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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   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2〕4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22〕276号),根据《关于印送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名单的函》(环办综合函〔2023〕432号)等文件要求,高质量推进我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立足“煤炭+”资源禀赋和能源化工主导产业特点,通过创新实施路径、技术措施、政策机制、管理体系等,探索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模式,加快催生基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质生产力,助力形成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美丽“暖城”,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协同增效,源头防控。坚持系统观念,紧盯污染物与碳排放主要源头,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牢牢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方向,加强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先进技术研发与应用,积极探索推广新技术、构建新机制,以技术创新、要素创新锻造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新质生产力,打造多层级标杆示范。   统筹融合,系统优化。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突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优化治理目标、治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建立完善协同治理体系,一体推进减污降碳。   (三)主要目标   立足“煤炭+”资源禀赋和能源化工产业等特点,聚焦能源、工业、交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实践。通过三年试点建设,污染物和碳排放核算和监测基础能力显著提升,探索形成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理的工作模式,充分激发企业自主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的主动性,碳排放强度下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显著进展,探索形成能源、煤化工和交通等重点领域以及企业、园区和城市等不同层面协同创新模式。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87%以下,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替代燃煤发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亿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相较2023年分别下降923吨、553吨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提高10%以上,成为能源资源型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   2024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全面展开,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推动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积极打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3%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00吨、100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稳步下降。   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任务全面落地实施,出台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全市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打造10个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或标杆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6%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300吨、200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较2020年下降16.5%。   2026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建立以重点企业信息台账为基础的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理机制,重点领域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单和一批典型案例,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充分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对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促进作用。打造10个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或标杆项目,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相较2023年提高10%以上,当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分别下降423吨、253吨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   表1 创新试点核心指标目标体系   序号   指标   2026年目标值   1   NOx、VOCs排放总量   相较2023年下降923吨和553吨以上   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相较2020年下降17.5%以上   3   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5000万千瓦以上   4   煤炭消费比重   <87%   5   全市新能源电量占比   >35%   6   6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   <290克标准煤/千瓦时   7   再生水利用率   ≥78%   8   新能源替代燃煤发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   1亿吨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70%   10   打造标杆企业、项目数量   >20个   11   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管理政策   2项以上   12   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   相较2023年提高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可再生能源发电协同生态治理+绿电大规模消纳+煤电耦合”源头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路径   1.大力推进“生态+可再生能源”模式。推进大规模“光伏+生态治理”建设,深入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推进库布其沙漠防沙治沙“光伏长城”建设,结合采煤沉陷区、复垦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加快建设大规模、集中式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基地,率先打造库布其沙漠“光伏+生态治理”基地、毛乌素沙地风电基地。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全方位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能力。推动实施市场化新能源项目,依托绿电资源,全力发展绿电偏好型产业,不断壮大绿电消纳规模。实施绿电进园区,推动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系统为园区工业生产供能、为电动重卡供电。实施绿电进农村牧区,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农村牧区冬季取暖。实施绿电进矿区,开发露天排土场和采煤沉陷区等生态治理区配置用于矿用重卡等新增矿区用电、在运燃煤电厂用电等应用场景。新建新能源电站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结合风光氢储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布局就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推动规模化绿电制氢,科学合理安排风电、光伏+储能制氢建设规模,探索直接太阳能光热电驱动大规模制氢制氧技术,通过利用错峰上网的富余电力制氢,优先在大型工业企业聚集地区及氢能应用示范区推广谷电制氢示范项目。以绿电制氢替代煤制气,降低工业用煤量,“以氢换煤”助力煤化工脱碳。到2025年,绿氢产能力争达到20万吨/年。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电量占比大于35%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形成煤电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加快退出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和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耗、供热和灵活性“三改联动”,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超临界及以下纯凝机组优先开展供热改造,其它机组开展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积极推进智能电厂建设。推进新建智能电厂示范工程,实现电厂的智能控制与优化运行、降本增效与价值提升。到2026年,力争完成1224万千瓦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火电60万千瓦以上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小于290克标准煤/千瓦时。(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二)推进工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   1.打造“现代煤化工延链补链+绿氢耦合+高效碳捕集利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路径。实施“煤化工+绿氢/绿氧”耦合工程,重点在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等煤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补入氢气,推动氢能替代多元化试点示范,推动降低现代煤化工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放。统筹推进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发展,依托乌审旗绿氢制甲醇项目,开展“风光发电—电解水制氢—二氧化碳捕集”制甲醇、航空煤油等示范。推动绿氢制氨、绿氢精细化工发展,进一步延伸甲基叔丁基醚、甲醛、醋酸等产品生产,延伸绿色化工产业链。对标能效标杆水平和碳排放限额,引导存量煤化工项目开展工艺设备、公辅设施更新和生产智能化改造,优化企业热能供需匹配,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实现生产过程减排。推广新型、高效、低碳的节能节水工艺,大力实施煤化工项目节水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水冷转空冷、污水处理回用等节水工艺和设备,支持重大现代煤化工项目使用中水、再生水、疏干水。充分挖掘新质生产力要素赋能煤化工行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转型潜力,锻造基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质生产力。到2025年,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推动焦化等其它重点工业行业减污降碳协同。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完善能耗“双控”相关工作要求,严控“两高一低”项目新增产能。精准聚焦焦化、电石、铁合金等重点行业,实施节水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推广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循环用水、废水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应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装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能效基准值水平以下产能进行技改升级。在建材等行业全面加强炉窑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推广工业循环水余压能量闭环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工业燃煤机组烟气低品位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在冶金行业推广锅炉烟气深度冷却技术、烟气废热锅炉及发电装置,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化工行业实施余热利用、电石炉尾气利用、铁合金尾气利用改造。加快水泥行业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引导电石渣、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纯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50%,烧碱领域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40%,电石、焦化、铁合金、电解铝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底前,焦化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推动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终端用能领域以电代煤、以电代油,在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杭锦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工业园区推进工业电密炉、热泵、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应用,推动新增热负荷电能替代。统一建设供热管网和供电线路及设施,进行热电一体化设计、建设和输送,降低企业用电和用热成本。支持蒙苏经济开发区建设“样板型”零碳产业园,形成布局结构合理、功能要素齐全、上下游产业配套、产业技术领先的零碳园区。在棋盘井产业园、蒙西产业园、大路工业园区等产业门类较齐全的园区开展系统性节能技改,充分利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能源品位,实现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的循环、互补利用,提升园区整体能源利用水平。加强园区污水收集处理、集中供热等减污降碳协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有工业蒸汽需求的园区建设集中供汽动力岛。督促指导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定期调度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指导建立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方法,推动出台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政策,引导重点企业积极参与创新试点工作。引导其它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潜力评估,鼓励打造标杆项目和企业,积极探索符合园区特点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模式。到2025年,新增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不少于5家,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50%,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新能源消纳比例达到80%,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余热采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三)推进交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   1.加快形成“散改集+公转铁+智慧物流”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持续推进铁路进矿区、园区项目建设,大力推动煤炭、焦炭、矿石、高岭土、尿素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实施煤炭等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推动煤基大宗物料通过全封闭的管带机输送至厂区各车间,提高运输效率、有效避免扬尘污染。提高运输车辆数字化调度水平,实现集中高效调配,降低集装箱空重换装时间。到2025年,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转向铁路的比例达到5%左右,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专用线接入及覆盖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矿区、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比例达到8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进煤炭开采运输领域新能源重卡及专用车辆的推广应用,实施新能源重卡、矿卡替代工程,推进“数字陆港”新能源重型卡车示范应用。优先在矿区煤炭短倒运输环节替换氢燃料电池重卡,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协同氢能矿用重卡应用的综合示范。构建“车企+矿企+村集体+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盘活土地、资本等资源要素,推动矿卡短途倒运电动化模式创新示范。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市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扩大绿电在新能源汽车中的应用。到2026年,氢燃料电池重卡保有量达210辆,力争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期间新能源重卡达到10000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四)推进农村牧区减污降碳协同   1.推动农村牧区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加强农村牧区电网建设,提升电气化水平。采取“公司+项目+村民入股”的模式发展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将光伏与现代农牧业、养殖业、清洁供暖等进行有机结合,探索建设一批“零碳嘎查”“零碳苏木”示范项目。全面推行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工程,优先利用绿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当推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到2025年完成城中村和城边村燃煤散烧改造任务的60%以上,到2026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2.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态循环农牧业体系,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广“生态养殖+绿色种植”“养殖场(户)+第三方处理机构+种植基地(农户)”等模式。以集中进行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全量化能源利用模式,以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沼气利用并重的厌氧发酵技术路线为重点,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生态建设领域减污降碳协同   1.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系统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推进准格尔旗黄天绵图地区、达拉特旗高头窑地区、东胜区潮脑梁地区等相邻矿山企业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修复治理。在修复方案设计中,鼓励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在注重经济可行基础上突出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导向,优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以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质效。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形成荒漠化综合治理新模式。通过工程固沙、种植灌木林、种草改良等方式,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草原生态修复。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以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等为重点,全面实施区域性系统治理项目,加快沙化土地治理。库布其沙漠重点抓好“一段三带两区”建设,毛乌素沙地重点抓好“一廊两带三区”建设。到2026年,实现库布其沙漠和毛乌素沙地治理率持续“双提高”,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双缩减”,库布其沙漠新能源治沙面积达50万亩以上,完成毛乌素沙地治理,全市风沙危害与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提高生态系统自净能力和碳汇能力,打造国家生态治理典范。(牵头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环境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提高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水平。统筹推进水泥、焦化、钢铁行业及煤化工动力等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与节能降碳。针对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督促其提升节能降耗管理水平;针对计划或正在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协同推进节能降碳改造。推进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一体化控制技术在天然气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应用,有效减少或消除设备泄漏和工艺排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推动煤化工、焦化、电石等行业重点企业优化环境治理工艺,提升环保设施运行效率。到2026年,全市NOx、VOCs排放总量相较2023年分别下降923吨、553吨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提高1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水环境治理协同。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推动矿井水绿色节能脱盐,推进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推动矿井利用周边电厂、煤化工项目的蒸汽余热或与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相结合,探索采用低温多效蒸发等热法脱盐,推动绿色节能脱盐,并将结晶盐作为化工原料资源化利用或统一安全处置。推动构建“点源—污水处理厂—湿地—再生水用户”的整体递进式再生水循环利用模式,推进建设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人工湿地项目。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外水入渗入流、倒灌排查治理,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推进污水处理厂高效低能耗设备应用。鼓励污水处理厂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充分利用生物池、调节池、二沉池、初沉池、滤池等池顶以及鼓风机房、脱水机房、综合楼、综合处理车间等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组件。到2026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8%、非常规水利用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集合产废企业、利废企业及政府等各方力量,在准格尔旗、乌审旗、鄂托克旗差异化打造煤矸石、粉煤灰、气化渣、冶金渣等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支持达拉特旗开展渣盐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动煤矸石在矿山采坑回填、井下充填等规模化利用,扩大在路基材料、土壤改良、农田改造等方面的应用。推广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路线,探索同步利用粉煤灰成分中含量最高的铝、硅两大元素制备铝硅合金。合理地分级分选气化渣成分,制造水泥、陶瓷等建筑材料,制造化肥作为土壤改良剂等多种产品,实现气化渣综合利用。推动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顺利运行。到2026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新增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气化渣利用率达到50%以上,综合利用重点项目数量共计超过20个。(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七)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支撑保障   1.创新减污降碳协同管理制度。制定《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针对旗区、工业园区、企业等不同层面,通过明确激励目标、方式和方案,激励全社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完善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制度,建立煤电、煤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管理台账,探索建立面向重点企业的污碳总量预期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2.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控制前沿技术攻关,率先应用绿电低碳先进技术。在煤炭开发中全面应用绿色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展高参数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600MW等级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燃料电池复合发电的示范应用。在苏里格经济开发区高标准建设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构建从技术研发、应用研发(小试)、放大示范(中试)到工业示范的煤化工技术推进体系,发挥全国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平台效能,推进煤化工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技术创新及示范应用,推动一批原创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实施全流程规模化CCUS(碳铺集、利用与封存)、二氧化碳先进高效捕集、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等示范应用。深入推进荒漠化防治科技创新,推广应用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装备,推动治沙技术由传统低效向现代高效转变。在能源、煤化工等重点领域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单。(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3.强化减污降碳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建立减污降碳协同项目库,设立市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基金,通过“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自主持续推进减污降碳协同的主动性。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领跑者计划,设立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奖,对领跑者企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各旗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业园区)   4.加强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建设。依托重点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台账等相关统计基础,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数字化管理,实现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统计、分析、评估和监管功能。在碳排放监测试点和污染物在线监测工作基础上,探索火电、煤化工行业开展碳排放和污染物协同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   5.打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围绕能源、工业、交通、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聚焦可再生能源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低碳运输、荒漠化防治等,打造一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和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里格经济开发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凝聚工作合力,主要领导作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将试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教育。借助新媒体等大众传播渠道,系统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和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策解读,激发重点企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宣传引导,分级、分类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强化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三)加强培训交流。通过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等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组织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赴先进地区和企业开展现场观摩,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   (四)加强监督考核。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评价结果运用,分年度开展试点成效评估。将试点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暖城”建设考核体系,逐步形成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生态环境考核体系。   附件:1.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任务清单    2.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重点项目清单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2024-09-30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府发〔2024〕5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深化“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和“英才兴蒙”工程,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科技创新上“闯新路、进前列、创一流”,坚持普惠与精准兼顾、研究与转化并重、存量与增量累进原则,迭代升级“科技新政30条”,助力打造全国一流创新生态,赋能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一)支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面向国际科技前沿,申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对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布局建设的实验室(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科研经费、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支持政策上不封顶。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建设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期前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亿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在重点关键领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期前5年给予最高5亿元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重大科研平台,按类型、级别和建设运行绩效,持续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打造重大科技创新载体   (三)支持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支持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期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支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支持科技园区。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实现晋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综合评价前5名、6—10名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验收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农牧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国家、自治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类型和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支持“人才科创飞地”。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飞地”,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市级“人才科创飞地”以三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考核优秀的,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组织部)   (七)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加快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实施科技“突围”重大项目。围绕“五大领域”“八大方向”,引进重大原创性、前瞻性项目落地研发孵化,给予持续滚动支持,力求在一两个点上取得突破,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产出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国有企业主动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投资科技“突围”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支持实施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四个世界级产业”技术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开展科研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支持承接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我市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示范,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专项拨款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配套经费的,给予足额配套。(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引进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输出技术的单位,按照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给予1:1配套补助。支持面向全国全球举办“鄂尔多斯杯”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并落地我市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运行补贴。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研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科研中试基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企业“三清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增“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双倍增”。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量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统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承担“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九)支持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国家认定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认定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   (二十)支持科研经费。在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推动建立部省联合、厅市联合科研专项机制,参与设立联合科研专项基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创新主体实施科研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并根据上年度研发情况逐年增加,自选课题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将40%以上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对与高校合作建立的研究型学院,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支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对评价优良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   (二十二)放权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投入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非财政经费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验收后可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确认。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属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经费预算+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旗区、园区、企业合作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载体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的实验室、中试及实证验证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支持,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对全职引进、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择优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在我市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我市建成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市政府科技顾问,按贡献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再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五)支持本土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全职工作、经培养达到拔尖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同等享受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支持;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持续给予最长10年稳定支持。设立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构筑一流创新生态   (二十六)支持旗区科技创新。对列入全国创新型县(市)的旗区,验收评估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创新活动。对研发经费投入目标完成好、质量高的旗区,给予研发经费奖补。对旗区、园区重点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支持旗区建设中试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按照建设运行情况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七)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补,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将技术经纪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序列。对“蒙科聚”鄂尔多斯创新驱动平台用户,以积分制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适当放宽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亏损容忍度。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规模,规范发展“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融资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常态化开展科创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向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精准推送、科技项目路演推介、投融资对接、咨询策划等服务,联合投融资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频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相关国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九)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可予以结题验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违反国家地方政策要求,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免予问责。(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   八、其它事项   (三十)做好政策衔接落实。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介、解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本级财政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加强对旗区、部门落实政策的督促评估。做好新旧政策落实衔接。本政策施行期间,同时符合市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本政策需要增补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商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补充政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后,视为本政策的一部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科技新政30条”2.0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解读(“科技新政30条”2.0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   

    2024-09-26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6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全面盘活全市水资源存量,充分挖掘各行业节水潜力,加快推进水权交易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4〕125号)和《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四水四定”原则,健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畅通水权交易渠道,加强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水权交易流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量水而行,明晰水权。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水权分配的重要依据,精准分配水权。   (二)盘活存量,挖潜增量。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梳理盘活闲置水权,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三)改革创新,循序渐进。突出问题导向,大胆创新探索,先行开展黄河水权交易,逐步开展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源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四)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作用,强化水权分配、交易监管,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水权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黄河水权交易实现平台交易“应进尽进”。到2030年,建立多水源、多领域水权交易市场,水权市场化交易更加规范,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全面发挥。   四、工作任务   (一)明晰初始水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旗区用水管控指标分解,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户水权确权。水权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的水权、灌溉用水户的水权、公共供水管网或者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的水权、取用非常规水资源用水户的水权。   (二)强化制度建设   明确不同水权类型的确权方式,梳理细化闲置水权认定和处置流程、水权交易流程,建立水权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水权价格体系。规范水权交易收益和支出管理,明确使用范围,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建设水权交易平台   由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全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并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建立市水权交易平台并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推进市水权交易平台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流程监管,促进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运行。   (四)统一水权收储   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收回的闲置水权统一收储,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收储期间未交易前的水权转让相关费用,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五)明确水权交易类型   1.取用水户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改造节余的水量经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价格收储,并依法变更取水许可手续。   2.区域水权交易。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区域节余水量向其他旗区交易,交易双方就水权交易事宜达成协议后,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协议内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不同的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以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交易。   (六)深度推动合同节水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过程、全行业、全社会节水。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已建工业项目全面开展排查,推进工业项目节水工艺改造,加快节水型企业创建,限期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联合具有节水工艺包的第三方机构,深度推动合同节水,投资实施节水项目,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将节约水权收储交易。   (七)有序开展水权交易   1.长期交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受让方用水项目建设进度、需水量、用水水平等因素,审查确定受让方交易资格,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按不低于现行水权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2.短期交易。全市统筹保障生活、生态、农业用水后,在满足条件的取用水户之间可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短期交易,交易价格依据受让方用水水平确定,不得低于现行价格。短期交易应在1个自然年内开展。   3.交易方式。同一水权交易标的仅有单一意向方,采取协议转让,不低于现行水价交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方时,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交易,起始报价不低于现行水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水权收储交易作为盘活水资源存量的重要手段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抓手,加强水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水权收储交易有序推进。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做好全市水权交易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协同配合,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交易全流程监管,细化交易流程,自觉接受取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促进水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水权交易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工作的关注度,为全市水权交易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   

    2024-07-22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6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   为高水平推进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下称园区)建设,擦亮“国字号”招牌,更好地发挥园区在推动全市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科技引领和示范作用,助力一产重塑,建设农牧业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立足园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对标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建目标,按照提升核心区功能、优化示范区布局工作思路,不断培育和壮大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农牧业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园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能力、人才孵化能力全面提升,切实将园区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农牧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为加快推进一产重塑、建设农牧业强市高效赋能。   (二)总体目标。到2027年,构建形成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引领,自治区级科技园区为支撑,市级科技园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农业科技园区体系。   ——创新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2027年,新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3个,自治区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2个,新培育各类平台载体50个以上;农作物及畜禽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成果转化能力持续增强。到2027年,推广应用各类农牧业新技术200项、新品种50个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示范达到50项,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5%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围绕主导产业科技赋能,打造形成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辐射带动强劲的产业集群,到2027年,科技园区农牧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   ——人才科创队伍不断壮大。到2027年,引进一批农牧业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农牧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到2030年,将园区建成农牧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化创新高地、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具备争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条件。   二、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空间集约、产业集聚、技术集成的原则,巩固提升1个核心区,优化调整8个示范区,推动构建“一核创新驱动、八区示范引领”的新发展格局。   (一)提升一个核心区功能,增强创新驱动能力。巩固提升园区核心区(达拉特旗万通现代农业园区)功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功能品质,培育新产业、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业态,建设智慧园区,将核心区打造成为集“科技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示范、科技人才培育、成果技术转化、数字技术集成”于一体的全市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中心,拓宽文化交流、科技示范、观光休闲等功能,将核心区打造为园区活力源头。到2027年,新建各类平台载体10个,孵化各类集成技术10项。[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二)赋能八个示范区,增强科技引领水平。围绕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三链融合”,紧扣科技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调整优化现有示范区布局,重点打造八个示范区。   1.东胜区绒纺产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围绕构筑世界级羊绒产业,引进一批技术领先、带动性强的羊绒科技创新企业,推动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发挥羊绒链主企业作用,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方面协同合作。打造羊绒小镇,策划丰富的羊绒旅游产品,打造鄂尔多斯羊绒文化品牌。到2027年,高附加值羊绒产品比重达45%以上。[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胜区人民政府]   2.达拉特旗生态农牧业示范区。以达拉特旗白泥井镇周边地区作为辐射区域,统筹布局绿色高产高效、优质高效增粮、高标准农田、单产提升、深度节水控水、盐碱地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粮食产能提升技术集成示范基地。以恩格贝生态示范区周边区域为重点,大力发展生态林沙产业,协同推进防沙治沙科技创新,形成“光伏+生态治理+有机农林+沙漠文化体验”多业态发展格局,建设防沙治沙技术集成示范基地。以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为核心区域,布局现代乳制品加工生产线,稳步提升乳制品精深加工能力,建设沙漠高端有机奶产业带。到2027年,力争粮食单产提高10个百分点;引进3家防沙治沙科技示范创新科研团队、5家沙漠农业企业;建成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1处,奶牛群体平均单产提高20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3.准格尔旗现代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区。以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示范推广,推动设施农业数字化、智慧化发展,辐射带动全市设施农业发展升级。辐射带动杂粮杂豆、特色林果等产业发展。到2027年,示范区设施农业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新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机械化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局,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4.伊金霍洛旗休闲农文旅融合示范区。以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苏布尔嘎镇为重点,依托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田园综合体、特色种养园区,推进休闲农牧业与乡村旅游宣传推介、产品服务、园区生产等深度融合,探索发展“研学文旅体验+数字农牧业示范”,带动乡村旅游业发展。到2027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突破200万人次,乡村旅游收入突破2亿元。[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5.乌审旗高端畜牧业养殖示范区。以无定河流域为重点区域,大力推广“户繁企育”“统养共富”等联农带农模式,推动“良种繁育+标准化育肥+精深加工+品牌销售”一体化发展,建设高端肉牛养殖技术产业示范基地。以乌审旗嘎鲁图镇为核心区,开展细毛羊高效繁殖、健康养殖、优质种质资源挖掘与利用等技术研究,建设鄂尔多斯细毛羊高效繁育示范基地。到2027年,高端肉牛养殖生产整体效益提高10%以上,细毛羊高效繁育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乌审旗人民政府]   6.杭锦旗库布其循环农牧业示范区。以黄河南岸灌区为重点区域,提升农作物、牲畜良种繁育水平,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动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以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为重点区域,加快发展甘草、驼奶等特色产业。到2027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达1.2以上,先进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杭锦旗人民政府]   7.鄂托克旗高效养殖示范区。推广“源牧场”养殖模式,建设世界级优质羊绒生产基地和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技术集成示范区。推进螺旋藻养殖加工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螺旋藻“保种、养殖、加工、研发、销售”全产业链开发,建设螺旋藻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到2027年,新建市级绒山羊保种场5家以上,培育超细、特细型核心群300群;建成中国螺旋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动螺旋藻深加工产品多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8.鄂托克前旗特色产业集成示范区。以鄂托克前旗昂素镇为重点区域,积极推进“大牧场”模式,发展智慧放牧和高端肉羊养殖,推动肉羊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营销,培育良种繁育、牧草种植、种养一体、饲料加工、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电商物流等全产业链业态,打造优质肉羊繁育技术集成示范基地。以城川镇为重点区域,大力发展特色果蔬产业,推进种植、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到2027年,建设肉羊育种生物工程技术中心1处,培育肉羊新品系4个以上,肉羊主导品种普及率达40%以上;种苗繁育能力达到1亿株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三、实施重点工程   对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标体系,实施科技创新转化水平、园区创新服务能力、产业综合效益以及融合文旅品牌影响力“四个提升”工程,全力争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一)科技创新转化水平提升工程。推进与科研院所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借助院士和专家团队优势,创新组建“一产业一专家一团队”模式,全面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攻关。到2027年,建立1个院士工作站、10个专家工作站、50支科技创新团队。依托“科技兴蒙”行动、“揭榜挂帅”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示范与推广,力争每年转化科技成果10项,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200项。建立种业创新平台,培育3—5个高产、优质、具有重大突破性的品种。[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园区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园区科技创新与服务中心、农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新型职业农牧民创新创业中心、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三中心一基地”建设,不断夯实园区创新服务基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1+2”乡村振兴人才专项培育行动,引育高端研发人才,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每年精准选派100名研究生、100名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加大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力度,提升农牧民职业技能,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指导、产业帮扶带动,加快培养新型农牧民人才队伍。到2027年,建设产业研究院1处、企业重点实验室5家、众创空间4家,培育孵化3—5家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成长潜力大的农牧业科技型企业,培养各类人才1万名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产业综合效益提升工程。围绕粮食、羊绒、肉羊、肉牛以及其他优势特色产业,强化科技创新赋能,提升农畜产品供给数量质量。组建农牧业产业联盟,发展“公司+合作社+大户”组织模式,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农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加快加工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研发应用,提升农畜产品附加值。到2027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园区农牧业科技贡献率达到70%以上,新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家以上,孵化1家上市企业,农企紧密型利益联结比例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融合文旅品牌影响力提升工程。拓展园区多元化功能,促进农文旅科深度融合,培育“农牧业科技+”新产业新业态。打造一批果蔬采摘园、休闲观光园、生态康养园,发展一批优质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持续提升园区产业附加值和影响力。引导龙头企业将标准化、品牌化贯穿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过程,全面开展“暖城多味”企业品牌认证,加大绿色有机优质农畜产品认证。到2027年,新建农业休闲基地10家以上、农业科普教育基地3家以上,新培育企业品牌10家以上,新认证绿色优质农畜产品5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形成一个管理委员会、一个创新服务联盟、一个联席会议制度的“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核心区+示范区”联动协调机制,优化园区投资运营管理机制。各旗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牵头单位,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力度,市、旗两级每年要预算安排资金并统筹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科技研发、人才培育等重点领域。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土地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土地向重点产业集中,优先保障科创企业用地需求。   (三)跟进监测评价。健全完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考核评价工作机制模式,强化园区动态管理,实行考核结果与项目资金申报挂钩机制。及时跟踪总结、宣传推广园区建设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培育挖掘一批园区发展标杆和样板。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解读   

    2024-07-22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服务暖城“新市民”0477系列措施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服务暖城“新市民”0477系列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服务暖城“新市民”0477系列措施   为提升“新市民”政策竞争力和吸引力,营造更加幸福无忧的环境,叫响“暖城新市民 0477欢迎您”宣传口号,凝心聚力办好“两件大事”和建设现代化鄂尔多斯,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落实人才新政2.0版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根据落户人员意愿实现想落尽落。鼓励“新市民”落户“暖城”,给予16至45周岁新落户人员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市、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新市民”落户专窗,开通事项办理“绿色通道”,整合各类落户优惠政策,结合帮办代办、上门办、周六日延时等服务,为“新市民”提供专属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旗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四暖”就业政策   (一)“暖业”增加优质就业岗位。增加新质生产力岗位。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应用创新城市。到2025年,新增紧缺专业人才和青年人才5万人以上,到2030年,新增紧缺专业人才和青年人才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增加新型工业化岗位。实施工业经济提升行动,鼓励能源、现代煤化工、新能源装备、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集群提能扩岗。每年带动新增就业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增加现代服务业岗位。实施新一轮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到2025年,新引进知名首店、旗舰店50家。加快建设消费中心城市,到2025年,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达到600家。出台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加快建设高质量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到2025年,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企业达到160家。每年带动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暖岗”大力支持稳岗扩岗。稳定公共部门岗位,适度扩大全市基层就业项目招募规模。每年招聘教师不少于1700人,市属国有企业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占比不低于3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支持保险稳岗。实施“暖商保”项目,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应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支持扩大实习实践活动。市外高校院所受邀组织选派的在校大学生、事业单位已确定的引进人选到本市实习实践的,按每人200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足1个月的可按周计发),最长补贴3个月。企业自行接收大学生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支付实习大学生生活补贴的5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1500元,最长补贴6个月。(责任单位: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暖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出“大学生创新创业一件事”服务,营造近悦远来的创业环境。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创业项目科技含量、社会效益等因素,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四个等级的一次性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创业项目予以不超过3年的滚动支持。首次在鄂尔多斯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带动就业,可享受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四)“暖才”重点支持青年就业。加快出台促进就业高质量发展一揽子政策,5年内促进10万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鄂来鄂就业创业(市外来鄂年均1万人以上),努力让“暖城”成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区内首选之城、全国优选之城。加强校地协同合作,支持“两本三专”等本地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到2026年,“两本三专”留鄂率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新能源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   三、实行“七优”服务政策   (一)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建立重点企业(项目)与劳动用工联动机制,促进人才与市场有效衔接,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常态化开展“暖城之邀”招才引智系列活动。每年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150场以上,提供不少于10万个就业岗位,促进就业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二)提供优质的住房保障服务。加大保障性住房资源供给,三年内通过存量改建、适当配建、集中新建、市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以上,其中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建9500套以上,全部面向本行政区域内供职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提供优质的便民生活服务。按照主城区社区居民出家门步行5分钟可到达便利店、10分钟可到达农贸市场(菜市场)、15分钟可到达超市的基本要求,到2025年,打造100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主城区80%以上区域实现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新市民”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我市基本医保待遇,对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和过敏性鼻炎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报销。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据实支付。(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五)提供优质的公共出行服务。为新落户的“新市民”发放新市民卡,可在一年内免费乘坐全市公交车,每年限额发放5000张。进一步优化公交线网,增加公交站点密度,三年内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交出行分担率提升至30%。对企业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厂矿、学校等场所开通公交专线,为园区企业职工出行提供更加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提供优质的婚姻登记服务。探索推行“互联网+婚姻”登记模式,高质高效服务群众“人生大事”。加强婚姻登记服务阵地建设,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进公园、进景区,发挥鄂尔多斯婚庆文化园以及大草原、大沙漠、大峡谷等特色资源优势,打造“暖城之恋”婚俗品牌。鼓励“新市民”在鄂尔多斯市结婚登记,以“多多评”物质积分奖励的方式发放1000元补贴,定向用于婚纱摄影等消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七)提供优质的政策咨询服务。在鄂尔多斯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开设暖城“新市民”政策专区,统一公开各部门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及事项办理链接,提供网上办、掌上办线上集成式服务。健全完善12345热线“新市民”相关政策知识库,推动“新市民”政策咨询、诉求办理“一号响应、一键转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四、实行“七无忧”保障政策   (一)求职无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筹集建设一批人才驿站,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求职大学生提供短期免费入住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求职大学生提供专属公交卡,可在30天内免费乘坐全市公交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安居无忧。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从市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和挂职交流人才在本市无产权性住房的,可最长3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工作地在中心城区的全职引进人才在本市无产权性住房且未享受市、旗区两级住房优待政策的,每月可按照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元/人、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重点高校本科生)1500元/人标准申请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降低“新市民”租房成本。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且未实物配租的“新市民”,每年户均最高可申领4300元租赁补贴。在我市无房的“新市民”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7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鼓励重大项目市内解决员工安居问题。根据重大项目用工规模实际需求和意愿,鼓励和帮助重点企业在市内建设生活基地,合理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企业、项目实际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生育无忧。推进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新市民”落户我市后即可享受当地生育补贴政策。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孕检补贴500元;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分别发放育儿补贴6000元、30000元;对在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分娩补贴;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0-6岁二孩和三孩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每生每学期分别给予1000元和25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萌宝驿站”社区智慧托育点建设,着力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到2026年,建成70个社区托育服务点,新增2000个托位数,城市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每千人达到5.1个,普惠托位率达到60%以上,满足“新市民”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四)教育无忧。落实教育同城待遇。“新市民”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员子女享受教育同城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政策,取得初中学籍后,可以在本地参加中考,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招生和录取办法,执行相同教育收费和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推动教育提质扩容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1%,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5%。全域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示范市,三年内新建、改扩建中小学50所,新增学位供给4.7万个以上。实施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到2027年,市域内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和优质普通高中合计占全市普通高中比例分别达到40%和80%。(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增强市内高校吸引力。支持“两本三专”实现“一校一研究院”建设,有序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3年内高质量建设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个硕士点、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打造3个自治区高水平专业群,力争到2026年全市在校大学生规模达到3万人左右,到2030年达到4万人左右。(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五)医疗无忧。加快医疗资源提质扩容,推动市妇女儿童医院、国家肝胆肿瘤精益化诊疗中心鄂尔多斯分中心建设,三年内打造1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6个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9个中医(蒙医)优势重点专科,引进100名高层次卫生人才,招聘1000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全市9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服务能力,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高水平同质化诊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养老无忧。出台支持发展银发经济政策措施,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全面擦亮鄂尔多斯“暖城颐养”养老服务品牌,到2025年,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100%达标,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5%,旗区级老年大学100%覆盖,创建10个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打造城镇“一刻钟”就近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进城无忧。加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有偿退出办法》《农村村(组)级集体收益股权退出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最大程度保护进城落户农牧民的集体收益权不受影响。在自治区率先开展“三变”改革,盘活农村牧区闲置资源资产,推广“统种共富”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大幅增收,把农村牧区劳动力解放出来,转入就近城镇择业就业、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依据政策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完善。各旗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依法定职权加大支持力度。   相关链接:《服务暖城“新市民”0477系列措施》政策解读

    2024-07-17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调整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调整方案》已经市五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   远景目标纲要调整方案   为使《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称《纲要》)更加符合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现将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比重、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两项预期性指标和《纲要》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关于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比重和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   为更好体现市情的新变化、发展的新要求、建设的新任务,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两率先两超过”要求,更加准确反映全市产业转型成绩,提振各方面加快转型发展信心,将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比重调整为清洁能源发电及装机占全部发电及装机比重,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目标仍设置为16%不变,清洁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比重目标设置为50%;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调整为制造业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目标设置为40%。   二、关于调整《纲要》部分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结合“十四五”以来世界格局变化以及我国发展阶段的转变,适时调整《纲要》内容。一是更新发展形势。从全球、全国、自治区和我市多个层面分析“十四五”下半程我市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我市攻坚克难提高发展质量的决心。二是完善指导思想。加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等内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市委提出的“三个四”工作任务,推动我市经济总量领跑全区、领跑中西部,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三是调整重大任务。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价值链水平”“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全方位融入国内国际市场”“推进社会高效能治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鄂尔多斯防线”等篇章中调整部分重大任务内容。   附件: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规划纲要部分内容调整对照表   

    2024-07-15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   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等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下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下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它安排依法设立并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需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企业外,其它国有金融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它部门管理。受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它部门、机构(下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五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负责研究拟订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和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指导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建设。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能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   第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深化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意识,引导全体党员干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章 职责义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   (二)组织编制国有金融资本发展规划,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找准发展路径,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五)对所出资金融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企业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监督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九)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十)委托其它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金融企业、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它职责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积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战略、自治区“两件大事”和我市“三个四”工作任务,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对重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九)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程序履行职责。   (二)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侵犯国有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三)履职过程中泄露未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   (四)派出股权董事对国有金融企业明显偏离政策目标甚至未能及时制止监管的套利行为。   (五)干预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市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金融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重大事项议案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议案、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议案和可能对国有金融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修订公司章程,制定修改重要公司治理文件,组成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或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方案。   (二)制定及修订发展战略。   (三)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四)法人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五)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六)资本规划方案,公司上市或股权融资方案,回购公司自身股票。   (七)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及续聘;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人(托管人)聘用、更换及管理费提取标准等有关事项。   (八)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赠与事项。   (九)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国有金融企业拟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事项,需先报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对于其中特别重大事项,再由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针对设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前,需由股权董事按照《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财金〔2023〕2号)相关规定,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进行审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酌情就其中的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针对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重大事项需报请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审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自行审批或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酌情就其中的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根据《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9〕138号)有关规定向国有金融企业委派股东代表,选派或提名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落实和维护出资人依法行使职权。股权董事分别就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和一般性议案提出专业判断,并按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向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报告或者提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鄂尔多斯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鄂党办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本细则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市委或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干部,具体为国有金融企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国有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国有金融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等,以及其他明确为国有金融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任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以事择人、人事相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选任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等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也可采取竞聘上岗、公开遴选、委托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受托人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对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综合考评结果应向领导班子反馈,并作为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调整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审核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并建立经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需客观反映响应地区发展目标、经营能力、风险控制等情况。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经营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作为确定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领导人员薪酬及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或受托人组织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科学合理编制财务季报和决算,依法依规报送财务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分析与评价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依法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国有金融企业因特定经济行为需开展清产核资,须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财金〔2019〕45号)相关规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应登尽登”的原则,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和分布状况。   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等情况,配合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有关办法执行,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金融企业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者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市财政局或受托人应依法依规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负责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审核监管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支出计划,负责建立国有金融企业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支持市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及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金融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健全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国有金融企业功能性质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国有金融企业职业经理人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四)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决定和国有金融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金融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四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照基本年薪基数确定。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基本年薪基数的,领导人员基本年薪从低核定。除因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外,国有金融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第三十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相关因素确定。对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核发其绩效年薪;对当年国有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不得核增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除因政策性减利因素影响外,当年国有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或相应下降。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领导人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对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领导人员,不得核发其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考核年度兑现,国有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领导人员绩效年薪30%的比例实施按月预发。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并经审核批复后兑现,可一次性兑现,也可往后顺延分三个年度延期兑现。   第三十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开披露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和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或者受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国有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本级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和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结果。对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和所得收入。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新设、控股、参股金融类企业,需经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企业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做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照职责权限,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管理,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2024-07-08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防控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邮政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业安全稳定运行,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应急管理部2号令进行修订)、《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2020年9月23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68号)、《内蒙古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2〕81号)、《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国邮发〔2019〕96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府发〔2023〕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邮政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及可   能波及行业安全运行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邮政业突发事件,是指邮政业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网络阻断、用户信息泄露、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邮政业安全稳定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邮政业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   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市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推动落实,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市邮政管理局《重大活动期间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邮政业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部门应急预案及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旗(区)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邮政业突发事件,旗(区)人民政府根据《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并印发实施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市级直营企业、各法人企业应结合《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同时应按照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6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起因源头分为两类。   1.6.1 行业外事件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和行业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网络阻断、用户信息泄露等事件。   1.6.2 行业内安全风险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   因行业自身安全隐患、矛盾纠纷等安全稳定风险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网络阻断、用户信息泄露等事件。   邮政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   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   1.6.3 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载邮件、快件的交通工具,大型邮件处理场所和大型快件分拨中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省际寄递渠道中断,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4)用户信息泄露1亿条以上。   (5)超出自治区邮政业应急处置能力、涉及多个省份,需   要国家邮政局给予指导支持或直接处置的事件。   (6)对全国邮政业安全稳定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它情形。   1.6.4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区运营网络阻断,或者市内运   营网络阻断可能在全区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运载邮件、快件的交通工具,市级较大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分拨中心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市内或者部分旗区运营网络阻断。   (4)用户信息泄露1000万条以上1亿条以下。   (5)超出事发地市邮政业应急处置能力。   (6)对全区邮政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它情形。   1.6.5 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   以上5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市运营网络阻断,运载邮件、快件的交通工具,市级较大邮件处理场所和较大快件分拨中心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事发地全市运营网络阻断。   (4)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天处理能力。   (5)用户信息泄露100万条以上1000万条以下。   (6)对所在市邮政业安全稳定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它情形。   1.6.6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Ⅳ级:   (1)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旗(区)范围内运营网络阻断。   (4)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2小时处理能力。   (5)用户信息泄露100万条以下。   (6)对所在市邮政业安全稳定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较大威胁、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它情形。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2.1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是我市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称市邮政业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指导、监督全市邮政业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遇到超出我市邮政业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请示;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组织制订、实施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4)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指挥各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分析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科学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组织实施全市邮政业运行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   (2)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建议。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是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消   防救援、医疗卫生、气象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或建   议,研究分析邮政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参与邮政业应急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邮政业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方针,市邮政管理局按照预防和应急并重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维护寄递渠道安全   畅通,保障邮政业安全稳定运行。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突发事件预防应对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从业人员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意识和能力。   3.2 监测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监测   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邮政业风险监测等工作,收集、接收、整理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预警信息和邮政业相关安全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及时提示风险,提供预警支持。充分发挥邮政业安全中心作用,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主动监测、发现、报告安全风险和预警信息。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邮政业突发事件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情形,预警级别分别对应为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邮政管理局部署和工作要求。   (2)气象、水利、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卫健等部门对外发布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   (3)市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上报的信息,以及通过邮政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12345和12305热线等渠道收集到的行业运行信息。   (4)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市委网信办舆情信息。   3.3.3 风险信息报告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严格执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对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邮政业应急办(市邮政管理局)。   3.3.4 预警启动   市邮政业应急办接到严重风险信息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风险进行评估,研判超出我市邮政业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汇报请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应当及时向被越过的有关部门补报,配合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突发应急预案;认为可能发展成为Ⅲ级突发事件的,依照以下程序启动预警:   (1)对可能发展成为Ⅲ级突发事件的,市邮政业应急办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启动建议。   (2)市指挥部作出启动预警的决定后,市邮政业应急办在1小时内,视情况采取电话、互联网、视频会议、传真电报等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旗(区)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防御措施。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风险评估、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等。   (3)预警是否向社会发布,由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Ⅳ级突发事件预警启动、响应以及终止程序由相应的旗(区)邮政业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编制。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可能超过本级处置能力的,应当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邮政业应急办。   3.3.5 预警响应   Ⅲ级预警程序启动后,市邮政业应急办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加强对事件的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实施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和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市指挥部要求,随时增加信息报告频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事件信息。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动态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概率、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及时掌握相关事件信息,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4)相关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24小时备勤状态,随时待命。   (5)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本企业的应急监测,做好人员车辆调度、物资筹备等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其它必要措施。   3.3.6 预警终止   Ⅲ级预警终止,应当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1)市邮政业应急办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认为符合预警终止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终止建议。   (2)市指挥部同意预警终止的,作出预警终止决定,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3)市邮政业应急办在预警终止决定作出后2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4)如果市指挥部就同一事件启动应急响应,预警同步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对符合本预案Ⅰ级事件分级条件的邮政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实施自治区级应急响应,报告自治区   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邮政局。   Ⅱ级响应:由自治区邮政业应急办报自治区指挥部予以确   认,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邮政局。   Ⅲ级响应:由市邮政业应急办报市指挥部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同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Ⅳ级响应:由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报市邮政业应急办备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重大活动举办地的,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对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的过程分为:报警、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判断事态是否扩大、应急恢复和结束。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事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企业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事人员是本企业人员的事   件,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3.2 应急响应启动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市邮政业应急办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确认符合Ⅲ级响应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市指挥部在接到启动建议后1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如果同意启动,则正式作出应急响应启动决定。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邮政业应急办立即实行24小   时值班,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分类处置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采取下列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行业外事件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国家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相关旗(区)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邮政业应急办负责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根据需要上报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相关部门。   (2)应对行业内安全风险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市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指导相关旗(区)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邮政业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根据需要上报内蒙古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相关部门。   4.3.4 应急处置任务   4.3.4.1 市指挥部处置任务   (1)决定启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2)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措施,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事发地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   (5)决定应急处置人员与物资的调配。   (6)其它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4.3.4.2 市邮政业应急办处置任务   (1)市邮政业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收到相关部门事件信息通报后,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实施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   (4)记录应急处置各阶段工作情况,收集相关信息,统计损失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核。   (5)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措施落实。   (6)向社会通报、发布相关信息。   (7)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3.4.3 现场应急指挥部处置任务   (1)迅速赶往现场,指导事发地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头,疏散人员,抢救伤员,为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利,防止损失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及时掌握并向市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物资增援、人员救助等应急处置紧急事项。   (3)根据现场情况和市指挥部要求,指导事发地制定并实   施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妥善保护和处置邮件快件,维护用户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4)记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保存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5)核实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请求,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6)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3.4.4 专家咨询组处置任务   (1)参与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研究分析事件信息、风险、事态演变和应急处置措施,为应急处置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支持。   (5)市指挥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4.3.5 应急响应措施   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医疗救援。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邮政业突发事件造成的患者、伤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生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救助。协助应急救援部门进行医疗救护,协助医疗卫生保障组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2)现场处置。封锁事发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组织非专业人员远离危险源。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协助其它应急救援部门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依法隔离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邮件、快件及其它物品。确保道路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3)应急保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   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4)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协助其它应急救援部门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事故情况,指导疏散人员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和科室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   区。   (5)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及时对邮政业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物品和事发地空气、水质、土壤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予以解封。   (6)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企业、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涉外通报与援助。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需要信息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相关工作。   4.3.6突发事件主要类别及处置要领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在迅速报告的同时,自行或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3.6.1 企业营业场所及分拨中心火灾处置步骤   (1)发生火灾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配合做好重要物资、贵重物品等抢救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6.2 内件爆炸处置步骤及要点   (1)发生内件爆炸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   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事故描述记录,包括发生爆炸的准确时间、确切方位、爆炸强度、烟雾及粉尘情况等,以便为救援   人员提供准确信息;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6.3 危化品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步骤及要点   (1)发生危化品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指导安全管理人员佩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营救中毒人员,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6.4 重大服务阻断处置步骤   (1)相关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状况,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拨打公安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启动邮政业   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耐心向用户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4.4 信息报告   4.4.1 信息报告与接收   发生突发事件,事发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市邮政管理局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按规定及时续报进展情况。市邮政业应急办(邮政管理局)值守电话:0477-5110615,0477-5110622。   市邮政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邮政业应急办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邮政业应急办统一接收、汇总、处理、统计分析各地、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向自治区邮政业应急办和市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4.2 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包括:事件类型、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运营网络阻断、邮件快件积压损毁、用户信息泄露、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事件影响范围、程度、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处置安排等。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   在情况紧急且一时难以搞清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它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但首报与第一次续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报出信息后,应当进行电话确认。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   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涉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4.3 信息报告与处理要求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邮政业应急办应当在1小时内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邮政业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专报。应急处置过程中,按规定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旗(区)邮政业指挥部应当在1小时内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报告市邮政业应急办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专报,直至应急响应终止。   4.5 信息发布   邮政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相应级别邮政业应急办负责。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23〕29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终止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处置,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已消除。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4)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已终止。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采取以下终止程序:   (1)市邮政业应急办根据掌握的事件处置信息,经分析、评估后,确认突发事件平息,行业运行恢复正常,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   (2)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根据市邮政业应急办的建议,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如果同意终止,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3)市邮政业应急办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以及处置等工作内容,由各旗(区)邮政业指挥部参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和处置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邮政业   应急办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Ⅲ级突发事件起因、经过、影响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后果进行统计评估,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安排、协调或者督促,提出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要求。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应积极配合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对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协助对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后果进行统计评估,落实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安排、协调,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要求。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应指导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Ⅳ级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指导其对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后果进行统计评估、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安排或者督促,提出加强突   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要求。   5.2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级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事发企业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事发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按规定及时向受损用户理赔,按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给予抚恤、补助。   5.3 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相应级别邮政业应急保障物资的征用补偿工作。   邮政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个人)向属地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各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实物补偿和其它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灾人员人身和财产保险。   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   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5 评估总结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邮政业应急办应当及时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市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   Ⅳ级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工作由各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参照Ⅲ级应急响应后期处置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全市各级邮政管理机构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邮政业应急指挥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加强对应急物资、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补充和更新,以备随时调用。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各级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紧急调用人员、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参照本预案征用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保障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征用补偿、演练所需经费。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保障必要的应急资金投入。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 通信保障   全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各寄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详实、更新及时的应急通讯录,协调通信管理部门为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   急监测、信息发布、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7 科技支撑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6.8 培训教育   6.8.1 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预案、接报电话等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编制应对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各种宣传材料和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它有效的宣传形式,做好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6.8.2 培训   全市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干部培训必要内容,强化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切实提高邮政管理干部应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邮政业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行业自防自救能力。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列为从   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要将应急管理知识列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切实提高邮政行业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   6.9 责任与奖惩   为提高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效率和相关单位、个人积极性,各级邮政管理机构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邮政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和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6.10 监督检查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邮政业应急救援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邮政业应急办或旗(区)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类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各邮政快递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市邮政业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预案指导全市各旗(区)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邮政业应急办。   (3)各邮政快递企业制定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接受旗(区)以上邮政业应急指挥   部的监督检查。   (4)各级邮政业应急办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和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做出相应的修订。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   (5)市邮政业应急办在本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将定期评估本预案的适用性,分析评价本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它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本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相关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7.2 预案的演练   市邮政业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市邮政业应急办(或委托的第三方演练评估机构)组织本预案的演练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3 预案体系与衔接   本预案在使用时,向上可作为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支持文件,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其它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配合,同时可作为上级邮政管理局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的支持文件。超出本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和应急区域的,本预案与政府或其它政府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当上级预案启动后,本应急预案作为辅助执行。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邮政管理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6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3.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格式化文本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铁路民航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及单位。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国家邮政   业应急领导小组、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关于处置邮   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员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指导旗(区)开展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研究决定和处置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   策和工作意见。   (五)审议批准市邮政业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负责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七)其它相关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联络员并报送市邮政业应急办,结合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全市政法部门和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寄递渠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全力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稳定。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   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以及相关新闻媒   体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处置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各旗(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做好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项目建设报批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调度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专业队伍做好因邮政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调度有关部门做好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处置交通事故、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核查鉴定;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市民政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做好邮政业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邮政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检   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   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应急运力,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解决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邮政业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给予援助。   市铁路民航中心:协调有关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病)员的铁路运输及空中运输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市邮政业应急办职责;负责统一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邮政业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及时组织抢修损毁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确保寄递渠道畅通;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建议、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指导灾后邮政快递业运行恢复和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协助市领导做好重特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开展有关政策、法规、预案的宣传解读;及时跟进报道有关应急工作的重大活动、措施和成效;准确权威播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事发地突发事件发生时段的气象监测及预警预报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根据需求,及时提供污染气体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搜救遇险人员等工作。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治安。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供电设施抢修,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附件3      鄂尔多斯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4    格式化文本   1.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演练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演练事件类型   演练区域、部位   组织部门      总指挥   参加部门和单位      参演人员培训情况   培训内容   危险源辨识   参培人员   演练过程描述         演练人员签到         演练效果评价   人员到位情况   □迅速准确□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位情况   □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协调组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实战效果评价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须重新演练   外部支援部门和协作有效性   报告上级: □报告及时 □联系不上   消防部门: □按要求协作 □行动迟缓   医疗救援部门: □按要求协作 □行动迟缓   其它配合部门: □按要求配合 □不配合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评价人   2.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表   预警等级:   预警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警区域或场所:      警示事项:      可能影响范围:      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预警发布单位:      预警发布时间:      3.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事件类别及等级         事件信息来源      发生时间      地点      人员伤亡数      邮件快件积压损毁数      人员撤离情况      运营网络阻断情况      用户信息泄露情况      初步原因      预计经济损失(万元)      事件影响   范围及程度      现场救援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处置安排      报告人: 联系电话:      

    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