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24-380192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康政办发〔2024〕82 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康巴什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康巴什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规范有序、反应及时的地震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康巴什区地震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七号发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1.2.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01号发布,2013年10月25日起实施);
1.2.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1.2.5《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2012年8月28日修订);
1.2.7《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1.2.8《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6]194号,2016年12月29日起施行);
1.2.9《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鄂府办发[2017]43号,2017年4月14日起施行);
1.2.10《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23]29号);
1.2.1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106号);
1.2.12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康巴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Ⅱ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Ⅲ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Ⅳ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
1.4.3 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为主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驻地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区人民 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组织领导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领导、靠前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在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灾区一线的抗震救灾指挥工作,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各副区长,区政府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哈巴格希街道办事处、滨河街道办事处、青春山街道办事处、康新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委、区交通运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十字会、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康巴什区各加油加气站等部门、单位、企业和专家组成。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下设机构及职责进行临时调整。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抗震救灾工作,确定响应级别。
(2)执行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指挥本地区的抗震救灾行动。
(3)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受灾群众搜救与紧急避险;稳定社会秩序、保护要害部门与重要机构;恢复基础设施及生命线工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重大次生灾害源受损情况调查;救灾急需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基础处置工作。
(4)收集、汇总、核实本行政区灾后受损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程度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5)必要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6)处置地震抗震救灾和各类突发事件。
(7)安排调度救灾资金,分配救援物资。
(8)指定信息报告及新闻发言人。
(9)按规定对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10)当国家和自治区、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1)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区灾害损失情况,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
(3)提出启动全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协调区有关部门、各工作组及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 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外援抗震救灾队伍的救援行 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负责 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经指挥部批准,可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
2.1.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职责
(1)区人民政府办
1)负责政府文件的接收和传达,安排相关会议。
2)负责上级领导专家在灾区现场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3)负责接待、协调参加抗震救灾的外部救援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接收相关救援物资。
4)负责抗震救灾队伍的后勤服务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
2)负责全区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管理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监督使 用。
3)组织指导全区地震灾情核查上报、地震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地震应急工作。
4)负责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5)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6)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7)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防范次生灾害。
(3)区公安分局
1)负责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
2)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活动。
3)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地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4)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5)区交通运输局
1)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统一指挥调度。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设施,协调抢修损毁的货运设施。
3)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
2)与其他部门配合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性疫病的爆发流行。
3)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与心理救助。
4)负责协调区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
5)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外医疗救护队伍在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6)负责上报伤亡情况及疫情。
(7)区民政局
1)负责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灾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2)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3)协助有关部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
4)指导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5)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收集、核定工作。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2)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3)对因地震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4)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食品安 全。
5)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安全使用。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区建筑设施抗震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2)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3)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4)督促指导建筑施工等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
5)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6)组织开展建筑、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7)承担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城建及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及相关信息提供工作。
8)负责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0)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灾区重要商品供应。
2)协调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协调征调抗震救灾应急物资。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4)指导有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11)各街道办事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
2)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工作。
3)迅速收集本行政区灾害受损相关情况,随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组织救援队伍帮助受灾群众开展实施人员紧急救助、自救互救、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工作,先期开展道路、水利等设 施的抢修抢通、地震次生灾害的监视防控等工作,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持配合抗震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在必要时,负责建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 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2)区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次生地质灾害。
2)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4)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
5)承担地震引起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
2)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4)区农牧和水利局
1)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负责灾区水库和堤坝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负责处理险情,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2)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地震灾情信息。
3)指导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
4)负责制定并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报告动物疫 情。
(15)区教育体育局
1)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
2)负责震后复课工作。
3)负责全区托幼机构及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体育中心等场所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5)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6)区财政局
1)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向上级财政申请有关抗震救灾的经费。
2)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7)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储备计划和政策。
2)协助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4)负责争取国家防灾减灾建设的专项资金。
5)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审核,牵头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18)区气象局
1)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2)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19)区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20)区委宣传部
1)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的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2)指导区内媒体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园区管委会、部门、单位做好抗震 救灾的宣传工作,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 作。
(21)区红十字会
1)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2)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
3)建立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
4)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2)区统计局
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
(23)区供电分公司
负责灾区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24)其他单位
听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遣,协助指挥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分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负总责。根据需要,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2.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人武部
主要成员: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2)应急响应启动后,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武警部队、消防队伍、民兵应急连等专业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3)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
(4)指导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接待、协调外部救援队伍和其它社会力量开展搜救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派遣生命救护专家,指导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提供相关城建、地理等信息,派遣相关专业人员指导生命搜救的技术工作。
2.2.2 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主要成员:区司法局、区人武部、区城市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
(1)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2)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城市管理局协调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 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 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3)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涉灾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援工
作及法律宣传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2.3 涉外事务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主要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红十字会、区外事部门等。
主要职责:
(1)负责接待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接受和安排区内外捐赠物资,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2)政府办负责接待、协调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工作。
(4)区统计局负责捐赠的救灾款物的监管与统计。
(5)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在康巴什区旅游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6)区外事部门协调处理在本区居住或临时逗留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灾后的管理。
2.2.4 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成员: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协助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负责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须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4)区民政局协助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助救灾款物的发放。
(5)区红十字会协助民政局负责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临时安置。
(6)区民政局负责解决遇难人员善后的相关事宜。
(7)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8)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以及震后复课工作。
(9)区统计局负责抗震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管与统计。
(10)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建筑物应急性安全评估、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转运,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
(13)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协助受灾群众的转移。
2.2.5 震情与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成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受灾区域街道、受灾区域有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
(1)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2)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
(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地震局等部门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收集震情跟踪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等工 作。
(5)区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6)区人民政府负责震情与现场监测的综合协调工作。
(7)区公安部门负责地震台站、监测设施设备等安全保卫工作。
(8)区自然资源分局和受灾地政府负责配合市地震局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临时用地,以及提供地震现场相关地理资料。
2.2.6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主要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
主要职责:
(1)负责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灭工作及灾区消防隐患排查工作。
(3)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协调、指导有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负责易发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 关键基础设施的监管。
(5)区农牧和水利局负责灾区水库和堤坝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 理险情,保障灾区防洪堤坝及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
(6)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区域的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指导处理各种建筑险情。
(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污染的监测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特种设备、危险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2.2.7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成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检查、 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性疫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与心理救助;负 责协调区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协调区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等救护工作。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4)区农牧和水利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重大动物疫 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6)区红十字会配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
2.2.8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主要成员:区政府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外事部门等。
主要职责:
(1)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区委宣传部要按照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指导区内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相关信息。
(4)区外事部门协同区委宣传部负责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5)区融媒体中心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6)区政府办协同区委宣传部负责召集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抗震救灾信息。
2.2.9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成员:区供电分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科技局、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通惠供热燃气集团公司、中石油天然气内蒙古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康巴什区各加油加气站等。
主要职责:
(1)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负责企业生产恢复。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3)区科技局、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负责抢修通 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供电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的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生活设施。
(5)通惠供热燃气集团公司负责协调抗震救灾期间燃气的供应管理。
(6)中石油天然气内蒙古销售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康巴什区各加油加气站负责灾区燃油、燃气供给及管网维护抢险工 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
(8)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农牧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损毁情况和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2.2.10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成员: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统计局、区农牧和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人保财险康巴什区分公司、人寿保险康巴什区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
对地震灾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对灾情损失进行评估。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 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
(2)区应急管理局及本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和灾损统计工作,并对灾区各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2.11 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抽调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作用是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生命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础设置抢修抢通、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防范次生灾害、房屋 安全鉴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报告
3.1 风险防控
3.1.1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结果,坚持以防为主,制定风险防范对策,开展隐患排查、房屋设施加固、加强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
3.1.2 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 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影响因素,充分考虑地震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程采取抗震加固或重建搬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地震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地震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地震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接市地震局,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共享震情和预警信息,区人民政府上级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3 地震预警
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触发,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密 切监视内蒙古地震局、市地震局发布的震情发展,依据震情做好跟踪工作。
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工作。
3.4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将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 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在未接到中国地震局通报的震情时,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联系上级地震部门了解地震震情。同时,震区各级地震联络系统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
3.5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获得震情通报或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派人到震中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 害、较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区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核实后速报区外事部门,并抄送区人民政 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通报。
3.6 灾情报告要求
地震发生后,地震灾情需随时报告,可先报告,后核实,不可故意谎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灾情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官方文件等方式报告。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每日18时前对当天灾情进行汇总上报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 地震灾害及先前启动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根据震级、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度等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详见表 1。
表 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 害分级 |
分级标准 |
|||
震级 |
死亡人员(含 失踪) |
经济损失 |
社会影 响度 |
|
特别重 大地震 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M≥7.0 级 |
300 人以上 |
特别严重经济损失 |
特别重 大社会 影响 |
重大地 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M<7.0 级 |
50—300 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重大社 会影响 |
较大地 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M<6.0 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M<5.0 级 |
10—50 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较大社 会影响 |
一般地 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0≤M<5.0 级 |
10 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一定社 会影响 |
注: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各级响应的领导机构如下:
Ⅰ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Ⅲ级: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先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在未确定地震灾害级别和响应级别时,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灾情信息立即进行震情初步判断,先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自行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积极主动收集震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程序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的初步判断意见,并依据应急响应初判标准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建议,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的级别,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
地震灾害级别和响应级别确定后,Ⅰ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Ⅱ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Ⅲ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人民政府服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组织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震情未达到响应级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处置地震抢险相关事项,必要时可请求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置。
5.2 响应启动
上级政府启动III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灾害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主要负责人迅速按照职能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到政府指定地点报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宣布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级别,并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将震情、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
受灾街道办事处自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先期开展应急处置,随后根据指挥部指派的任务,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 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 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下,组织、协调、指挥灾区一线的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5.2.1 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5.2.2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5.2.3 指挥协调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5.2.4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2.5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5.2.6 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5.2.7 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它任务。
灾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地震灾情及抗震救灾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5.4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措施内容包括:搜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安置受灾人员、抢修基础设施、加强震情和现场监测、防御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
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要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协调、配合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4.1 搜救人员
搜救人员工作主要由抢险救援组执行。
抢险救援组应加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4.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执行。
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及时对震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5.4.3 疏散、安置受灾群众
安置受灾群众由群众生活保障组执行。
应急响应启动后,要迅速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
在受灾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 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的发生。
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4 抢修基础设施
抢修基础设施由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要迅速调集设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 要。
5.4.5 加强现场监测
灾区现场监测由震情与现场监测组进行。
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加强震情和气候情况监测,同时对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加强监测预警。
5.4.6 防御次生灾害
防御次生灾害由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化工企业安全防范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实施。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要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化工企业安全防范组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4.7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由社会治安组负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社会治安组要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 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 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 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8 开展社会动员
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发动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地震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动;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抢险物资的征用工作。
5.4.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地震发生后,涉外事务组要妥善安置在受灾地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负责接待、安排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接收区内外捐赠物资,处理其它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5.5 发布信息
地震发生后,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要及时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各种负面影响,积极营造妥善有序处置灾害的良好舆论环境,正确引导区内外舆论。
5.6 调查与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和灾情损失评估由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进行。
主要调查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级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7 应急结束
接到上级政府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之后,区人民政府发布在本区范围内终止应急响应的命令。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一般地震灾害,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震灾害IV级响应,同时宣布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进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请求市政府抗 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 物资装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
6.2.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地震局的信息通报,区各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交通、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区交通运输局、区交管大队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区科技局、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请求。在上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救灾工作。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地震舆情事件应急响应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宣传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及通信运营商互相配合,迅速查清谣言来源,进行澄清,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2 临震应急事件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为发生在我区辖区内的4.0级以下地震,我区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区内城镇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与上级地震部门及时沟通,对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7.3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区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区行政区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人员大量进入我区境内避难的情况,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必要的安排、准备和有关的应急工作。
8 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受灾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 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避免灾后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 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8.2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8.3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直各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9 保障措施
9.1 预案体系建设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各大企业、学校、大型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
9.2 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人员紧急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程抢修、次生灾害救援、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各救援队伍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行业、部门和单位分级负责。已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救灾水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3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 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 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征用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 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以及能够及时征用。
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应急管理局要掌握全区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做好地震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及时增加地震应急物资,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管理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完好,随时可以使用,并及时将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调拨、配送、征用体系相关更新信息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9.5 避难场所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强学校、医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建设,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已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9.6 基础设施保障
区供电分公司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交通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 色通道”机制。
区委宣传部要完善融媒体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及手机网络传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的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科技局、区供电分公司协调中国联通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康巴什区分公司、中国电信康巴什区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9.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统一口径、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的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 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 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修订
10.2.1 预案的编制与批准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在征求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编制的预案由本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
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
本区的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在征求区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
在本区内举办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在征求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0.2.2 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在征求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制订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中,本区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10.2.3 预案的演练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进行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实施结束后,应当向其备案的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总结,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10.2.4 预案的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上为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康巴什区应急物资器材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1 |
消防头盔 |
60 |
40 |
救生照明线 |
1 |
2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80 |
41 |
救生缓降器 |
3 |
3 |
消防手套 |
100 |
42 |
医药急救箱 |
1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25 |
43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
5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20 |
44 |
气动切割刀 |
1 |
6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5 |
45 |
毁锁器 |
1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20 |
46 |
多功能挠钩 |
1 |
8 |
消防员呼救器 |
25 |
47 |
绝缘剪断钳 |
1 |
9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0 |
48 |
外封式堵漏袋 |
1 |
10 |
消防腰斧 |
30 |
49 |
金属堵漏套管 |
1 |
11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
30 |
50 |
注入式堵漏工具 |
1 |
12 |
65 卡口水带 |
15 |
51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2 |
13 |
消防护目镜 |
30 |
52 |
木制堵漏楔 |
1 |
14 |
抢险救援头盔 |
30 |
53 |
无火花工具 |
1 |
15 |
抢险救援手套 |
40 |
54 |
移动式排烟机 |
1 |
16 |
抢险救援服 |
60 |
55 |
移动照明灯组 |
1 |
17 |
抢险救援靴 |
60 |
56 |
直流水枪 |
3 |
18 |
车载台 |
3 |
57 |
灭火救援指挥箱 |
1 |
19 |
毁锁器 |
1 |
58 |
机动消防泵 |
2 |
20 |
防静电服 |
6 |
59 |
移动消防炮 |
1 |
21 |
消防员降温背心 |
2 |
60 |
车载台 |
3 |
22 |
移动供气源 |
1 |
61 |
毁锁器 |
1 |
23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5 |
62 |
消防水车 |
1 |
24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5 |
63 |
消防水带(条) |
10 |
25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
1 |
64 |
集水器 |
1 |
26 |
测温仪 |
3 |
65 |
分水器 |
1 |
27 |
警戒标志杆 |
8 |
66 |
缓降器 |
2 |
28 |
锥型事故标志柱 |
5 |
67 |
救生照明线 |
1 |
29 |
手持扩音器 |
2 |
68 |
无火花工具 |
1 |
30 |
水带变口卡 80 |
5 |
69 |
警戒带 |
3 |
31 |
水带包布 |
5 |
70 |
水带护桥 |
2 |
32 |
黏贴式堵漏工具 |
1 |
71 |
移动照明发电机 |
1 |
33 |
对讲机 |
5 |
72 |
内封堵漏 |
1 |
34 |
手提式照明灯 |
5 |
73 |
水带变口快 65 |
5 |
35 |
异形接口 |
5 |
74 |
水带变口卡 65 |
5 |
36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10 |
75 |
二节拉梯 |
1 |
37 |
救生衣 |
5 |
76 |
挂钩梯 |
1 |
38 |
80 卡口水带 |
15 |
77 |
水带挂钩 |
2 |
39 |
65 卡口水带 |
15 |
78 |
气瓶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