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603061614831U/2019-263661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鄂康市监发〔2019〕4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股室(所)、稽查大队:
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办发〔2019〕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考虑到法规调整和企业实际,各监督所要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认定时间逐步停止将“内蒙古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一)按照废止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2016年以前认定和续展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有效期已满。各监督所在市场检查中对有效期满的申请人将“内蒙古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要全面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不得将“内蒙古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二)2016年12月7日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最后一批)
于2019年12月6日有效期满,对该批申请人将“内蒙古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原则上应在有效期结束后停止在市场上流通。
(三)自2019年4月12日起同时废止鄂尔多斯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等各项工作,将“鄂尔多斯知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构成商标使用行为的,要全面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不得将“鄂尔多斯知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请各监督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区局综合业务股。
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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