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2024-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位置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土地用途 土地取得方式 批准用地机关 批准用地文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1 康巴什区栖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2311-150603-04-01-444072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 康巴什北区青春山路以南、支路四以北、支路三以东G-05-15b地块 9471.0 5682.6 服务设施用地(R22) 划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鄂康政发〔2024〕41号 地字第1506032024YG0003487号 2024.5.6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0477-8581471、0477-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2024-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 (个人) 项目建设依据 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 拟建设规模(㎡) 用地性质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1 康巴什区会展中心二期项目 2404-150603-04-01-697062 鄂尔多斯市通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鄂府发〔2024〕2号)、项目备案告知书2024-150603-04-01-697062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十路以南,西经十路以西,鄂尔多斯大街以北A5-01a地块内 18693.0 13085.1 文化用地(0803) 用字第1506032024XS0005457号 2024.5.9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0477-8581471、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2024-05-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 (个人)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备注 1 康巴什北区支路六道路及配套管网工程 2209-150603-04-01-63247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康巴什北区 道路全长358.36米(中心线),红线宽12米 建字第1506032024GG0011410号 2024-5-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划设计方案的相关情况,请登录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http://zrzyj.ordos.gov.cn/官网,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进行查看。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0477-8581471、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2024-05-13土地要素保障是项目落地的关键。为保证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多举措开展项目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全力服务康巴什区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前介入,一次告知。对照重点项目表,提前将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清单函告各项目单位,并对相关要件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让项目单位一次性明白组件政策要求。及时通报用地报批政策要点和政策更新情况,第一时间补充完善组卷内容。 二是主动服务,提前审查。将项目选址范围套合一张图系统,提前审查项目报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城镇开发边界和管控线等强制性要求。同时确保勘测定界范围与系统数据一致,为项目单位节省时间。 三是专人负责,催办盯办。每个项目均安排专人负责紧盯报件组卷进展,每天督促加快办理。逐一分析每个项目报件当前进展情况和堵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帮助逐一解决落实。 四是加强沟通,跟踪落实。报件组织过程中,对外积极沟通协调,争取林草、发改等各相关单位协助支持;对内加强衔接,各相关业务工作组、二级单位全力配合;报件上报后,安排专人全程跟踪,及时掌握报件进程,查漏补缺,加快报件审批时效,确保顺利获批。
2024-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 (个人)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备注 1 泰宏铭悦府 2305-150603-04-01-241816 内蒙古泰宏能源有限公司 康巴什区金港湾汽车城片区伊克昭东街南、金港湾大道东、新增规划支路二西的S06-03b地块内 75218.60 建字第1506032024GG0008415号 2024-4-2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划设计方案的相关情况,请登录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http://zrzyj.ordos.gov.cn/官网,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进行查看。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 0477-8581471、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2024-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以下临时用地项目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面积 (平方米) 用途 申请单位 批准日期 使用期限 租赁金额 (万元) 1 万正康和山庄D区项目临时用地 位于康巴什北区乌仁都西路、田园路北G-07-11C地块内 7863 施工人员临时生活区 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内蒙古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4.4.23 2024.4.23-2026.4.22 25.589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 0477-8581471、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2024-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以下临时用地项目已经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批准,现对结果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面积 (平方米) 用途 申请单位 批准日期 使用期限 租赁金额 (万元) 1 万正康和山庄A、B区项目工人生活区临时用地 位于康巴什北区乌仁都西路、田园路北G-07-11C地块内 1153 施工人员临时生活区 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 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4.4.24 2024.4.24-2025.7.26 2.1792 二、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任一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东街国泰广场CBD行政办公区T1-T2裙楼鄂尔多斯政务服务中心3楼F区F307窗口 单 位: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邮政编码:017200 联系电话: 0477-8581471、8581164 联 系 人:孙强、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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