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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发〔2019〕39号)和《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加快产业创新驱动发展,着力培育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全力打造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绿色交通、智慧交通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自治区“五大任务”,以构筑世界级能源产业和新能源产业为目标,依托我市能源主导产业,充分发挥绿电能源优势,打造以康巴什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为核心,多样化应用场景为支撑的“1+N”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布局,聚焦产业、培育产业、服务产业,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努力把鄂尔多斯市建成西北领先、国内一流的特色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地。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规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搭建产业平台和联盟,以企业、行业协会等市场主体作为示范工作的中坚力量,市场化运作,运用车辆租用等方式,以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城市为抓手,加强部门协同、行业协作,在宏观引导、政策制定、秩序规范等方面,为示范应用营造良好环境。   ——立足自身,特色发展。坚持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和示范应用与鄂尔多斯主导产业、优势资源、立地条件融合发展,推动智能网联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一同上路,新型能源传输网、下一代信息传输网、现代化道路交通网一体完善,公共道路智能网联交通、能源通道智能网联运输、矿山智能网联采掘一并试验,形成国内首个“三车三网、三大场景”同步示范、同步应用、同步见效的特色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基地。   ——统筹把握,系统推进。坚持把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与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确立的“三个四”目标任务紧密结合,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更加突出绿色低碳底色,注重发挥科技创新作用,让示范应用成为推动现代化鄂尔多斯建设的力量。   ——创新驱动,安全可控。建立开源开放,资源共享合作机制,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自主技术体系。强化产业安全和风险防控,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管理体系,增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三)总体目标   以康巴什区为中心,打造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各旗区打造能源、矿山、运输等各具特色的应用示范场景。   2023年,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在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完成建设及商业化运营,智能网联商用车示范专线完成示范道路规划建设、5G网络基础设施布局及路线测试,新能源智能网联矿用车运营车队成功组建,绿色无人示范矿山建设顺利启动,智能网联矿用车、商用车测试基地完成测试场建设。引进智能网联相关产业链企业落地。   到2025年,智能交通系统和智慧城市相关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完成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设,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全产业链向鄂尔多斯聚集,吸引产业投资超过100亿元,建设培育、引进服务于能源产业链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公司或总部50家,吸引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1000人以上,实现智能网联相关产业年产值突破300亿元,培育上市企业3家。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一个标杆,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   1.构建先进完备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云端综合交通平台建设,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整合全市路况信息、车辆信息、运输信息、物流信息等各类交通数据,逐步构建现代化出行即服务(MaaS)系统,实现数据实时采集、资源弹性调度、事件主动预警、问题自动处置。系统提升市政路网信息化水平,有序推进城区路侧边缘计算设备(ECN)、高精度定位设备、新一代V2X信号机、市政多功能杆等路侧协同设施、以及道路感知系统建设,推动车辆轨迹追踪、人流车流管控、交通安全预警、路况实时引导等应用落地。强化清洁能源基础保障和设施保障,发展柔性输电、网厂协调、智能调度和自动配电技术,完善城区充换电加氢综合能源站布局,不断增强城区能源网络弹性。推进新一代通讯网络建设,加快高速光网和5G独立组网基站建设进度,合理规划专用网络、切片网络布局,优化网络频段分布,大幅降低“云—网—端”传输延时、提升并发传输能力,满足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稳定运行需求。(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2.建设国家级的现代化测试示范应用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探索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综合体筹建,加快建设智能网联矿用车、商用车测试基地,集中建设虚拟仿真实验室、零部件实验室、新能源整车能效实验室、动力电池实验室、产业孵化器、封闭/开放路测场等各类配套设施。大力引进市内外上下游企业、团队、人才、产品和配套的金融保险、检测认证等机构入驻平台,加强与上汽红岩、奇瑞新能源等车辆制造基地的产业联动,同步开展研发交流会、大型论坛、重大赛事等多种形式的产业交流活动,促进产业链资源综合利用和集约发展,形成集“应用、测试、开发、推广”于一体的多元化、复合型产业中心。(牵头单位: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二)拓展丰富应用领域,推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多场景示范   3.加快公共交通领域示范应用。加快中心城区旅游接驳车、公交车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替代进程,鼓励城区大型企业在固定时段、固定区域、固定线路开展智能网联通勤车试点,有序引导出租车、客运车等开放道路载客营运车辆扩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比例,2024年前择优推出部分重点区域自动驾驶旅游示范线、无人公交示范线、企业自动驾驶通勤示范线,探索筹建智能网联出租车示范队。统筹城区客车、公交车、出租车、旅游专车、租用自驾车等各类公共车辆交通登乘联运环节,完善“一码通”“一脸通”等电子身份识别、虚拟客票、数字支付系统应用,推动公交站点导示设备和道路标识牌智慧化改造,全面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场景自动化、无感化水平。适时推进鄂尔多斯数智交通指挥中心建设,融合部署智慧交通指挥中心、公交首末站、客运站、游客集散中心、智能网联车辆运维港等相关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康巴什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4.积极探索商用车辆示范应用。以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商用车示范应用为目标,围绕市内重要运输干线、物流园区、集散中心,建设1—2条智能网联商用车示范线路。聚焦“新能源+智能化”的现代商用机械发展趋势,完善示范线路两端集装箱存放场所、自动分拣场所智慧化配套设施以及沿线充换电和加氢场站,建设覆盖智能网联和新能源车辆的实验室、检测机构及测试场景,试点推广“自动驾驶商用车+新能源+集装箱”全程自动化商用物流,探索形成运输作业环节少、环境污染低、蓄能零损耗的“鄂尔多斯智能网联商用车”运行新模式。(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5.打造矿山车辆示范应用龙头。相关旗区配合,统筹行业资源,探索具备显著经济效益的智能网联矿用车运营新模式,逐步形成智能网联矿山车辆示范效应。依托丰富的应用场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露天煤矿开展智能网联采掘、运输车辆示范,同步推进矿山施工机械新能源化改造,加快主要生产工艺实现少人化、无人化,打造全国首个集矿、车、路、系统于一体的智慧矿山示范基地,力争2025年前建设成为国内绿色无人化智能矿山示范,逐步带动全市其他煤矿改造为绿色无人矿山。(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6.全面推动专用车辆示范应用。支持中心城区率先开展市政清扫车、警务巡逻车、自动零售车等车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批量替代,2023年底前率先形成2—3个无人清扫、无人巡逻、无人售卖示范区域,引导城市消费和生活热点,打造国内一流的现代化网红城市功能区。(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三)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探索建设样板型新能源智能网联交通治理体系。   7.完善新能源智能网联交通制度体系。瞄准国家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方向,深入开展智能网联交通“驾驶人”认定、责任确认、网络安全、数据管理等领域伦理规范研究,积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积极推动智能网联交通方面涉及城市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修编,逐步完善覆盖新技术交通“人、车、路、云”等各个领域、全运行周期的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注重商用、矿用车辆路权制度探索,力争率先获得国家支持,成为国内商用、矿用自动驾驶领域制度建设的“先行者”和“排头兵”。(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8.深入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工程。加强与清华大学等国内一流大学和国内先进车企、系统集成商的交流合作,全面深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地企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项目,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培育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载体,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业链专利申请上取得突破。积极利用创新载体平台参与新能源智能网联交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讨论制定,不断增强我市在行业内的话语权,推动示范区创新能力持续进步、行业影响持续扩张。(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责任单位: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9.建设适应新技术的现代管理体系。以安全管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能源智能网联交通管理体制,加强对自动驾驶安全、新能源充换电加氢安全、汽车软硬件安全整合、智能网联交通数据安全等新领域、新环节、新技术的安全管理能力,完善新能源智能网联交通供应链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智能网联创新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智能网联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设各项工作,强化协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取得实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有力有效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实化举措、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工作。   (二)明确运营模式。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   区建设由市区两级国企联合作为投资主体,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创新中心作为代建机构具体负责示范区项目建设,后期运营维护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市国有企业和市智能网联创新中心共同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与产业生态集聚等相关工作。鼓励产融合作,引导信贷投放,吸引风险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引进重大项目、培育发展产业链企业落地。出台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管理办法,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强化人才保障。建立重大项目与人才引进联动机制,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国内外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引进力度,推动汽车与信息通信、互联网等领域人才交流,加快培养复合型专家和科技带头人。协同培养创新型中青年科技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完善人才创新“容错”、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构建充分尊重、宽松包容的创新科研环境。   相关链接:解读《鄂尔多斯市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   

    2023-03-07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为民办实事清单的通知

      鄂府发〔2023〕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2023年为民办实事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鄂尔多斯市2023年为民办实事清单   一、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38所(中小学30所、幼儿园8所),新增班级328个、学位15120个、校舍38万平方米、运动场地18万平方米,持续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功能不全、大班额等问题。   实施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及小规模学校“网际互动教室”建设。   实施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三、开展重点人群疾病筛查,免费为全市40-70周岁常住居民免费开展无创结直肠癌DNA筛查,免费为全市0—6岁儿童开展新生儿心脏听诊、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及心脏B超检查。   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9个,加装电梯100部以上。   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1198套。   实施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实施全市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全过程监管饮用水达标,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实施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实施“阳光餐饮”工程,以网络餐饮为切入点,逐步实现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智慧监管全覆盖,实现全市5112家网络订餐加工制作全过程实时公开。   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做深做实“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实施10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   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九、新改建农村公路300公里,在市内重点高速公路15对服务区建设充电桩,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覆盖,建成投用7个“司机之家”,中心城区新增59辆纯电动公交车。   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7万人左右。   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市2023年为民办实事清单   

    2023-02-28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调整用地评价方式和时序,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实现节地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为全面建立全市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下称“标准地”)出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按照“事先作评估、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制度改革。通过“标准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创建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工业项目监管方式,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原则。按照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要求稳妥推进“标准地”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提高供给效率,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   2.坚持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原则。全面完成区域评估,发布控制性指标要求,明晰土地出让条件,确保“净地”出让,提高土地供应质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坚持全程监管、依法履约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标准地”用地企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监测核查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目标要求   1.2022年10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对具备条件的新增工业用地启动“标准地”出让。   2.2022年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先行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试点;到2023年底全市9个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供应。   3.2022年,先行示范的4个开发区至少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2022年12月底前,将“标准地”改革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4.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适时启动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评估,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逐步优化“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全过程监管,完善“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   按照“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建立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实时标准和全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估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其它需开展的区域评估;控制性指标包括: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环境标准、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置科研、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指标。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和市直有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标准,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地理条件,制定本旗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出让前准备   1.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工业园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鄂府发〔2021〕159号),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由旗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实现成果共享应用。   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评价正负面清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制定控制性指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模块制定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环境标准、用水指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类控制性指标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产业政策执行要求。   3.完成净地整理。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净地整理力度,确保出让前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   4.做好“标准地”出让土地储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编制并完善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在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前提下,可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    (二)按标出让   1.明确“标准地”各项指标。为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土地出让原则,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2.公开挂牌出让。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拟出让地块“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区域评估成果以“用地清单”的形式纳入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经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并将土地成交结果和地块“标准地”指标同步向社会公告。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承诺事项、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4.加强“标准地”权证管理。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书(首次登记),依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证书中应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产权不得整体转让”等内容,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标准地”转让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方仍需按照“标准地”要求投资建设;转让时“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已经发生变化的,需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审批服务+企业承诺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基于企业自愿的原则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用地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场所、媒体完成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成果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审批事项除外),保证项目拿地后在最短时间内合法开工建设;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拿地即开工”。   (四)对标验收   1.项目建设期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出现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行为,依法追究用地企业违约责任,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按约定要求用地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标准地”工业项目,根据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要求,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企业提出的延期建设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处置。   2.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自行发起的验收除外),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及有关事项开展限时联合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验收的,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项目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内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对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指标开展一次性联合达产复核验收,并根据达产复核情况,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验收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未通过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相关条款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违约责任按相关条款执行。   项目达产复核后,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监督管理   1.健全全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联合惩戒全过程监管机制,对“标准地”出让、项目建设、对“标”验收等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出让合同及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   2.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健全全过程信用档案,发挥信用评价作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职责分工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对“标准地”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机制,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及运营(市直管园区的控制性指标由市直部门确定;旗区管辖园区参照执行)。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完成开发区区域评估;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拟出让“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出台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负责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核查、监管和竣工、投产复核等开展联合监管验收工作;负责为企业提供部分事项或全流程代办服务;负责总结“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进行推广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要求及指标动态调整,负责项目从拿地前、后到动工建设的全流程跟踪协调服务;协助建立产业经济指标核查机制,指导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三)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容积率、区域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价标准;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建筑系数、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标准及指标动态调整,出具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挂牌出让文件应明确“标准地”具体建设要求,并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性文本;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实施项目决策咨询服务,负责制定项目产业准入条件、产能、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标准及指标动态调整;协助建立产业经济指标核查机制;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五)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排放总量审核及指标动态调整;参与市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人防、消防安全标准;监管业主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设计施工;负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等事项;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七)市税务局主要职责。负责“标准地”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税费服务与监管工作。负责制定亩均税收的标准要求及标准动态调整;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八)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工作,制定文物保护标准;负责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九)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十)市气象局主要职责。负责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制定气象安全标准; 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十一)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等工作;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十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参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监管。   (十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在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标准地”公开出让公告、挂牌出让文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建立“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跟踪问效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组织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标准地”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消极应付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及时总结经验。市级相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试行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举措,总结典型做法,确保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成效。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旗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方案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3.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10-27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瓜果蔬菜和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3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一产重塑行动,持续发展壮大瓜果蔬菜和小杂粮产业基地,着力打造绿色果蔬和有机小杂粮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瓜果蔬菜产业扶持政策   (一)新建日光温室。对新建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经农牧部门审核备案按棚内净面积每亩补贴6万元。   (二)新建拱棚。对新建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经农牧部门审核备案,按建设费用的40%进行补贴,棚内净面积每亩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三)闲置废弃温室大棚修缮。对已建成相对集中连片10亩以上,闲置2年以上的废弃温室大棚,经修缮可重新利用的,按修缮投入的40%进行补贴,棚内净面积亩均补贴不超过2万元。   (四)规模化生产。对种植瓜果蔬菜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并采用标准化种植技术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奖励。    (五)标准化育苗中心。对新建年育苗能力超过500万株(穴盘每穴双株以上的按1株计算),采用集约化穴盘育苗的标准化育苗中心,按建设费用(土地相关费用除外)的40%进行补贴,建成后须连续保持育苗生产三年以上,否则收回补贴资金,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育苗并销售500万株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30万元奖励。   (六)果蔬冷链建设。对新建或续建并服务于当地种植户,净库容在300立方米以上的果蔬冷藏保鲜库按每立方米200元、果蔬气调贮藏库按每立方米400元的标准补贴;原有设施改建的,按建设费用的4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加工企业建设。对新建的瓜果蔬菜加工(脱水、制酱、榨汁、分选、包装等)项目,按设备购置费用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瓜果蔬菜农机购置。稳步提升瓜果蔬菜产业发展机械化水平,积极引进推广适宜瓜果蔬菜播种、植保、收获等环节的作业机具。对未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目录,但已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机具,由旗区农牧局审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后,参照国家农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不超过购机费用的30%)。   (九)技术示范推广。积极开展瓜果蔬菜产业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试验示范区建设、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二、小杂粮产业扶持政策   (一)坡改梯建设。在水土流失严重的梁峁山区,支持坡耕地改造为梯田,一次性给予每亩800元的补贴。   (二)集水窖建设。积极改善梁峁山区农田灌溉条件,在适宜建造集雨集水设施的旱作区域,对新建且能够有效运行的集水窖,按建设费用的40%给予补贴。   (三)规模化生产。对种植小杂粮规模达到200亩以上,并采用标准化种植技术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奖励。   (四)加工企业建设。对新建的小杂粮加工(分选、包装等)生产线,按设备购置费用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小杂粮农机购置。稳步提升小杂粮产业发展机械化水平,积极引进推广适宜小杂粮播种、植保、收获等环节的作业机具。对未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目录,但已取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机具,由旗区农牧局审定,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后,参照国家农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不超过购机费用的30%)。   (六)技术示范推广。积极开展小杂粮产业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试验示范区建设、良种良法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该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2022—2025年,市财政每年投入5000万元。同时,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2〕2号),优先对瓜果蔬菜和小杂粮产业发展给予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对未列入本扶持政策和需要突破本扶持政策的“新、精、尖、特、大”型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机制确定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瓜果蔬菜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出台促进瓜果蔬菜和小杂粮特色产业发展15条措施    视频解读:鄂尔多斯市出台促进瓜果蔬菜和小杂粮产业扶持新政策   

    2022-10-18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市优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调优种养结构、调大经营规模、调强加工能力、调长产业链条,逐步形成“良种繁育+标准化育肥+精深加工+品牌销售”一体化肉牛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全力将我市打造为优质肉牛良种繁育基地、养殖基地和高端牛肉精深加工基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肉牛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和放大效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肉牛产业发展,原则上每年投入1亿元,根据项目进展和基金落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母牛繁育基地和肉牛育肥基地、屠宰、精深加工、冷链仓储和销售、产业链延伸配套服务等进行股权投资,全力推动肉牛产业发展。   二、支持大型繁育场建设。对新建或扩建且能繁母牛5000头和10000头以上的大型繁育场(包括自繁自育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企业主体在养殖场基建、设施设备等方面总投入不超过3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2000万元。   三、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通过“先见后补”的方式,即“见牛、见手续、见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对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4000元;通过“见犊补母”的方式,对从国内种牛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的基础母牛见犊的,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备案后,每头补贴2000元。   四、支持良繁体系建设。对养殖场户使用优质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肉牛扩群增量,每头能繁母牛每年提供2支优质肉牛冻精,每支补贴30元;支持和培育肉牛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通过“先增后补”的方式,即“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档案”,对当年配种在100次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每新增一头犊牛给予奖励260元。   五、支持标准化育肥场建设。引导农牧民发展适度规模肉牛养殖,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育肥场(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或育肥牛存栏200头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基础母牛50头或育肥牛100头再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   六、支持户繁企育联农带农发展。大力推广“户繁企育”合作养殖模式,养殖企业负责种牛繁育和犊牛回收育肥,养殖户负责饲养基础母牛和交售犊牛。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展“户繁企育”的养殖户,向企业交售达到标准的犊牛,一次性给予奖励500元/头。   七、支持合资建场。大力推广“村集体建场+养殖主体经营”发展模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利用专项债新建养殖场或利用土地资源等与龙头企业共同合资建场,并通过租赁、分红等方式不断壮大集体收入。市本级在专项债、金融支持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八、支持饲草料基地流转。大力推广“合作社+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鼓励农牧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与肉牛养殖企业合作,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农牧民收入。对向肉牛养殖场流转土地合同期3年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亩每年奖励100元。   九、支持精深加工建设。对现有加工厂提标改造进行补贴,提标后年加工能力1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加工厂补贴,新建年加工能力3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加工能力5万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的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0万元。   十、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经费,支持开展优质肉牛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肉牛品种选育、肉牛育肥、高效养殖技术及牛肉精深加工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本政策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2022—2025年,市财政每年投入2亿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内容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在项目实施中,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项目资金要向重点项目集中集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肉牛产业发展,集中力量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优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图解: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出台优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2022-10-17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市奶业高质量发展,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自治区奶业振兴相关扶持政策,在合理整合衔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2〕18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种源基地建设   (一)育种企业奖励。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在自治区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奖励500万元。   (二)进口良种母牛补贴。补贴奶牛养殖场户、奶农养殖合作社进口的良种母牛,补贴方式“先见后补”,即“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进口牛系谱档案、见购买人”等“四见”后给予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00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2000元。   (三)性控冻精补贴。对奶牛养殖场户使用优质性控冻精给予补贴,补贴采取“先见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后,在自治区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120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80元。   (四)性控胚胎补贴。补贴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在自治区对使用国产和进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场价格补贴50%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性控胚胎价格的50%。   二、支持牧场建设   (一)新建规模牧场奖补。一是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市、旗两级按照自治区补贴资金的20%增加配套。二是奖励新建100—3000头规模奶牛养殖场。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100头规模养殖场(不含犊牛),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头再奖励20万元。此项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叠加享受。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场“三通一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奖补资金在奶牛存栏达到补贴标准后予以兑现。   (二)高端有机牧场奖励。鼓励和支持牧场有机认证,推动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认证。对2021年以后经国家权威等级认证且存栏1000头以上的高端有机牧场,市本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头再奖励50万元。   (三)中小牧场提升改造补贴。对奶牛存栏50—800头之间的中小养殖场提升改造进行补贴,每个平均补贴60万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补贴48万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12万元。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三、支持饲草基地建设   (一)饲草收储补贴。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草料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每吨补贴30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20元。对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500亩以上,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奶畜养殖场户建立购销合同的种植户、种养结合户以及种植企业,按照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新增规模化苜蓿草种植企业补贴。自2022年开始,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在自治区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的基础上,市本级再补贴5万元。   (三)饲草料基地流转奖励。大力推广“合作社+农牧民+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鼓励农牧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与奶牛牧场合作,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农牧民收入。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向奶牛牧场流转土地合同期3年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本级每亩每年奖励100元。   四、支持乳制品加工能力建设   (一)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其中自治区补贴100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100元。   (二)生鲜乳喷粉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的,按照收购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其中自治区补贴400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400元。   (三)地方特色乳制品标准化加工补贴。对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或已获SC认证的加工企业,每个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万元,市、旗两级配套补贴2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五、支持主体培育   (一)新建乳制品加工厂奖励。以培育乳制品龙头企业为抓手,鼓励和支持大型乳品加工企业在我市建设乳品加工厂,对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新建日处理鲜奶2000吨以上的乳品加工厂,市本级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二)乳企上市挂牌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成功上市的乳企,在享受《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鄂府发〔2021〕306号)中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市本级一次性再奖励500万元。对已上市乳企在我市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享受《鄂尔多斯市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鄂府发〔2021〕306号)奖补的基础上,市本级一次性再奖励500万元。   六、强化疫病防控   奶牛两病防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企业,在自治区补贴布病A19疫苗价格50%的基础上,市本级再配套补贴疫苗价格的50%。在自治区补贴结核病检测费用50%的基础上,市本级再配套补贴检测费用的50%。   七、强化要素保障   (一)用地政策支持。认真落实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与用地标准等方面对奶业发展给予支持,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奶畜生产。   (二)金融政策支持。认真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等金融支持政策和《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鄂府发〔2022〕2号)相关政策,解决奶业振兴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奶业协调发展。   (三)专项债支持。通过申请专项债新建以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主要内容的奶业发展园区,在专项债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四)设立专项奖补。对奶业振兴承担配套资金较多、推动力度较大的旗区,通过奖补的形式给予支持,全力推进奶业振兴。   本政策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2022—2025年,市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与国家、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措施内容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实施中,项目资金要向重点项目集中集聚,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集中力量推动奶业振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图解:鄂尔多斯市出台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2022-10-13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项金融赋能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鄂府发〔2022〕10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十项金融赋能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鄂尔多斯市十项金融赋能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稳住经济大盘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五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打造金融高地,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便利化原则,以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提质为目标,充分利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通过十项金融赋能具体举措,全面促进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精准对接,进一步加大对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普惠民生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为鄂尔多斯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贡献金融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社会融资规模稳定增长。全力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三年内每年累计投放贷款新增150亿元以上,存贷比高于上年水平;每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总量不低于40亿元;2022年实现企业上市融资50亿元以上,到2024年实现企业上市融资100亿元以上;产业基金、地方金融组织投融资规模持续增长。   (二)信贷支持领域不断优化。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好信贷重点支持政策,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022年超过18%,2024年达到22%;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022年超过10%,2024年达到15%;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2022年超过7%,2024年达到10%;科技贷款余额2022年超过4亿元,2024年达到8亿元。   (三)财政金融联动效应有效放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三年内每年政府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和银行贷款达到2.5倍以上;政府性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对信贷投放的增信作用持续增强,放大倍数达到6倍以上;政府贴息资金引导相应贷款利率比市场贷款利率下降至少1个百分点。   (四)信贷服务质效显著提升。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更加健全,服务意识持续提升,金融产品日趋丰富。三年内每年增加小微企业“首贷户”1000户以上,无还本续贷金额保持100亿元以上;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2022年超过8亿元,2024年达到20亿元;小微企业在保户数2022年超过2500户,2024年达到6000户。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金融赋能生态产业和绿色低碳转型。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引领,协调推动金融机构用好央行利率1.75%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和3000亿元额度的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支持全市清洁能源快速发展、工业领域能效提升、传统煤炭高效利用。出台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制定财政激励奖补政策,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生态产业和绿色低碳转型项目集聚,2024年绿色信贷余额超过500亿元。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沟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PPP等融资模式,力争“两大沙漠”“十大孔兑”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及矿山修复等生态产业项目三年内实现融资60亿元以上,“风光氢储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内实现融资2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进金融赋能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围绕全市18个重点产业链和“四个千亿”目标,每条重点产业链、每个工业园区匹配2家主办行,主办行同步参与产业链和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金融精准服务重点产业链和工业园区工作方案,完善产业链长、园区主任与主办行长定期会商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深度和精准度。常态化开展政金企对接、行长实地看项目、金融产品宣介等活动,推动符合融资条件的重大项目100%获得金融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与全市国有企业在融资、融商、融智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助力国有经济优化布局、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培育、辅导力度,全面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推动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力争2022年实现2家企业上市、5家企业挂牌,2024年上市企业达到10家、挂牌企业达到200家。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力争三年内发行总量超过60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三)推进金融赋能科技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全市现有的17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16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99家企业研发中心、7家新型科研机构以及“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发“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服务项目,推动鄂尔多斯银行等地法人金融机构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中心,扩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运用范围,每年科技贷款增速达到30%以上。加快30亿元科技创新基金募集和投资进度,通过天使投资、产业投资等方式,满足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的上市挂牌工作开展跟踪服务,加快企业成长步伐。(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推进金融赋能普惠中小微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金融机构落实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三年内下降0.6个百分点。依托现有融资服务线上平台,推动中小微企业社保、水电气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提供多维度信用参考数据,加快信贷审批速度、缩短放贷时限、提升信贷投放效率。推动市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规范业务经营、提升核心资产质量等方式,进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实现与自治区担保集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增强可持续担保能力。健全完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担保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制度,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见申即担”“见贷即担”。多渠道筹资设立5亿元三产服务业发展基金,由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运行,开展融资担保、贴息和风险补偿,将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5%以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商贸物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五)推进金融赋能打通两个循环。立足“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定位,引导金融机构加快研发与对外贸易特点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便利化服务。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对进出口环节短期贸易资金周转提供融资担保,确保外贸企业可通过订单、保单获得足额短期低息融资。引导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等金融机构设立专项信贷额度,加强对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新型物流园区、网络物流平台、冷链物流项目获得有效融资。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鄂尔多斯至呼和浩特高速公路项目、鄂延榆高铁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满足项目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六)推进金融赋能乡村振兴。引导政策性和国有大型银行机构加大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特色农牧业产业等各类涉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涉农信贷余额三年内增加100亿元。在原有1亿元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的基础上增加5000万元,力争实现10倍放大效应,形成15亿元信用贷款规模,并根据运行情况增加基金额度,有效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以行政村为服务单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50个以上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点,开展社保卡办理、移动支付、信贷融资等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两权抵押贷款、活体质押贷款方式,有效盘活农牧民土地、住房、活畜等资产,确保相关贷款增速每年达到30%以上。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完善农牧业保险产品体系,提升农牧业保险保障覆盖面,满足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推进金融赋能普惠民生。实行“政府+企业”双管家服务模式,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金融服务中心,广泛宣传各类金融产品,提供金融业务咨询服务。推动金融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银医一卡通、就医信用支付、医保公共服务延伸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强化医疗医保便捷服务。支持教育基金增资扩容,发挥奖优助贫和推动教育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贷款,满足居家社区养老、医养融合等项目的长期、低息贷款需求。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退伍军人、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10类人员创业就业和复工复产。推动金融机构优化核心城区网点布局,打造金融服务15分钟便民圈。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拓展符合银行业统一标准的二维码、手机闪付等各类移动支付产品,持续提升移动支付便民服务水平。落实各级政府为全市216.8万城乡常住人口购买政府救助保险,提供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传染病等方面的民生保险保障。(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中心、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八)推进金融赋能文旅消费提档升级。提升金融服务文旅产业的能力水平,多渠道筹资设立3亿元文旅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市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合理增加文旅产业信贷供给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黄河“几”字弯、城川红色文化旅游区等优势区块的金融支持,开发景区收益质押、商标质押贷款等特色贷款产品,对文旅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自治区星级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个体工商户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全市文化和旅游消费集中区域设立营业网点或ATM机,满足商户和游客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金融机构加强与文旅部门合作,通过联合发行特色文旅信用卡、文旅消费券等方式,对持卡、券在文旅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的用户,给予一定折扣优惠,提升文旅消费活跃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九)推进金融赋能城市建设管理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围绕鄂尔多斯打造生态宜居公园城市目标,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城市绿地公园、慢行步道、公共交通以及配套收益性项目建设,加大对绿色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智能化网格化建设,以康巴什区“多多评·码上生活”社区智能综合服务平台为试点,探索嵌入金融服务模块和金融应用场景,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力推进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放贷等领域潜在风险的防范和排查,加快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力争2022年底陈案善后处置率达到70%,2024年完成陈案善后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领域社会矛盾隐患。(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大数据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推进金融赋能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运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市场化融资模式,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存量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债务重组、平滑基金等多种方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将政府隐性债务、国有企业经营性债务利率控制在4.5%左右。积极协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置盘活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2022年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2024年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良好、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利用好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相关政策,确保全市出现债务风险的产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等重点企业得到快速、有效支持,切实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大企业债务到期兑付、中小企业“两链”等风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金融赋能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旗区、各部门要坚持改革思维、底线思维、乙方思维、靶向思维,进一步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按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实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金融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   (二)配套支持政策。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和各金融机构的优惠信贷政策,强化融资担保、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的协同运用,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配套措施,确保发挥最大效应。要积极谋划支持金融发展的激励机制,在金融集聚区空间规划、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业有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构建考评体系。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建立专门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总结工作成效。对成效突出的旗区、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扣减相应考核分值。对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政府性存款倾斜和其它奖补激励措施;对支持不力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并扣减财政竞争性存放指标相关分值。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召开《鄂尔多斯市十项金融赋能行动方案(2022—2024年)》新闻发布会   

    2022-08-10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府发〔2022〕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国 (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当好全区经济“稳”的压舱石、“进”的排头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给予在线交易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其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产生服务费的50%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且经营满1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被自治区商务厅认为特色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按照运营面积每平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在线贸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他商品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其它商品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出口鄂尔多斯本地产品(非大宗产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五条 支持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直提店、直营店和O2O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200平米、经营满1年、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按照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体验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对建设海外仓面积2000平米以上、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建设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不含土地费用),单个海外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海外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租赁费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对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鄂尔多斯国际机场开通国际货运包机且一年内累计达6班次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使用中欧班列进出口跨境商品的,按已出台的对外贸易支持政策标准予以支持。对依托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1210”业务的企业,给予5元/单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对在鄂尔多斯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分公司且单个海外分公司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设立一个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设立面向鄂尔多斯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鄂尔多斯市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机构,年累计培训200课时以上,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及兑付办法   (一)建立跨境电商项目库,市财政设立1.5亿元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5000万元、2023年5000万元、2024年5000万元),发展跨境电商产业的旗区按照不低于市本级50%的标准匹配设立专项资金(市直园区匹配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由市、旗区按照1:1承担,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同类别资金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机构)按指南报送项目,项目资金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单独行文,不在本政策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