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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
  • 康巴什区银行业存贷比首次突破60%

       存贷比,是银行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的比率,代表银行资金利用率,反映银行盈利能力,宏观上也反映一个区域整体信贷水平。截至2024年9月末,康巴什区各银行网点综合存贷比为61.38%,首次突破60%。    去年同期为40.39%,2023年12月末为42.71%,2024年3月末为40.13%,6月末为43.24%。一直以来,我区银行业存贷比在40%左右,今年7月末为59%,8月末为56%,第三季度大幅增长了近20%。       全市9月末存贷比为62.31%,康巴什区9月末接近全市总体水平,过去较长时间我区存贷比低于全市水平,表明我区银行存款多,贷款相对少。三季度,存贷款总量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贷款占比提高,存贷比指标优化,反映出我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024-11-22
  • 康巴什区前三季度经济数据出炉

      前三季度康巴什区经济运行稳中向好保持良好运行态势   今年以来,康巴什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多措并举、真抓实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前三季度,全区经济保持良好运行态势。   前三季度,全区地区生产总值115.6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3%,较上年同期加快0.8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9%;第二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4%;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三次产业结构比为0:25:75。   一、工业发展持续向好   重点行业贡献突出   前三季度,全区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8%。分门类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5%,占全区工业的比重为97.8%,对全区工业的贡献率为91.8%,拉动全区工业增长5.4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6%,占全区工业的比重为2.2%,对全区工业的贡献率为8.2%,拉动全区工业增长0.4个百分点。   二、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商业投资力度加大   前三季度,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7.8%。从投资规模看,亿元以上项目支撑有力,全区亿元及以上项目完成投资同比增长11.2%,拉动全区投资增长10.5个百分点。房地产投资持续扩大,房地产项目完成投资同比增长8.1%,拉动全区投资增长6.5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项目投资提速,商业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91.1%,拉动全区投资增长14个百分点。从投资来源看,国有投资活力增强,国有投资完成投资同比增长41.7%,占比27.5%,拉动全区投资增长8.7个百分点。   三、消费活力显著提升   新能源汽车销售高涨   前三季度,全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0.3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位居全市第二位。限额以上单位中,基本生活类,粮油食品类、饮料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6.5%、15.0%;品质消费类,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化妆品类同比增长126.4%、326.5%。重点行业,新能源汽车销售高涨,新能源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长135.9%,占全区社零总额的比重为33%,拉动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22个百分点。石油及制品类(仅汽油)同比增长57%,较上年同期减少5.5个百分点。   四、服务业降幅收窄   现代服务业发展良好   1-8月,全区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20.2亿元,同比下降12.4%,降幅环比收窄9.6个百分点。分行业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7.8%。   五、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收入方面,前三季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95元,名义增长5.6%,绝对量位列全市第一位。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750元,名义增长5.1%,绝对量位列全市第一位。   支出方面,前三季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609元,同比增长6.4%。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843元,增长6.2%。   总的来看,前三季度全区经济运行展现良好态势,保持稳的经济发展基调,为推动全年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下一步,康巴什区将继续锚定目标、实干笃行,全面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11-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2024-11-05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八、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十、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9日

    2024-11-05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为规范室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   2024年9月28日   

    2024-11-05
  • “暖商保”:为个体工商户撑起“安心伞”

      “幸亏市场局给我们买了‘暖商保’,让我挽回了不少损失,太感谢你们了!”康巴什区个体工商户、“禾物文创生活馆”负责人樊晓东给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锦旗时,对鄂尔多斯市实施的“暖商保”政策赞不绝口。   8月18日,康巴什区持续的降雨,使樊晓东店内的商品、装潢大面积受损,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拨打了“暖商保”报案理赔电话。区市场监管局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门现场勘查、定损、理赔。“在短短15天后,我就收到了45061.06元理赔款,让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   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和“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为了全力护航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擦亮鄂尔多斯“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切实推进“暖城·暖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首创、实施了“暖商保”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出资,为全市登记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普惠性的保险保障。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免申即享”,直接参保,应保尽保。   该项目采用“1+N”服务模式,“1”指由政府提供150元/户的综合性、普惠性保险保障套餐,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N”,是指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经营发展需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个性化、自愿自费投保科目。包括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机器损失、货物运输和环境污染4项内容。保费标准低于同等保险产品市场价的80%。   目前,康巴什区现有个体工商户8017户,从业人员15022人。“暖商保”项目是提振个体工商户经营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暖心举措,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持续入户宣传、短信推送、集中宣传、张贴海报、解读政策等方式,将“暖城之暖”直输商户,让每一户市场主体的经营底气更足、活力更旺。   

    2024-10-29
  • 分类帮扶 激发活力 服务发展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集中宣传活动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两个毫不动摇”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在今年9月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系列活动中,为了着力解决康巴什区个体工商户各种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其发展质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9月20日,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康巴什“好又多”超市广场集中开展了主题宣传活动。   ——送政策。工作人员向个体工商户宣传、解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等法律法规,为个体经营者普及分型分类、“名特优新”申报认定、营业执照办理、注销及停歇业、计量等相关知识,提升个体工商户对各类政策的知晓率和利用率,以增强其发展信心。   ——送服务。持续推进“暖商保”项目的使用率,与人保财险工作人员一道深入辖区内的中心商圈,入户走访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向商户详细解读“暖商保”项目保障时间、保障内容、理赔流程、赔付限额等内容,让“好声音”“暖政策”直达商户。共入户宣传50余家,发放项目手册80余份。   ——促发展。向个体工商户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对大家普遍关注的什么是“个转企”、“个转企”的依据是什么、哪些情形适用“个转企”、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有什么缺陷、“个转企”能带来什么好处等热点问题进行逐一解答。有效提升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性,提高了商户对相关事宜的关注度、认知度和积极性和主动性。(张雅萍)   

    2024-09-20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省要持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备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各省应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省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国“一盘棋”,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9日

    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