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鄂尔多斯市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持续实施“六个工程”,扎实开展“六个行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区域合作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5〕8号),按照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四个世界级产业”工作任务为重点,全力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以互助共进为基础创新市域合作 (一)统筹旗区协同发展。各旗区立足地区实际,差异化定位、多元化布局、特色化发展,引导旗区间共建产业链,共享招商资源。支持东胜区高新技术与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支持康巴什区建设全域智能网联交通示范区,支持达拉特旗打造中德隐形冠军产业园,支持准格尔旗打造新质生产力示范区,支持乌审旗打造现代煤化工产业核心区,支持伊金霍洛旗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应用示范基地,支持杭锦旗依托新能源发展新材料产业和绿色高载能产业,支持鄂托克旗建设能化融合发展基地和阿尔巴斯绒山羊现代产业园,支持鄂托克前旗打造绿色化工基地和红色文旅产业链,支持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建设氢能装备制造应用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统筹工业园区间联动发展。各工业园区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精准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布局,共建园区产业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国家一流高新技术园区,支持蒙苏经济开发区建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高水平零碳产业园,支持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打造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核心区,支持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环乌海区域高端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支持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将中德隐形冠军产业园建设成为全市专精特新先行区,支持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打造煤基新材料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支持杭锦经济开发区打造自治区低碳园区和全市绿电消纳核心区,支持上海庙经济开发区打造西部重要的新型能源化工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 (三)建立双向帮扶机制。推动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和杭锦旗分别建立互助合作关系,帮助引进50亿元以上重点项目2个。东胜区、康巴什区加强向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输出教育、医疗资源,助推全市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推动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提升农副产品品质,支持在中心城区建设农副产品直销店、商品前置仓,服务中心城区生产生活需要。结合“百企帮百村”活动,推动中心城区大型企业“一对一”帮扶西部旗区落后村镇。鼓励支持各旗区自主开展产业、项目合作。(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协同优化基础设施。加快市域供水网统筹建设,推进乌审旗至伊金霍洛旗疏干水管线、杭锦旗至鄂托克旗排干水管线,尽快实现丰枯互济。立足“管网支撑”壮大绿氢供应渠道,连接重点化工园区、制氢基地,结合我市氢能产业发展情况稳步推进“环鄂尔多斯”氢能输配管网布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 (五)加快推进东康阿一体化建设。规划研究东康阿中心城区环线,争取将G109、G210等城区路段改线至城外,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推动教育、医疗、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投入质效。推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强化招商引资、人才吸引合作共赢,统筹住房一体发展。全力推进鄂尔多斯“能创谷”建设。(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二、以协作共赢为导向升级周边合作 (一)深度推进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四市在交通、能源、物流等14个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内蒙古算力枢纽节点算力补充区建设。重点加快建设呼包鄂硅晶及光伏材料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协同打造“风光氢储车”全产业链发展,合作开发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新能源应用场景,稳步扩大新能源配套产业市场。培育呼包鄂乌低空经济发展圈,建设鄂尔多斯低空经济示范区。争取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有序推动包鄂榆高铁手续办理进度,完成S27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将呼鄂高铁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合力建设呼包鄂榆城市群。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为指导,全面落实《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十四五”重点合作事项》,积极谋划“十五五”重点合作任务。合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系统实施一批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共同构建统一的“三北”防护林系统,推进“三化”草原保护修复。合理推进高铁建设,全面融入包海大通道。用好“鄂榆两地交通互联互通补网强网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协调榆林有关部门,按照“方案成熟优先实施、条件具备优先推进”的原则,加快打通阿小、乌横两条省际“瓶颈路”,研究推进乌审旗至榆林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推动构建榆鄂宁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提升区域煤化工产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交通运输局,乌审旗人民政府) (三)持续推进鄂乌合作。加强与乌海市的合作,全面落实国家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规划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的政策要求,共同争取特高压外送通道,实现以大规模绿电外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集中配置土地资源,统一争取新能源建设规模。突出现代煤化工、煤焦化工、氯碱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基础优势,推进新能源发电区域内自发自用、联合消纳、联合保供;特色化工区域内绿电替代、低碳循环,新能源装备区域内制造配给、就近保障;推动技术耦合、路径耦合、工艺耦合,发展涤纶、锦纶、氨纶、聚氯乙烯、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推进环乌海周边工业园区协同发展,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协同会商机制和重点任务清单,共同打造高端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共同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联防联控,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四)加强与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协作发展。总结我市对口帮扶兴安盟发展经验,创新帮扶方式,提升帮扶能级。立足我市“风光氢储车”等产业快速发展机遇,推动与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地区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在就业促进行动上实现双向奔赴。推动我市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地区的投资企业持续做大做强,帮助两盟市在我市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加强与两盟市文旅产业对接,提高文化旅游合作水平。加强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合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以京蒙合作为核心拓展与京津冀合作 (一)拓展“暖品”进京。开设“暖城多味”品牌店或品牌专区专柜,参与京蒙消费帮扶集采推介活动,借助“832”“邮小乐”等网络平台,拓展农畜产品进京网上销售途径。(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全力引进“京资”。积极参与“京蒙百企情”产业对接活动,围绕新型储能、绿氢绿氨、绿色算力、低空经济、新能源装备制造、煤基新材料、生物医药、防沙治沙、现代农牧业等领域承接北京产业转移。依托鄂尔多斯(北京)人才科创中心,深度加强与驻京央企合作关系,建立常态化互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 (三)争取引进“京技”。推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中关村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在产业协同、项目孵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金融合作等领域常态化开展业务对接,共建鄂尔多斯(北京)科创园。建设具有鄂尔多斯特色的“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特别是中关村的政策体系和创业孵化模式,承接中关村的产业转移和项目合作。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优势,与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作建设生物医药专业园区,形成研发孵化在中关村、成果转化在鄂尔多斯的合作机制。以“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为载体,推进建设鄂尔多斯(北京)人才科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等,畅通技术交易渠道,常态化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筛选契合我市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联合共建大科学装置及省部级以上研发创新平台。(责任单位: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科学技术局) (四)大力引进“京师”。与北京市海淀区开展教研员队伍培养合作项目,选派教师脱岗进修、联合打造名师工作室等,加强青少年体育协作。协调海淀区K12教育集团与伊金霍洛旗市一中教育集团开展集团化办学合作,共同深化课程建设、强化教师培养、推进教学改革、培养拔尖人才。推动与师范类名校合作,共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项目,重点围绕人才培养、定向招聘、师资培训、专业共建、平台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深化拓展我市与陕西省、上海市、东三省、长三角等地区教育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五)多维引进“京医”。支持市中心医院与北京相关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共建“国家肝胆精益化诊疗分中心”,共同申报建设“专科区域医疗中心”。推进建设名老中医工作室鄂尔多斯中医医院分站,深化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合作。推动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北京相关医院开展“鄂尔多斯地区过敏性鼻炎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治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协助我市建立过敏性疾病防治新模式。持续推进北京各医院与我市各旗区建立对口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全面走进雄安。共同建立长期稳定共赢的能源供应体系,促请国家加快建设蒙西至京津冀的直流特高压通道。共同建立人才合作、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协同搭建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品牌推荐和供需对接平台。共同深化校地之间、校企之间、院校之间合作,联合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常态化的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 (七)持续开展京蒙协作“六个倍增计划”和“四项行动”。深化区域教育、医疗、科技、农畜产品销售、旅游、产业合作,不断提升特色产业提升行动、产业集群打造行动、消费帮扶行动、劳务协作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四、以双招双引为目标融入发达地区发展 (一)强化招商引资。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东三省、成渝等地区合作,精准有效实施产业链招商、场景招商、基金招商、现有项目扩规招商,为发达地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丰富的应有场景,不断打造“链”上暖城鄂尔多斯品牌,展示我市发展潜力和投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和资源落户我市。根据自治区重点产业布局,结合我市实际,逐一制定招商方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链牵头部门) (二)强化招才引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运作好北京、上海、深圳、雄安科创飞地,引进入驻科技企业、科创团队及高层次人才,实现研发在飞地、生产在鄂尔多斯。实施千名博士集聚行动,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支持职业院校、园区、重点企业、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建立产教融合联盟。(责任部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强化招客引流。推动共同开发跨省域旅游精品线路,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推介活动。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布局“暖城之窗”,集中展示鄂尔多斯文旅资源,打造外挂式文旅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强化“飞地经济”。利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优势、产业优势、制度优势,打造鄂尔多斯“深圳飞地”“上海飞地”等,将我市作为“深圳飞地”“上海飞地”科研技术成果落地的中试基地和产业化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强化与江苏等经济大省合作。共同推动内蒙古沙漠基地送电京津冀、上海、江苏、华东工程纳入“十五五”跨省区输电通道项目清单,输送清洁能源,积极引进相关产业在我市落地。支持浙江、安徽、上海、山东等经济大省能源类企业在我市投资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绿色矿山建设工程,开拓源网荷储、氢能产业、绿电交易、综合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等新兴业务,争取实现能源产业发展同频共振、联动共享。以现有能源化工类产业为支点,构建利益共享新机制,推动化工企业加快实现上下游联动、全链条谋划、全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现代化工产业,携手发展煤制油、煤基可降解材料、高端聚烯烃、高碳醇等项目。以绿电合作为依托,以蒙苏园区(零碳产业园)为平台,加速江苏省产业转移与技术引进。加强化工园区间合作,积极推动化工产业“飞地”示范,共同打造化工新材料产业示范区。争取与南京市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在秦淮区建设高原农牧优品长三角营销中心,共同推动“南京知青在草原”活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蒙苏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六)强化绿电合作。推动“沙戈荒”基地建设。加快建设绿电外输内育体系,推进库布其至京津冀、上海、江苏、华东4条新能源电力通道建设,推动与绿电受端方的绿电合作,打造绿色能源供应基地,积极承接好受端方绿电偏好型产业转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五、以走向世界为航标布局国际合作 (一)融入中蒙俄经济走廊。组织参加进口博览会、消费品博览会、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等展洽活动,全年进出口总额增长20%以上。用好双边交流机制,面向俄蒙等国家和地区,开展增进国际友城友好关系各类活动。强化与蒙古国、俄罗斯在科研等领域合作,通过策克口岸向蒙西地区输入焦炭,建立资源接续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运营好中欧班列平台公司,扩容提质中欧班列,争取中欧班列计划。抓紧规划建设具备国际班列运营条件的集铁路枢纽、多式联运、海关口岸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陆港。积极融入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联动创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力争进入全国B类保税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鄂能投资集团、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三)强化与德国等国合作。积极打造更多类似APT(西门子)公司的合作渠道,推动我市企业、行业协会等与德中文化经贸促进总会、德国中小企业协会、隐形冠军协会、西蒙顾和管理咨询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搭建桥梁和纽带,组织交流合作活动,从人文交流、经济协作、科技互促等方面丰富合作形式和合作内容,提升对外开放合作能级。支持达拉特旗加速打造“中德产业园”,有效承接德国精细化工、铝深加工等产业转移。聚焦德国“隐形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靶向并购优质资产,实现产业、技术、人才等兼收并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市商务局负责按月统筹调度相关工作,监督各旗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工作迟缓的及时提醒和催办,并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落实。
2025-03-24鄂府发〔2025〕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2025年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鄂尔多斯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2025年鄂尔多斯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做好“十五五”各项工作的关键之年,做好全年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十一届九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届九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接续实施“六个工程”,扎实开展“六个行动”,深入落实“三个四”工作任务,推动政策向稳增长聚焦、服务向稳增长发力,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结合国家、自治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和要求,根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研判分析,提出202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2%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一、持续推进“五大任务”,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生态安全屏障方面。持续推进“三北”工程六期第一批21个重点项目,争取“三北”工程六期第二批重点项目尽快获批实施。推进“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全面完成罕台川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拦沙换水二期工程建设。完成沙化土地治理500万亩、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1000万亩。高质量完成黄河流域(鄂尔多斯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新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绿色矿山20个。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与周边地区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加快推进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持续开展库布其沙漠“光伏长城”治沙带建设,力争获批新能源项目早开工、早并网。加快推进自治区级荒漠化防治技术创新中心批复建设,建设恩格贝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推广“草光互补”“以工代赈、先建后补”模式,完善运营保障机制,促进生态富民。 (二)安全稳定屏障方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和应用“三分吸附法”,深化“多多评+接诉即办+媒体监督”基层治理模式,推动解决居民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净网”“护网”专项行动,加快推动“暖城·数智警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应用等项目建设。持续完善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全力处置金融风险。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稳妥有序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工作。紧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十个“百分百”任务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规划实施一批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工程,落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能源和战略基地方面。统筹煤炭产能稳定接续和有序开发利用,争取神东、万利、高头窑、准格尔4处矿区总规获批,加快蒙能准大、中煤乌审等存量火电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汇能长滩火电项目建成。继续推动苏里格、大牛地、东胜等气田增储上产,天然气产量超过310亿立方米,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7.6亿吨标煤。大力推进第二批准格尔旗400万千瓦新能源大基地、蒙西托克托外送二期150万千瓦光伏治沙等重点项目建设,按期投产第二、第三批大型风光基地配套汇集工程,力争全市新能源装机规模突破300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比重达44.1%,清洁能源发电占全部发电比重达到14.2%。加快推进库布其沙漠至京津冀、上海、江苏外送通道和配套电源及送出工程建设。 (四)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方面。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19万亩,开展盐碱地综合治理5万亩。落实好国家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粮食单产水平力争跻身全区前列,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00万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45亿斤以上。推动羊绒、肉羊、肉牛、奶业等重点产业链建设,加快提升绒山羊资源保护与创新联合实验室建设水平,绒山羊存栏稳定在680万只以上、羊绒产量稳定在3500吨以上、肉羊存栏保持在1300万只以上、肉牛存栏达到60万头、肉类总产量稳定在25万吨、奶牛存栏达到13万头、奶类总产量稳定在65万吨。打造西部高端肉牛全产业链基地、国家中西部饲草种子繁育核心区。积极培育产业化联合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稳定在340万亩以上。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推进科技小院建设。 (五)向北开放桥头堡方面。扩大向北开放,深化对俄蒙开放,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启动中欧班列西线运行,广泛拓展国际合作网络。充分发挥综保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等平台载体带动作用,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格局,力争进入全国B类综保区中游水平。聚焦汽车、新能源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羊绒等优势产业领域,组织重点企业“走出去”,开辟国际市场,提升出口份额,力争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重点推进自贸区联动创建工程,与自治区自贸试验区实现“空间接应、产业接续、政策接力”,全力推进鄂尔多斯纳入首批联动创新区。 二、扩大需求提振信心,全力稳定经济增长 (一)深入推进政策落地工程。坚持“交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下称《意见》)和重大项目为工作重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高质高效完成。深入落实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三北”工程攻坚战等国家重大战略,用好用活《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明确的政策,突出政策落实效果导向,让政策红利落到每家每户、每个企业,争取上级资金300亿元以上。 (二)聚力推进重大项目谋划行动。全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速提质,加大要素保障和全流程服务,年内实施的433个市级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700亿元以上,制造业投资增长15%。密切跟踪宏观政策走向,扎实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论证,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谋划启动一批衔接“十四五”和“十五五”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争取一批战略性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储备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万亿元以上,更好发挥重大项目的牵引带动作用。健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加大项目推介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聚焦提升招商精准度和拓展招商新途径,精准制定“一链一策”,建立招商引资首谈报备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场景招商、绿电赋能招商、基金招商、扩资并购招商、飞地招商、会展招商等多种招商引资新方式,全力引进一批有潜力、成长性高的头部企业和标志性项目,引进到位资金1000亿元以上。 (三)精准落实助企行动。通过政策支持与环境优化为企业营造公开透明、稳定高效的发展空间,全面激发经济活力。创新“政策计算器”服务,实现政策“即申即得”“免申直享”,最大限度缩短政策传递路径,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涉企执法清单,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加强科技监管手段应用,通过非接触式检查和“四不两直”模式减少对企业运营的干扰。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确保执法行为公平公正。深入落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8条实施意见,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推动普惠金融政策有效落实。 (四)巩固提升消费市场热度。把握国家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更大力度支持“两重”项目的政策机遇,统筹好供给和需求、消费和投资、内需和外需。擦亮“暖城乐购”品牌,持续推出消费促进政策方案,紧扣季节性消费特点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继续开展汽车、家电、家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创造消费新需求,将东胜区、康巴什区打造成为“双新”消费中心城区。探索培育“夜经济、烟火气、文体经济、资源循环、商业业态升级”等五大消费场景,持续招引各类首店、旗舰店品牌入驻。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等加速融合,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跟着演出去旅行”品牌,培育演唱会经济,扩大入境游市场。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擦亮“暖城七点半”“暖城消消乐”等消费品牌,激发文旅消费活力。打造云游鄂尔多斯2.0版本,实现用户数突破240万,线上交易额突破1.5亿元。 三、加速推动产业转型,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做强做优特色产业。坚持煤化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路径,加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重点推进国能300万吨煤制油、中石化80万吨煤制烯烃、卓正甲醇醋酸等35个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国家级现代煤化工先进制造业集群。抢抓发展机遇,重点布局高效晶硅电池、固态储能等先进产能,加快补齐光伏玻璃,储能、储氢装备等产业链断点短板,加快推动晶澳、通威、远景二期、宝丰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华景二期、镕锂一期项目投产,保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高速增长态势,非煤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25%左右。发展化工新材料、硅材料产品,全力推动美恩正和38万吨电子化学品材料、嘉洋科技电子级硅烷等新材料项目投产达效。依托全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和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高新区打造绿色汽车制造中心,全力培育招引智能网联、汽车电子电气部件等为代表的汽车零部件产业。积极争取国家电解铝及硅铝合金冶炼指标,重点推动蒙泰200万吨/年高铝粉煤灰制备铝硅氧化物(氧化铝)及多联产项目、汇能20万吨/年煤矸石粉煤灰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二)加速布局未来产业。实施“10+N”未来产业培育工程,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布局碳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氢能、新型储能、算力产业、低空经济、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绿色产业、人工智能产业10个领域,积极关注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量子科技、元宇宙、第三代半导体、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探索构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场景应用示范—产业集群发展”的未来产业生态。加强低空经济的系统谋划和总体布局,推动建设鄂尔多斯低空经济产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打造集研发、制造、应用为一体的“无人驾驶”产业集群。推动已建数据中心向绿色融合算力中心升级,重点发展边缘数据中心,加速向“绿电+储能+智算”模式更新。 (三)提质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支持传统服务行业改造升级,大力培育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银发经济、会展经济、首发经济、冰雪经济,补齐服务业发展短板。聚焦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服务业支柱行业,丰富中高端供给,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深入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提高物流组织化程度和效率,促进物流与产业融合创新,统筹推动全社会物流成本有效下降。推动实施万达二期、铜锣湾广场等一批重点服务业项目,积极发挥项目集聚带动作用,打造具有一流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 四、全力以赴科技“突围”,不断集聚发展新动能 (一)打造创新平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深化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鄂尔多斯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内蒙古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推动深部煤层气勘探、镍氢电池、零碳机场、智慧矿山、二氧化碳制芳烃、绿色航煤、工业热储能等一批“硬成果”加快产出。持续申建大科学装置,谋划争取知名高校院所拟建大科学装置在我市布局,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培育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变革性技术创新中心、地下资源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推动龙头企业打造行业创新平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蒙苏经济开发区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申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加强研发转化。统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深化企业家与科学家“握手”行动。建强蒙科聚鄂尔多斯分中心,高质量打造鄂尔多斯“能创谷”和乌审旗现代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全面提升鄂尔多斯、北京、深圳、上海、雄安人才创新飞地孵化服务水平。高质量举办“鄂尔多斯杯”全国创新创业大赛,集聚科技创新资源。 (三)强化人才支撑。深化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整建制引进策略,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土移植”或在本土组建团队,增强引进人才团队的稳定性,提供更便利的研究条件,提升科研效率。优化整合科研机构和科技领军企业力量,推动龙头企业牵头、新型研发机构与关联企业参与,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启动高校科研创新“三清零四提升”行动、高校数字化三年行动计划。 五、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全域推进资源集约化 (一)全面落实节水行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节水优先战略,以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强化节约为核心,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42.45立方米以下。建立健全用水总量与强度双控、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取水许可、节水评价等管理体系,完善智慧水利监管平台,加快用水权改革步伐,积极参与推进跨盟市水权交易,推动拦沙换水工程实施和8个地下水超采区采补平衡。着力提升农业、工业、城乡节水水平,实施“五节”措施,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和滴灌、微灌等节水模式,确保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新增节水0.4亿立方米。推动重点行业水效领跑行动,新建工业项目水效达到先进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7.18立方米以下。加快废水资源化利用,深化再生水循环利用,确保非常规水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全力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能、水、粮、地、矿、材等各类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全面节约,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深化土地综合整治,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推动市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统筹管理,加强土地整备与再开发,确保土地资源高效配置。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空心村”土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建设国家“无废城市”,打造100个“无废细胞”示范区。推动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注重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推动资源开采绿色化、低碳化,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材料资源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促进钢铁、铝等关键材料回收再加工,推动建设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三)深入实施节能降碳。以“双碳”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由污染防治为主向全域美丽建设提档升级。衔接“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政策变化,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拓宽“十五五”碳排放空间。以建设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做好能耗指标统筹调度,开展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升能耗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托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在碳计量标准体系建设、碳计量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积极探索。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路径研究,形成可推广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清单。 六、纵深推动改革开放,持续拓展发展新空间 (一)着力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抢抓国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机遇,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发达地区务实合作,提升北京、上海、深圳、雄安人才科创中心能级,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蒙苏园区产业优势,加速江苏省产业转移与技术引进。深化与陕西省在能源、科技、产业等多领域深度协作,释放区域合作潜力。深入落实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聚焦能源共保、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物流降本增效等方面,打造区域产业链协同发展新高地。推动各旗区积极与周边城市开展多维度合作,激发市场新需求,增强产业联动性,吸引更多创新资源与人才汇聚,推动区域经济深度融合与高效运行。 (二)有序推动重点领域改革。聚焦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推动国家级改革试点示范建设任务取得新成果。持续推进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广农村牧区“三变”改革典型模式,力争“三变”改革嘎查村达到160个。继续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吸纳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逐步扩大交易规模。搭建全市用水权交易平台,不断完善水权交易机制。全面试行零基预算改革,逐步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积极探索低空空域改革。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标准迭代、措施迭代、服务迭代,因地制宜推出优化营商环境6.0版方案,进一步打响“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持续提升“一网通办”支撑能力,大力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持续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向园区延伸。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体验官”“我为企业找订单”等活动,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诉求与期盼。持续深化降本减负,强化财税、金融、产业、消费等政策协同落实,加强对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政策支持,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四)接续推进诚信建设工程。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府拖欠和解决民营企业账款报备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覆盖招投标“黑名单”公布力度。实施诚信维权体系建设工程,深入推进消费维权服务体系建设。扩域提级推进“信用+”应用场景,为经济发展正向赋能。 七、稳步优化空间布局,开拓城乡统筹新局面 (一)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更新,力争2005年前老旧小区全部完成改造,加装电梯150部以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600套。适度超前建设城市公共充电桩,积极争取资金,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项目建设。推进CSPON(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CIM(城市信息模型)二期基础平台、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新建口袋公园,新增改造绿道,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持续强化产业和就业帮扶,保持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达到65%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超过30万元。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入实施“千院和美”工程,建设美丽庭院标准户,新建农村牧区户厕2660个,公厕152个,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6%以上。率先试点开展乡村运营,择优遴选10个嘎查村启动试点工作。 (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续建S26纳日松至龙口高速公路项目,争取呼鄂高速、G512十二连城至吉格斯太公路、G18高新互通、S24昭君互通、石圪台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年内开工,推进乌横、阿小等省际“断头路”建设,加快兰敖高速、柴图公路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新改建农村公路300公里。积极推进东台铁路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海勒斯壕铁路专用线,加快推动包鄂榆高铁、S27呼鄂高速,开工建设杭锦旗通用机场。推动水网连通建设,构建“两横三纵、周水济腹、三水补充、多源共济”的水网体系,打通黄河水、疏干水、排干水主干管网,建立覆盖全市重点区域的跨旗区供水网络,逐步实现联调联供。 (四)提标落实温暖工程。有序推进万人以上重点城镇温暖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暖城善治效能。实施燃气等四类管网更新改造200公里以上,启动城镇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平台二期建设,实现174家燃气经营企业线上监管。实施一批供热、供电、燃气智能化改造升级项目。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提档升级,实施农村牧区供水工程14处,提升农牧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八、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建设全龄友好型社会 (一)全力推进就业促进行动。持续强化政策支持,研究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措施,新增城镇就业2.2万人以上。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抓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加快服务“新市民”0477系列政策措施落实。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瞄准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新增长点,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助推本地高校毕业生本土就业。持续开展“企业招聘月”活动,及时向社会推送招聘求职信息。分类别、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加快建设人才友好型城市,常态化开展“暖城之邀”系列引才活动。 (二)不断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多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强化“一老一小”服务保障,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持续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鼓励将闲置学位多的幼儿园转型为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占比达到40%以上,城市社区托育服务率达到90%以上,每千人口拥有三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增长5%。扎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及老年人群体居住需求,持续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积极探索构建应对老龄化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打造普惠公平优质教育。持续推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示范县、国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组团式”支援机制,实现旗区城镇学校与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推行有效作业,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启动全市第一轮课堂教学改革。加大与区外名校合作办学力度,支持伊金霍洛旗与北大附中,准格尔旗与西交大附中合作办学。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推动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支持特殊教育向学前、高中以上两端延伸,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提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能级,逐步扩大中高职、中高企贯通培养规模,积极争取一体化贯通培养试点,力争在校生规模达到3万人。 (四)构建高效便捷医疗服务体系。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达标建设,推动7个旗县域医共体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实施国家肝胆精益化诊疗分中心、天津市肿瘤医院区域肿瘤医学中心等共建项目。实施振兴中医药(蒙医药)行动,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全面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升互联网医院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依托市级医学影像云平台,建设鄂尔多斯医保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联动的全生命周期慢病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慢病治疗率、控制率。大力推动医养结合,实现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保障老年人就医需求。 (五)深入开展北疆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深度研究阐释“北疆文化”内涵,讲好暖城鄂尔多斯故事。持续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建设,建设一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打造书法、美术系列文化活动品牌,深化书香鄂尔多斯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辨识度。用心用情办好“草原村排”活动,助推文化繁荣、乡村振兴。实施文化数字化三年行动,完成市博物院、市图书馆部分珍贵文物和古籍的高精度数字化采集。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编制《乌兰木伦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乌兰木伦遗址考古公园规划》。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摸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家底。持续推进安防提升、保护修缮及文物本体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不断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2025-03-10鄂府发〔202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 为全面规范我市各行业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做到为企业减负,制定以下六条工作措施。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行政检查主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没有公告的不得进行行政检查。 二、规范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及时报请政数管理部门更新权责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要点,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三、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涉企行政检查分为计划类行政检查和触发类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于当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计划类行政检查计划,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备案后需要调整的要重新备案。计划要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并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批复后,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将行政检查计划于当年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触发类行政检查为因投诉举报、转(交)办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本领域情况,明确触发式行政检查的启动条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推行“综合查一次”。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复备案时,要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和次数,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要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要跨部门或市、旗区联合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达到触发条件的行政检查,可与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要合并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在严控行政检查频次的同时,积极主动对企业开展合规指导帮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五、探索评级监管模式。建立风险评级监管机制,常态化分析研判企业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动态划分企业监管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低的企业,可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六、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执法处罚等情况。强化行政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发现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况和不落实检查计划的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025-01-27鄂府办发〔2024〕12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124号)文件精神,我市对《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鄂府发〔2022〕146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鄂尔多斯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
2024-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 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4-1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河北 0.4 1.5 山东 河南 陕西 0.3 0.7 宁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0.2 0.5 浙江 广东 云南 甘肃 新疆 四川 0.1 0.2 上海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贵州 西藏 青海
2024-10-15鄂府发〔2024〕5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深化“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和“英才兴蒙”工程,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科技创新上“闯新路、进前列、创一流”,坚持普惠与精准兼顾、研究与转化并重、存量与增量累进原则,迭代升级“科技新政30条”,助力打造全国一流创新生态,赋能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一)支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面向国际科技前沿,申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对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布局建设的实验室(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科研经费、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支持政策上不封顶。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建设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期前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亿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在重点关键领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期前5年给予最高5亿元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重大科研平台,按类型、级别和建设运行绩效,持续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打造重大科技创新载体 (三)支持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支持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期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支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支持科技园区。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实现晋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综合评价前5名、6—10名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验收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农牧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国家、自治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类型和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支持“人才科创飞地”。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飞地”,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市级“人才科创飞地”以三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考核优秀的,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组织部) (七)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加快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实施科技“突围”重大项目。围绕“五大领域”“八大方向”,引进重大原创性、前瞻性项目落地研发孵化,给予持续滚动支持,力求在一两个点上取得突破,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产出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国有企业主动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投资科技“突围”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支持实施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四个世界级产业”技术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开展科研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支持承接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我市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示范,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专项拨款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配套经费的,给予足额配套。(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引进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输出技术的单位,按照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给予1:1配套补助。支持面向全国全球举办“鄂尔多斯杯”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并落地我市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运行补贴。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研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科研中试基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企业“三清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增“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双倍增”。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量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统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承担“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九)支持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国家认定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认定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 (二十)支持科研经费。在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推动建立部省联合、厅市联合科研专项机制,参与设立联合科研专项基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创新主体实施科研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并根据上年度研发情况逐年增加,自选课题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将40%以上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对与高校合作建立的研究型学院,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支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对评价优良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 (二十二)放权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投入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非财政经费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验收后可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确认。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属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经费预算+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旗区、园区、企业合作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载体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的实验室、中试及实证验证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支持,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对全职引进、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择优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在我市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我市建成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市政府科技顾问,按贡献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再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五)支持本土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全职工作、经培养达到拔尖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同等享受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支持;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持续给予最长10年稳定支持。设立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构筑一流创新生态 (二十六)支持旗区科技创新。对列入全国创新型县(市)的旗区,验收评估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创新活动。对研发经费投入目标完成好、质量高的旗区,给予研发经费奖补。对旗区、园区重点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支持旗区建设中试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按照建设运行情况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七)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补,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将技术经纪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序列。对“蒙科聚”鄂尔多斯创新驱动平台用户,以积分制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适当放宽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亏损容忍度。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规模,规范发展“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融资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常态化开展科创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向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精准推送、科技项目路演推介、投融资对接、咨询策划等服务,联合投融资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频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相关国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九)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可予以结题验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违反国家地方政策要求,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免予问责。(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 八、其它事项 (三十)做好政策衔接落实。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介、解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本级财政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加强对旗区、部门落实政策的督促评估。做好新旧政策落实衔接。本政策施行期间,同时符合市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本政策需要增补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商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补充政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后,视为本政策的一部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科技新政30条”2.0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解读(“科技新政30条”2.0版)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
2024-09-26鄂府办发〔2024〕6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全面盘活全市水资源存量,充分挖掘各行业节水潜力,加快推进水权交易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4〕125号)和《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四水四定”原则,健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畅通水权交易渠道,加强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水权交易流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量水而行,明晰水权。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水权分配的重要依据,精准分配水权。 (二)盘活存量,挖潜增量。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梳理盘活闲置水权,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三)改革创新,循序渐进。突出问题导向,大胆创新探索,先行开展黄河水权交易,逐步开展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源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四)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作用,强化水权分配、交易监管,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水权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黄河水权交易实现平台交易“应进尽进”。到2030年,建立多水源、多领域水权交易市场,水权市场化交易更加规范,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全面发挥。 四、工作任务 (一)明晰初始水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旗区用水管控指标分解,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户水权确权。水权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的水权、灌溉用水户的水权、公共供水管网或者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的水权、取用非常规水资源用水户的水权。 (二)强化制度建设 明确不同水权类型的确权方式,梳理细化闲置水权认定和处置流程、水权交易流程,建立水权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水权价格体系。规范水权交易收益和支出管理,明确使用范围,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建设水权交易平台 由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全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并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建立市水权交易平台并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推进市水权交易平台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流程监管,促进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运行。 (四)统一水权收储 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收回的闲置水权统一收储,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收储期间未交易前的水权转让相关费用,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五)明确水权交易类型 1.取用水户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改造节余的水量经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价格收储,并依法变更取水许可手续。 2.区域水权交易。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区域节余水量向其他旗区交易,交易双方就水权交易事宜达成协议后,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协议内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不同的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以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交易。 (六)深度推动合同节水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过程、全行业、全社会节水。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已建工业项目全面开展排查,推进工业项目节水工艺改造,加快节水型企业创建,限期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联合具有节水工艺包的第三方机构,深度推动合同节水,投资实施节水项目,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将节约水权收储交易。 (七)有序开展水权交易 1.长期交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受让方用水项目建设进度、需水量、用水水平等因素,审查确定受让方交易资格,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按不低于现行水权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2.短期交易。全市统筹保障生活、生态、农业用水后,在满足条件的取用水户之间可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短期交易,交易价格依据受让方用水水平确定,不得低于现行价格。短期交易应在1个自然年内开展。 3.交易方式。同一水权交易标的仅有单一意向方,采取协议转让,不低于现行水价交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方时,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交易,起始报价不低于现行水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水权收储交易作为盘活水资源存量的重要手段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抓手,加强水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水权收储交易有序推进。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做好全市水权交易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协同配合,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交易全流程监管,细化交易流程,自觉接受取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促进水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水权交易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工作的关注度,为全市水权交易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
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