滥用,防止误导公众,《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据此,《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一是本企业为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是本企业分别在3个以上(含3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公司,三是该3个以上公司的字号都与本企业的字号相同,并且已经经营1年以上。这也说明,新设企业因刚进入市场经营,尚未形成市场影响力,一般不可以直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而是需要经营一定时期、形成一定规模且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能通过变更名称的方式“去掉”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据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经营特点,以体现企业的综合经营:一是本企业为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且经营范围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二是本企业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且全部经营1年以上;三是本企业投资的3个以上公司的行业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这表明,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类似,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也是通过变更名称的方式“去掉”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同时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还应当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问:组建集团或冠以企业集团名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在公众认知中,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通常经营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名称使用,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防止误导公众,《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在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法人组建集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企业已登记注册;二是本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申报企业名称有约束吗,违反相关规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企业名称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区别功能。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应当做到名称符合法律和社会文明发展要求,按照市场竞争规则,遵守公序良俗,诚实守信,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名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受禁止性条款约束。《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上述行为的相关罚则。申报企业名称,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企业名称,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名称登记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使用企业名称应当注意什么,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当怎样处理?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强调了这一点并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要求,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同时,《实施办法》强调了对企业名称的监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将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哪些情形,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发现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二是发现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需要将该企业名称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三是发现将其他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申报,需要将相关字词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四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争议裁决标准的企业名称争议;五是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六是其他相关情形。      问: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怎么办?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力救济渠道;第四十九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一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有什么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对名称争议裁决级别管辖、工作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当事人提交材料、名称争议调解、裁决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即企业名称争议由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作出认定或裁决的后续工作,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企业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23-08-31
  • 【图解】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8-29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出台《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此后,原安监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又对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共享、公开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在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这些要求都需要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同时要求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有利于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出台《办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是应急管理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助于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利剑高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通过监管机制创新助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升。   三、《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构建统一规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按照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明确列入名单标准,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信用修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激励严重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是什么?   《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办法》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五、《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兼顾实际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一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了5种列入情形。二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了4种列入情形。   六、《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办法》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一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有组织、指导职能,以及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二是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前应告知,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录入系统,以及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作出时限要求。四是规范公示信息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五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提前移出。六是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七、《办法》如何保障被列入对象合法权益?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被列入对象权利影响较大。《办法》规定:一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二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三是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四是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法》在信用修复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是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四是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2023-08-12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30号,以下简称《规范》),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自然灾害救助的重要内容,关系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灾区社会稳定,政策性强、任务量大、持续时间长,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兜牢民生底线、防范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责的调整,结合近年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工作程序、规范资金监管、细化相关要求,从而更有力地指导规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更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包括8个部分,共16条规定,重点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明确总体要求。在具体救助工作程序基础上,《规范》明确了“总体要求”的有关内容。一是明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开展,地方负责落实。二是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救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明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   (二)优化工作程序。结合近年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各环节工作程序作了优化,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加强救助对象确定环节各项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公开公平。二是明确补助资金申请、下达相关程序,细化资金拨付和发放环节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职责。三是规范中央补助资金退回相关规定,明确时限要求,加强对恢复重建进度的督促。   (三)突出精准管理。着重突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要求。一是严格救助台账管理,优化完善地方需报送救助对象信息,要求救助对象台账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级上报。二是明确地方具体补助标准确定相关要求,突出“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明确特殊困难群体范围,给予重点救助和倾斜支持。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加强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明确通过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监督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二是加强资金发放进度的调度通报和跟进督促。三是提出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要求。四是明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设定、自评、复核等内容,做到多措并举,确保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完善协同机制。一是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定期调度统计并及时通报恢复重建进度。二是对协同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地方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住房选址、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相关文件: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3-07-21
  •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细则》解读

       相关文件: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细则》的通知

    2023-06-02
  • 《康巴什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人:李建萍 联系电话:8599766       相关文件: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巴什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