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现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同意(鄂康政发〔2024〕14号),我局拟对C1-03-1和C1-04-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见附表)。
二、请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到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落实补偿事宜,逾期将依法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土地登记(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等手续。
四、以上收回土地在办理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另行安排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情况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什区分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